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需要全面应对中国的反制措施风险,做好相关的合规内控措施。”
2023年2月16日,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文号为〔2023〕1号),宣布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自商务部将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予以公布后历经两年半,不可靠实体清单作为“长了牙齿”的反制工具[1],终于有了撕咬的对象。
一、不可靠实体清单落地历程
二、触发不可靠实体清单制裁的因素
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2条,该清单旨在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上述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此前,上文可能被理解为:外国实体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同时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对于在华企业实行断供等歧视性措施,方可能遭受该清单制裁措施。但是本次2023年(1)号公告则明确指出,将上述两家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制裁,是基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对该两家公司对台军售行为采取的反制措施。由此似可推论,商务部认为外国实体只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对于在华企业实行歧视性措施,均可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予以制裁。
本次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或许与美国对于中国气球的“过度反应”有一定的关联。
三、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后果
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10条,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可能会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的制裁:(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本次公告针对上述两家公司所采取的反制性措施,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分别为:(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以及居留资格;以及(五)对上述企业分别处以罚款,金额为《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施以来该实体对台军售合同金额的两倍。上述实体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等措施。
四、在华企业遵守反制措施的义务
在华企业与个人需要对于拟进行的贸易、投资以及合作项目进行不可靠实体清单筛查,如果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到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实体,要么终止项目,要么知会商务部,寻求其同意或者批准,否则不得从事相关项目。
五、其他反制措施
在不可靠实体清单这一反制工具之外,《反外国制裁法》项下亦规定了“反制清单”作为反制工具。两者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其一,《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是外国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干涉内政型的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我国有权将之列入反制清单;而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只要外国实体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不论是否对华实施了断供等歧视性措施,均可以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其二,《反外国制裁法》项下执行外国干涉内政型的歧视性、限制性措施的实体,将面临在华企业的索赔,而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则可能遭受巨额罚款。
由此,中外企业需要全面应对中国的反制措施风险,做好相关的合规内控措施。
附录:中国针对对台军售的外国实体采取的反制措施
注释:
[1] 本文中“反制工具”和“反制措施“系指针对外国国家和实体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或损害中国实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采取的各种反击和制裁措施,并非对应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仅为行文和理解方便之目的而使用,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