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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案件中仲裁条款的适用
2017年12月18日

作者:黄剑

 

笔者近期经手一个案件,代表合同一方就各方签署合同(含仲裁条款)之后发生的共同侵权事项(包括合同相对方以及非合同相对方等多名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由仲裁受理,经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本方观点,认为应当由法院受理,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受理。本文拟就涉及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 侵权纠纷可否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

 

笔者认为,不能。除非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无竞合关系,而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行为,即侵权争议不包含在约定的仲裁范围内,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因此,若是笼统地讲侵权之诉不能仲裁是错误的。

 

(一)侵权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版本)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司法实践已定论,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逃避仲裁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20051226日)

7、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民四终字第15号)

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

 

(三)例外:侵权纠纷与合同无关

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以“由于美恩超导公司主张的复制与修改软件的行为,并未包含在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中,因此美恩超导公司对华锐风电公司提起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并非为执行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为由,裁定该案“不应受到该合同第19条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并确定“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大连国通公司并非为《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据此,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所签订《采购合同》的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

 

二、 仲裁协议对共同侵权纠纷有无约束力?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如何处理?当事人与非仲裁条款缔约方的纠纷由法院管辖是没有疑问的。那么,仲裁协议缔约方之间的纠纷是否仍由仲裁管辖?实践中出现过两种观点:全案仍由法院管辖VS案件部分交由仲裁,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一)全案仍由法院管辖

 

序号

裁判文号

案件名称

裁判摘要

1

2005)民四终字第16

美国WP国际发展公司诉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WP公司主张吉化公司与淞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淞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吉化公司的侵权目的亦实现不了,故WP公司对吉化公司和淞美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必要的共同侵权之诉……WP公司与吉化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本案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吉化公司关于本案应基于合同约定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

2012)民提字第130

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纠纷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民事裁定书

根据西霞口船业的主张及诉讼请求,可以认定,西霞口船业以瓦锡兰上海、瓦锡兰公司、西特福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系必要的共同诉讼。由于西霞口船业与瓦锡兰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西特福公司,西霞口船业与西特福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瓦锡兰公司,且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瓦锡兰上海既非主机供货合同当事人,也非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对其亦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

3

2013)民提字第54

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根据美恩超导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诉讼请求可以认定,美恩超导公司以华锐风电公司和大连国通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大连国通公司并非为《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据此,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所签订《采购合同》的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

 

 

(二)案件部分交由仲裁

 

序号

裁判文号

案件名称

裁判摘要

1

最高院公报1998年第3

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轻纺公司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

2

(2003)民四他字第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因此,本案仲裁条款是有效且可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皇朝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独家经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至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因双方未签订任何仲裁协议,因此,有关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

2015)民四终字第15

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洋马株式会社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时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二审法院的裁定虽未作出明确说明,但并未提及应将仲裁协议签约双方之间的纠纷移送仲裁机构,而是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中二审法院也是持第一种态度,即全案均不可仲裁,人民法院对于共同侵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 总结

综上所述,侵权纠纷可仲裁。但是,如果侵权纠纷为必要共同诉讼且只有部分被告是涉案仲裁协议的签约方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