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引:NFT是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发展和资产数字化需求催生的市场产物,其应用场景正在不断丰富,其所具有的内涵特征和法律属性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固定下来。本文尝试分篇阐述NFT领域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潜在风险明晰后的治理路径。
NFT产品在为市场和相关活动带来巨大机遇和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不同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合规风险,这进一步引申出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下面本篇就首先从概念探析及责任明确方面出发,展开对NFT领域风险治理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一、NFT的定义、特征与基本要素
随着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应用和发展,市场上资产数字化的需求不断提高,并且要求该资产在生成、流通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安全性能。于是,以NFT、以太币、比特币等数字化代币为代表的资产权属形式应运而生,围绕此产生的定义明晰、特征探视和元素划定问题也进入市场视野。
(一)NFT定义初探
NFT的英文全称为Non Fungible Token,译为“非同质化代币”。这是由区块链等技术衍生品发展出的概念,具体表现为通过信息化技术加密某张图片、电子专辑等数字作品,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代替性。由于NFT的唯一性,任何两个NFT之间是不可互换和不可替代的,因此,NFT可以作为数字化资产领域的真实性和所有权的证明。[1]NFT最初是应用于一款名叫“加密猫”的以太坊区块链游戏当中。注册的用户登录后,以链上的以太币购买“加密猫”,此时“加密猫”俨然成为一种链上的数字商品,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为其添加不同的毛色、眼球种类、全身斑纹等,并形成新的搭配组合显示在网络中。
(二)NFT的特征
NFT的生成、流通依赖于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进而被投放到数字化的交易活动当中。与以太币、比特币执行智能合约不同,NFT可以在本币生成、流通过程中,依靠“Token ID”模式实现数字商品的所有权的展现,因此其又被称为“唯一的数字权属证书”,这一证书具有以下特征。
1. 标准性
NFT的生成和交易流通具有自身的执行标准,从而具备了规范所有权的证明、转移过程的功能,这一独特的功能,使得NFT所有者或开发者可以建立标准的NFT数字权属形式,并将其投入流通场景。
2. 共用性
NFT的所有权是专属的,但是它的生成和交易依赖于区块链,并公开于链上。任何想要运用NFT背后数字信息的活动,都可以通过读取NFT智能合约的方式实现,这一共用性也有利于NFT的流通。
3. 流动性
NFT的流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预见的是,由于NFT这一代币形式所具有的标准化、共用性、安全性等特征,其应用的前景十分巨大,具体市场场景也会十分丰富,这也将促使NFT本身的流动性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在部分国家人们还将获得NFT与通行货币之间转换的途径,这又将使得NFT的流动性发生迭加。
4. 不变性
NFT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因其不可篡改性而深赋可靠性和稳定性,这也让NFT在形成后也具有不变性。这种不变性的表现形式是智能合约的稳定性,一份合约无法更改为另一份合约,并同时加附所有权信息储存于区块链当中,NFT持有者只能通过NFT整体的权属流转来实现其记载的数字信息和价值的转移。
(三)NFT基本要素
不仅是NFT应用场景和市场在逐渐扩大,NFT自身性能和所依靠的数字信息技术也在不断完善,这种变化也体现在完善进程中创新思维和手段的介入。随着交易模式的发展成熟,NFT的内涵也丰富起来,例如数字艺术品等资产形式的创新,同时定义内涵的基本元素在这一过程中稳定下来。NFT基本元素在其成为数字经济核心力量的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促进NFT进行价值对标及流转追踪。
1. 运行标准
当前,NFT在生成、流通过程中需要执行规范、统一的合约标准,以保证NFT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一标准主要包括ERC-721、ERC-1155和ERC-998,也即NFT活动的底层标准。ERC-721是NFT的最早、最成熟的标准,该标准是以太坊在2017年提出的,也是当前较通行的底层标准;ERC-1155又称NFT的“半同质化通证”,其允许在同一个智能合约中无限量地重复使用同质化或者非同质化的代币;ERC-1155的提出是为了有效解决NFT交易过程中的成本问题。
2. 区块链技术
上述NFT最通行的ERC-721标准是应用于当前最大的区块链——以太坊中。在坊中,开发者和交易者可以通过设计、创造、持有、获得、展示、转移NFT等数字信息行为参与NFT活动。NFT活动可以作为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艺术品、去中心化的娱乐项目等领域的衍生,NFT活动也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标准执行自身系统活动的流程,从而实现数字信息活动的开展。
3. 交易平台
NFT的生成、流通区别于实物生产、交易活动,无需现实的媒介市场,但其安全、稳定运行应当存在于规范的市场,这一市场可以是存在于数字信息网络,形式可以是虚拟的。市场的现实或虚拟并不直接决定市场的规范性具备与否,数字网络上形成并在一定范围内固定的NFT交易平台,依旧可以保障NFT活动的进行,这也是NFT活动的重要场所元素。当前,NFT主要交易平台包括数字艺术品出售、购买和拍卖的Open Sea,以及持有储存、出售、购买的Rarible。
