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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专题系列研究之五:关于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和再投资
2015年03月24日
作者:谢天祥|陈鼎
 
一、境外投资
 
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在近年来不断进行调整,简化程序,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走出去”不断提供有力支持。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这些调整主要集中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放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面。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断简化
 
2009年7月,外管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2012年,外管局先后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2014年1月,外管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并将审核权限全部下放至分支局。
 
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根据该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该规定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环节已无任何前置性审核,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仅需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及后续账户开立及购付汇业务。该等程序上的简便将有助于境内机构参与国际资本竞争。 
 
2、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逐渐放宽
 
外管局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外汇余缺;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之后,外管局于2009年6月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原来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
 
2014年初,外管局进一步放宽了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同时,取消了境外放款额度两年有效使用期限制。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3、深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
 
外管局于2005年8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和企业。此外,外管局于2010年7月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放宽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了对外担保业务范围。
 
外管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一是全面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二是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三是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
 
上述政策调整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境外投资企业可以借助国内母公司的实力通过银行担保获得当地金融机构的授信支持,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境外再投资
 
根据外管局2009年7月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外管局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该规定及其操作指引在境外再投资备案方面的材料要求上进行了更新。
 
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根据该规定,境外机构再投资的外汇备案要求被取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无需再办理外汇备案手续。该规定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再投资事项,根据我们电话咨询外管局得到的口头答复,仍然需要办理外汇备案。
 
上述关于境内企业再投资系列文件的演变秉承了国家在外汇政策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走出去的宗旨。(完)
 
谢天祥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律师。(E-mail: richardxie@glo.com.cn)
 

陈鼎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律师助理。(E-mail: chendi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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