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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索赔委员会(Copyright Claims Board)开始审理特定类型的版权纠纷案件
2022年06月22日作者:桂佳 (实习生卢涵泳和刘波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概要

 

2022年6月16日,美国版权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宣布,版权索赔委员会(Copyright Claims Board,以下简称“CCB”)正式开始审理特定类型下索赔金额在三万(30,000)美元以下(含本数)的版权纠纷案件。

 

版权索赔委员会(CCB)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美国版权局内,是美国第一个版权小额索赔法庭(Copyright small claims tribunal)。2020年12月,美国国会指示美国版权局以颁布《小额诉讼执行中的版权替代方案(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 of 2019)》的方式设立CCB。CCB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可通过特定程序(该程序以下简称“CCB程序”)解决特定版权纠纷,成为联邦法院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

 

根据《小额诉讼执行中的版权替代方案》第1504(d)(4)条规定,申请人不得针对居住在美国境外的个人或实体提起CCB程序,除非在美国境外的主体先启动CCB程序,此时被申请人可对在美国境外的主体提出反诉。因此,除反诉外,CCB程序只适用于被诉主体为美国境内主体(包括自然人及实体)的情形,如中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等。

 

一、CCB程序的主要特征

 

 

(一)自愿性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适用或退出CCB程序,且CCB程序不具有前置性。作为申请人(claimant)可自由选择CCB程序或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诉求同时提起CCB程序及联邦法院诉讼);作为被申请人,若不愿选择CCB程序可选择退出,退出后申请人可就相同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限制性

 

1. 裁定内容限制。CCB不得裁定向侵权人发布禁令。若当事人需要针对向侵权行为人请求禁令救济,可直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禁令救济与不限额的金钱救济。CCB也不得在单起纠纷中裁定判给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定赔偿金总额在三万(30,000)美元以上(不含本数)的金钱救济,其中,每件被侵权的作品至多可获得一万五千(15,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如果申请人未在美国《版权法(Copyright Act)》第412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即自第一次公开之日起90日内或侵权行为发生前)进行登记注册[1],则法定赔偿金总额限额自三万(30,000)美元下调至一万五千(15,000)美元,每件被侵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金最高限额自一万五千(15,000)美元下调为七千五百(7,500)美元。

 

2. 管辖权限制。CCB的管辖权范围仅限于以下纠纷:

 

(1)针对侵犯版权行为进行索赔(Claims of infringement of a copyright),不包括单纯的版权权属确认诉求;

 

(2)请求确认不侵犯版权(Claims seeking declarations that your activities do not infringe someone else’s copyright),例如被他人以版权诉讼相威胁时,可请求CCB做出认定其行为不侵犯他人版权的裁定;

 

(3)针对在移除通知和反通知(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发出)中作出“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索赔。

 

3. 提出申请次数限制。每位申请人12个月内最多可向CCB申请提出30起诉讼,每家律所在12个月内最多可(代表申请人)向CCB提起80起诉讼。

 

4. 当事人因不服CCB裁定而希望寻求救济的途径比联邦法院诉讼程序更为有限。存在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使纠纷能够得到更快捷的终局性解决是CCB程序设置的目的与优势之一。如果当事人在结束CCB程序后仍然需要在联邦法院进行更进一步的诉讼,那么CCB程序的这一优势将被严重削弱。

 

(三)低成本

 

CCB程序相比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更加简化。首先,所有程序均以远程程序进行,并且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完成。但庭审并不一定会被安排,如CCB认为确有需要安排庭审,也将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举办。其次,在CCB程序中,当事人(包括个人及小型企业)并非必须聘请律师代理,既可以选择聘用或咨询律师,也可以自己代表,或通过公益组织或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学生[2]获得免费代理。未来CCB将发布《公益援助名录(pro bono assistance directory)》,其中将包括已经同意在CCB程序中代表当事人的学校法律诊所及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当事人也可自行寻找联系。再者,当事人只需要提供较为有限的文件与信息。因此,当事人在CCB程序上耗费的时间与费用将远低于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

 

(四)专业性

 

