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走私犯罪外,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刑事侦查还可能涉及进出口知识产权犯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涉及出口管制的非法经营罪等等。针对这些罪名的立案侦查,都将成为企业无法享受AEO待遇的原因。企业因而需要采取预防刑事风险的合规措施。”
“新管理办法在取消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级别的同时,还强调在AEO企业信用异常的情况下海关可以随时复核AEO地位的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及其联合惩戒制度,释放了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贸易合规的强烈信号。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简称“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就该管理办法,结合我们的经验,兹介绍如下:
一、海关信用级别管理的变化
(一)适时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这一信用级别
虽然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为AEO企业,但是,由原来的A类企业转变而来的一般认证企业,在国际上并不受认可,因而无法享受AEO互认待遇。即使在境内,一般认证企业所享受的通关便利待遇等也很有限。针对一般信用企业资质准备认证,徒耗企业和海关管理资源。新管理办法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这一信用级别,属于务实之举。
(二)AEO企业复核负担减轻,但合规压力加重
新管理办法将AEO复核周期从三年一次减少至五年一次,复核频率降低,减少了企业在海关复核方面的负担。但是AEO企业将面临海关“不定期复核”的新压力。如果企业出现可能影响AEO地位的异常情况,例如企业因为违法行为被调查、处罚或者其他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企业主管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将会介入并复核企业的是否仍满足AEO条件。如不再满足,企业将失去AEO地位。
(三)不同信用级别的相互转换路径更为清晰
不同信用级别的相互转换路径请参考如下示意图:
(四)新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机制
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制度,鼓励失信企业积极消除不合规的影响,恢复“常规企业”之身。允许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见下文)的失信企业在消除不良影响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等满两年即可提前申请上调为“常规企业”,这将显著减少对经济、就业和市场的冲击。这一制度体现了行政管理措施更加重视行政管理的适当性原则,该原则又称“成比例原则”或者“温柔性原则”,相较于原先的管理模式更显人性化。
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如下表所示,请注意合规的重要性:
二、企业新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一)新增严重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
“失信联合惩戒“在旧管理办法中仅出现在总则部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此,新管理办法设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将联合惩戒的范围限定为三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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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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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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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处以超过250万元的罚款,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失信主体企业不仅将适用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还会面临来自海关以外的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此外,根据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根据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能利用前文所述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机制,而是只有届满两年的情况下才可恢复,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耗费更长时间方能摆脱失信处境。以上种种,都将会对企业日常经营和商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进出口企业都应对进出口行为进行自我合规约束、落实合规制度,降低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风险。
(二)刑事立案调查将导致暂停AEO待遇
对于高级认证企业而言,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根据新管理办法,非刑事调查,并不导致暂停AEO待遇;另一方面,除走私犯罪外,与海关管理职能相关的刑事侦查还可能涉及进出口知识产权犯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涉及出口管制的非法经营罪等等。针对这些罪名的立案侦查,都将成为企业无法享受AEO待遇的原因,企业因而需要采取预防刑事风险的合规措施。
暂停适用AEO待遇的情形示意图如下: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可能缩短
新管理办法项下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与旧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删除了旧管理办法中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的规定。这可能意味着海关有意对行政处罚公示期进行调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下称“《市场公示规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公示期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3年,仅受到通报批评或罚款数额较低者仅需公示3个月。海关将有可能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应缩短公示时限,保持行政管理措施的统一性。
(二)可能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
除缩短公示期限外,《市场公示规定》还新增了提前停止公示制度:公示已满一定期限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这也是旧管理办法中所没有规定的。
新管理办法增设了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申请上调为常规企业。如前所述,这一制度实质上是在帮助已经改过自新的企业能够早日与常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竞争,给予这些企业新的机会。这与提前停止公示制度的立法意图有异曲同工之处。而海关是否出台行政处罚提前停止公示的相关规定,有待观察。
四、一般认证企业何去何从?
在新管理办法取消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现有的一般信用企业是升格为高级认证企业,还是降级为常规企业?
海关总署所发布的解读文章中,明确提到:“海关考虑到一般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高、程序复杂,但企业实际享受便利措施少等突出问题,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这一分类。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由此可知,尽管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但可以预见,一般认证企业将被直接划归 “常规企业”的范围。
五、结语
新管理办法在取消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级别的同时,还强调了在AEO企业信用异常的情况下海关可以随时复核AEO地位的制度,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以及联合惩戒制度,释放了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贸易合规的强烈信号。海关对于AEO信用异常的监控,与海关正在实施的根据企业纳税遵从度给企业打分(画像)的试点密切相关。尽管企业画像的范围并不局限于企业的海关信用类别,但企业在进出口价格、税号以及原产地申报方面的合规情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纳税遵从度分数的高低和画像形象的优劣。贸易合规已然是海关对于企业信用等级监管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