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德铭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综保区意见”),笔者理解为意在促进保税区整合并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突破原海关特殊监管区(例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的产业及业务限制,剔除综合保税区与境外和境内产业的衔接障碍,焕发综保区内的产业活力,带动境内产业的协调发展。综保区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和检测维修及再制造中心的政策导向。
一、提高物流监管便利、促进物流集聚
(一)物流进出区便利
1. 非保税物流监管规范化
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换言之,对于属于国内贸易的物流部分,海关将明确不属于进出口贸易属性,实行简便的货物备案或者登记管理,避免了以往区外货物出入区在法律上视为进出口但是海关却不按照进出口管理的灰色地带。
2. 简化保税物流监管
海关将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提高保税物流的通关效率。
(二)增加汽车保税存储物流
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该政策解除了对“整车保税进口”的限制。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命令》及后续政策明确规定,全国目前有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29个整车进口口岸。2016年2月开始,我国在天津、上海、福建及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试点,允许试点企业在当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仓储时限为3个月。
根据综保区意见,所有整车(不限于平行进口汽车)进口口岸综保区内,不仅可以存放汽车整车,区内企业还可以将保税汽车在保税状态下运出综保区,并进入有关展示平台进行展示销售。销售后,企业可以集中向海关办理进口缴税手续,不再需要一次性上缴全部税金。
(三) 促进文物回流
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二、支持再制造业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三、便利保税检测、全球维修(以飞机为例)
(一)政策变化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取消了目前国家相关部委对综保区内开展全球维修必须个案审批的限制。
(二)海关监管模式
就飞机维修业务而言,目前已经存在在保税区外按照保税模式或者保税加修理物品模式修理飞机的试点,但是法律层级很低,也并没有全面推广。而综保区意见,打造全球飞机维修中心,则可以结合“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制度,区内企业保税进口飞机已经维修零部件,飞机本身无需进入保税区,而由机场海关代为监管。维修后,飞机以及保税料件可以报核,飞机离境,而不需支付任何海关税收。
(三)待决问题
对于飞机零部件的全球保税维修,则需要判断海关是否对于待修的零部件作为特定的监管对象,是否要求入出境或者内销的零部件也必须一一对应,而不是按照种类物(一个料号)监管。鉴于一一对应监管将大大提高企业管理成本,因此对于待修理零部件进出一一对应监管,将影响企业在综保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的积极性。
四、结语
企业在抓住政策红利的同时,需要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配套办法,做好相关的自主备案登记及保税核销等环节如实申报业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海关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