二、NFT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责任
NFT目前的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收藏品、游戏等,但由于NFT本身的特性,其在艺术品拍卖、版权保护、IoT中的身份认证与授权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2]同时,随着NFT应用场景的加深,我们需要在定义、特征和要素构成理解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把握。NFT的法律属性与其特征不同,特征是基于其自身定义内涵外化的特点展现,而法律属性是在各类NFT活动中所具有的内容性质的特定表达。法律属性是伴随着事件的形成和发展而固定下来的,并进一步延伸出事件所需附着的法律责任的分析问题。
(一)NFT的法律属性
1. NFT的生成
一切NFT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NFT最初的形成、固定,这一生成过程也有称之为“NFT的铸造”(minting),即首次在区块链上设计、制造和记录的过程。而完成这一铸造过程中,往往是NFT所记载的相关作品的创作者,也可能是专门从事数字资产设计、制造、记录的NFT活动被授权者。通过铸造生成,NFT成为记载现实信息的一种数字证书,当被记载的信息为特定资产或作品,其就又被赋予财产属性,《民法典》也首次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同时,这一上链的数字化过程也将使得被记载的资产或作品更具“专有性”,从而提升其自身的价值属性,也意味着NFT所有者在处分的同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这也即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
2. NFT的流转
NFT在铸造生成之后,在归属上并不是一尘不变的,上述其具有的财产属性使得所有者随时可能出售NFT换取财产利益。所有者出售,继受者购买的过程就完成了NFT的单次流转活动,这种活动也组成了NFT活动的基本形式,同时实现了NFT在虚拟世界通过区块链记录、读取的方式进行流转。需要注意的是,在传统交易中的动产流转依附于合同、登记等法定形式进行约定和公示,而NFT的流通因其高度数字化,以及数字化背后的链上安全性、稳定性,其逐渐创设出一种专属的“登记公示”模式,并随着NFT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广泛应用到各类场景中,也使得现实物与数字信息紧密结合,创新现实物的流转方式。
3. NFT的权属
新生效的《著作权法》将受保护的著作权客体范围外延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以便在实践中更加灵活地容纳新的作品形式。也基于此,在NFT活动中,数字作品在形成后,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描述的作品特征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被保护的“作品”,这种保护贯穿于作品的形成和流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NFT所记载的作品往往在上链“数字化”之前即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故作品在上链前后权属保护的区别和重点需要活动参与者和秩序维护者共同思考。例如实物艺术品,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分离,其所有者并不能当然地拥有其知识产权,物权权属也可能随着流通转移发生变化,在上链非同质化的过程中,可能将作品的各类权属凝结记载到网络中,从而实现权属的形式合并,也利于NFT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NFT的法律责任
由于信息网络的容量大、布局广,NFT活动的开展所牵涉的参与主体也呈现出范围广、数量大、结构复杂的特点。同时,NFT活动的快速发展使得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都为NFT活动法律责任的分析带来新的问题。
1. 民事侵权
NFT活动中可能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方面。结合《民法典》《著作权法》的最新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表现智力成果的数字资产或作品同现实中的著作权客体一样,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作品署名权、发行权、展览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NFT的数字化在促进著作权人实现相关著作权和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暴露自身权益受侵害的风险,并可能加深权益受侵害的程度。例如,若NFT数字资产或作品的代为销售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复制、发行、传播对应的作品的,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著作权人既可以是NFT的设计铸造者,也可以是NFT所记载的资产或作品的现实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NFT活动的规范运行除了各参与主体自身进行自我约束之外,还依靠于适度必要的行政手段规制。而受到这一手段处理的行为,一般认为已经超出了民事责任的约束范畴,但又未达到刑事惩罚的必要程度,于是引入行政责任进行行为后果的划分、承担。