CCB的决定由三位版权诉求审查官(Copyright Claims Officers)作出。现阶段CCB的三位审查官[3]为David Carson、Monica McCabe与Brad Newberg,他们在版权法、诉讼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同时,将有三名全职律师、一名律师助理及一名项目专家协助他们进行工作。

 

二、CCB程序概览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和解(Settlement)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CCB可协助当事人针对部分或全部诉求协商一致,即“和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可请求CCB驳回其申请从而终止程序,也可请求CCB将和解内容写入裁定。如后续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可向联邦法院起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和解协议或裁定执行。

 

(二)恶意行为(Acts in bad faith)

 

滥用CCB程序提出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申请(making frivolous filings)或以此骚扰他人(acting in a way to harass the other side),构成恶意行为(bad faith)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支付对方所支出的成本和费用,最高可达5,000美元。此外,行为人还可能将被禁止在未来一年内参与CCB程序,并驳回其所有尚未作出裁定的申请(pending claims)。

 

(三)缺席裁定(Default determination)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及时选择退出,且缺席整个诉讼或自某个阶段起缺席后续程序,CCB可以作出缺席裁定,即在缺乏被申请人陈述及证据的情况下对申请做出裁定。在被申请人对CCB与之进行的交流(communication)置之不理或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时,缺席裁定可能被作出。但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申请人仍须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其他信息,以支持其主张。CCB将对证据材料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足以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足以作出有利裁定,CCB将通过所有已知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并给予其30天时间提交反对缺席裁定的材料。如果被申请人对该通知作出答复,CCB将考虑各方意见后并作出最终裁定;如果被申请人依然未对该通知进行答复,CCB则可正式作出缺席裁定。但是,CCB并不必须发布缺席裁定,并且可能为了司法公正拒绝作出。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程序正式启动后中止参与程序,且此前其曾提出反诉,则CCB可以驳回反诉。

 

(四)CCB的最终裁定(Determination)及审查(Review)

 

1. CCB最终裁定效力

 

CCB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会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侵权这一因素。

 

对于被申请人拒不依照CCB裁定支付赔偿的,当事人可请求联邦法院采取措施以获得赔偿。

 

对于CCB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诉求,申请人将不能再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CCB最终裁定均不具有先例判决效力,效力仅及于该案件的各方当事人,CCB及联邦法院在后续纠纷中的判决均不会受CCB在先裁定的约束。

 

2. 不服CCB裁定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不服CCB裁定而希望寻求救济的途径比联邦法院诉讼程序更为有限。如果对CCB作出的最终裁定不服,当事人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救济:

 

(1)向CCB申请复议(Reconsideration)。如果在裁定中出现了技术错误    (technical mistake)或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clear legal or factual error),同时该错误对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当事人可自裁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向CCB申请复议。

 

(2)复议申请被CCB拒绝后,当事人可自申请CCB被拒绝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版权局提起审查申请(Review by the Register),请求美国版权局审查CCB在拒绝复议请求时是否滥用其自由裁量权(abused its discretio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版权局无法基于其他理由审查该裁定。

 

(3)申请联邦法院审查(Federal court review)。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当事人可在CCB最终裁定(修正裁定)发布或美国版权局完成审查之日(二者中的较晚日期)起90日内向联邦法院申请撤销、修改或纠正CCB裁定:

 

a. 该裁定是由于欺诈(fraud)、腐败(corruption)、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other misconduct)而作出的;

b. CCB存在越权行为(exceeded its authority)或未能发布最终裁定;

c. 在被申请人缺席程序(default)或申请人未能继续程序但未撤回申请(failure to prosecute)时需存在可原谅的疏忽事由(excusable neglect)。

 

注释:

[1] 关于“著作权登记是否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问题,详见桂佳律师在环球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表的《美国最高院判决评析与实务分享——著作权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一文。

[2] 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学生指“根据关于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当事人的法律规定,有资格在无偿基础上代表当事人的法律专业学生”。

[3] 目前CCB的三位审查官资料请见:https://ccb.gov/about/index.html#b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