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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代理客户在最高院审理的执行申诉系列案件中全部胜诉——​最高院首次明确严格按照《海南纪要》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
2017年11月21日

为对特殊历史时期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进行安排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200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南纪要》”)。《海南纪要》出台后,各地法院对《海南纪要》的适用主体、转让的期间及金融不良债权的性质认定等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和争议,甚至于出现了盲目的扩大《海南纪要》的适用范围的乱象,直接导致了受让人受让了非《海南纪要》所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后无法主张受让后相关利息等系列问题,进而也造成该领域内大量金融不良债权难以处置,严重阻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不利于以不良资产市场化的手段化解当前金融风险。

 

广东高院在对某公司执行复议系列案件中即扩大适用了《海南纪要》的适用范围,导致该公司近3亿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环球争议解决团队代理该公司就《海南纪要》出台的历史条件、适用的范围及盲目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造成的恶劣影响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诉。近日,就上述执行申诉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做出执行裁定,完全采纳了环球争议团队的观点和意见。至此,环球争议解决团队代理上述执行申诉系列案件全部胜诉,为该公司争取合法权益近3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系列裁定首次明确严格按照《海南纪要》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即《海南纪要》是对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了特殊的处置规则,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时间及转让主体均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如一律适用《海南纪要》止付利息,不仅不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损害合法受让人的利益。从而终止了对于《海南纪要》适用范围的争议和分歧,在金融不良资产及相关领域内具有重大指导性意义。

 

上述执行申诉系列案件承办律师为环球争议解决团队李昭律师和郑林涛律师。李昭律师为环球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从事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在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方面,李昭律师曾代理过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山东、四川、云南、山西、吉林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数百起各类商事纠纷案件。郑林涛律师曾在北京法院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多年,现为环球北京办公室顾问律师,主要从事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等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