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磊|陈鼎
1. 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金额标准的投资。外国投资者需要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仅限国务院部委级)。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规定,需要申请准入许可的金额额度是可以累加的,意即单次投资未达到需要申请准入许可的标准,在该次投资后两年内针对同一投资事项多次投资的,其累积金额达到准入许可标准的,即应进行申请。另外外国投资者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境内公司提供一年以上融资(如股东贷款等)的,金额同样将计入投资额,杜绝了以债务性融资规避准入许可申请要求的可能性。
此外,《草案》生效后,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金额后属于或达到准入许可适用的情形或标准的,该外商投资企业即负有《草案》下申请准入许可的义务。
2. 行业限制的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可向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具体需要申请准入许可的行业尚需国务院出台与《草案》相匹配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确定。
由于后续目录制定的不确定性,若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草案》生效后达到准入许可适用的情形或标准,其将负有申请准入许可的义务,但《草案》规定,在不改变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期限和其他条件下前提下,该企业无需再行申请准入许可。
三、外资投资程序的简化
1. 外商投资所需提交材料的简化:
下表笔者仅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为例,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新设企业所需的材料与《草案》进行对比: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草案》 |
1.申请书 |
1. 申请书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与申请书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3.企业章程 |
3. 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声明及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
4.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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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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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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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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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
四、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在《草案》下的关联制度
1. 安全审查制度
《草案》确定了国务院将成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安全审查可以附条件通过,也即安全审查的附加条件将体现在准入许可中,契合了附条件的准入许可规定。但笔者认为,联席会议是否能够完全解决所有外资企业的安全审查需求还有待商榷,权力是否会下放还需要等待外资管理部门进一步的确定。
2. 信息报告制度
鉴于本所律师将有文章对信息报告制度进行详解,在此不予赘述。
《草案》目前尚未被批准生效,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具体的实践操作也有待后续的操作指引,我们将继续对法规保持关注。(完)
陈鼎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执业领域主要是公司法。(E-mail: chending@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