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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再出新政,鼓励进出口企业及时主动披露——海关总署54号公告解读
2022年07月05日周和敏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了海关总署2019年10月17日发布的161号公告,给予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类违规行为更多的政策红利,进一步鼓励进出口企业及时自查,主动向海关自我披露。公告规定,公告有限期内符合公告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对涉税类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海关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主动披露制度是中国海关为进一步推动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该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16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54号公告日益完善。相比161号公告,此次发布的54号公告给予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类违规行为更多的政策红利:

 

一是将不予处罚主动披露的期限从三个月放宽至六个月。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即进出口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受漏缴税款的比例标准和金额标准限制,一律不予处罚。这个期限的延长无疑会让进出口企业赢得更多的时间机会,通过内部审计,贸易合规体检等手段自查发现进出口活动中的涉税类违规行为,及时地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向海关主动披露,避免行政处罚。

 

二是超过六个月期限的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涉税违规案件的漏缴税款比例和漏缴税款金额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公告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处罚。

 

首先,54号公告保留和延续161号公告漏缴税款比例标准或漏缴金额标准的单一标准原则,即主动披露企业只要满足上述两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公告不予处罚的红利。

 

其次,54号公告将漏缴税款比例标准从10%调整为30%。这一调整对于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之前10%的标准在实践中几乎难以满足,从而导致进出口企业只要漏缴税款金额超过规定的金额,即使主动披露,企业也无法享受不予行政处罚的红利。而54号公告的30%的比例标准,将使漏缴税款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进出口企业在主动披露中有可能通过该比例标准享受不予行政处罚的红利。

 

最后,54号公告将漏缴税款的金额标准从人民币50万调整为100万,该标准的提升无疑会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能够通过主动披露享受不予处罚的红利。

 

三是首次明确规定,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四是将主动披露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行政处罚额从人民币50万提高到100万。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54公告规定了一年半的效力期间,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失效。同时,该公告相比于161号公告,54号公告针对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一年以内的时间限定。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不管企业漏缴税款占比还是漏缴税款总额是否在公告规定的30%或100万内,进出口企业均不再享受免于处罚的政策红利。而161号公告规定,超过三个月主动披露,只要其漏缴税款占比在10%以内或漏缴税款金额在50万以内,无论是否超过一年,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的,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可见54号公告是海关总署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而制定的临时性配套扶持政策,旨在鼓励进出口企业针对涉税类违规行为在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尽快向海关主动披露,以享受特定时期免于行政处罚的政策红利,减少当前因全球疫情原因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主动披露是进出口企业解决历史不合规海关法律风险的首选之路,54号公告给予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类违规行为更多的政策红利,但同时也给政策红利规定了一年半的有效期。进出口企业应充分理解54号公告鼓励进出口企业尽快主动披露的宗旨,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开展贸易合规体检,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以便充分享受54号公告带给进出口企业特定时期的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合规体检和主动披露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税号、价格、原产地的合规体检,不仅需要合规意识,更需要合规能力,同时主动披露的实操在不同关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故进出口企业应谨慎、专业进行进出口行为的合规体检和主动披露,必要时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