具体表现以下类型行为:一是在开展区块链技术服务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发行、销售数字艺术品NFT的过程中,若违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如未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进行服务备案的、未定期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的、未按要求设置申索通道的,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这种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相关部门发出的警告,责令暂停业务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罚款等;二是在网络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上,出版方通过特定媒介向网络公众提供数字化的NFT,其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向浏览该界面的不特定网络用户展示了NFT所记载的信息,使用户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信息,因此可能被认定为网络出版服务。对于在出版活动中,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NFT活动参与者,将面临被取缔,责令关闭,删除全部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也可能涉及到NFT业务,例如特定的NFT作品包含视听作品,同时属于网络视听节目,若服务提供者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则也可能受到相应处理;三是在数字艺术品经营方面,由于部分NFT作品可以认定为“艺术品”,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类数字产品通过区块链技术在网络上实现销售、流转的活动,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平台应当主动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 刑事风险
随着NFT活动的深入发展和延伸,其所涉及的风险责任已经不仅局限于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二者,有时行为危害程度已经达到刑事惩罚的阶段,应当进行刑事责任划分和治理。对于NFT活动刑事风险的分析,应当主要围绕主体行为可能构成的具体刑法罪名展开。
一是可能构成由民事侵权行为延伸而来的,著作权领域犯罪。例如,NFT产品销售者在展示和销售对应的数字作品过程中,本身也牵涉到对该记载作品的展示和传播,并使网络公众接触到该作品。故在NFT产品销售者与所记载作品所有权人相分离时,若未经过享有相应著作权的所有权人许可,销售者通过网络销售该NFT产品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同时由于销售者一般具有营利目的,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其将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是由NFT经营活动延伸而来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随着NFT交易规模的增加,交易场景的丰富,并且资产NFT的成本降低,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尝试这一资产持有、展示和交易形式。但无论是持有、展示和交易活动,都离不开相关经营主体的参与,例如NFT产品设计、存储服务的提供者,虚拟展示场所的提供和维护者,以及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和交易介绍者。上述主体可能出于追逐高利润率、高回报值等目的,利用自身活动主体地位,开展“集中竞价”“做市”等非法经营行为,除此之外可能还将涉及一些程序性违法行为,例如“智能合约”记录的伪造,权益持有人突破规定上限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将触犯非法经营罪。同时,相关主体若虚构产品价值、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还可能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三是NFT作为新兴技术而引发的刑事风险。从司法实践出发,单纯涉及NFT技术的犯罪案件不多,但是利用NFT技术特征、法律属性开展的典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洗钱活动、网络赌博活动等。在洗钱活动方面,由于NFT自身的安全性而带来的“隐秘性”,其流转的便利性、低成本,而且行为人之间也很容易利用区块链证实所交付NFT的真实性,使得NFT作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大为增加,例如,在NFT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有不法分子将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并将其用以购买NFT艺术品,或者将赃款直接转换为NFT艺术品,并获取高溢价利益。NFT的交易平台可能充当了洗钱犯罪的技术支持者和结算帮助者。在网络赌博活动方面,行为人既可能使用NFT作品作为赌博的筹码,也可能利用其作为犯罪资金传输渠道中的实现工具,而这些都离不开NFT附随的财产价值。
注释:
[1] 王轩:《区块链技术的新发展——NFT数字艺术品及其创新》,载《投资与创业》2021年第21期。
[2] 秦蕊,李娟娟,王晓,朱静,袁勇,王飞跃:《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载《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