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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之合规解读(二)
2023年07月06日周磊 | 黄旭春 | 王舒雯 | 许谐昱 | 孙春溪

引言

 

2023年2月8日,在广东省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药械监管创新发展”成为2023年广东省药监局的主要任务之一,广东省药监局表示将进一步扩大“港澳药械通”政策实施效果,持续优化审批程序,强化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在第一篇系列文章中,我们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规定,对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制度(以下称“港澳药械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本篇将在此基础上着眼于港澳药械通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具体的实操要点,并就港澳药械通政策中一些行业内关注的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注点一:港澳药品的HCP交流活动

 

在急需港澳药品进口前,若医生未能及时了解该等药品的医学信息,指定医疗机构亦无从依托港澳药械通政策引进临床急需的港澳药品,但考虑到前述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尚未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上市,企业能否对该等港澳药品的相关信息开展交流活动受到业内的普遍关注。

 

与医生就上市或未上市产品的交流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中国法律体系并不禁止企业与医生就未上市产品或已上市但未批准的适应症开展信息交流,但倘若该等信息交流涉及如下行为则违反了相关法律:

 

  1. 违法广告。在中国境内,根据《药品管理法》[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且药品广告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因此,我们理解,企业不应就未上市产品开展广告行为。
     
  2.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以下情形可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若个别医药代表对相关药品信息的偏差解读和交流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存在违法处罚风险。

 

结合我们近期与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匿名咨询,其对该类港澳药品的监管目前更为侧重关注进院流程控制、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的处理,而对于企业与医疗机构或医生之间开展的药品信息交流的合规性,其关注在于是否出现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而并非一刀切地否认企业与医疗机构或医生之间开展药品信息交流的合规性。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就未上市产品的交流应注意如下事宜:

 

  1. 避免构成广告。在广告法下,广告构成依赖于三个要素的完全满足(即为盈利之目的、通过一定媒介、对可识别的特定产品予以介绍)。此类未上市产品的交流是基于紧急批准而使用的,因此其较容易满足“盈利”目的及“可识别的特定产品”的要件。我们建议,为避免构成广告,在沟通中应当弱化或避免“媒介”这一要素,包括对于印刷材料/视频材料的使用、定向发放予以严格管控。
     
  2. 避免虚假宣传。建议相关企业药事部门拟定医学信息交流的宣传材料及其使用政策,并通过内部培训、考核等手段确保医药代表与HCP交流活动始终遵守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宣传材料的使用政策,避免出现夸大、隐瞒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隐瞒某功效需发挥作用的条件或片面强调该药品的部分功效,而隐瞒事实存在的禁忌症或不良反应。

 

另需提示的是,部分药企根据其所加入的协会组织要求,仍需要关注该等行业协会的行为准则/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例如《RDPAC行业行为准则》[3]及《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4]均明确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使用该药品而进行的“推广活动”;另一方面,前述行业准则/管理规范中亦明确,禁止推广未上市药品的相关规定不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行业内并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众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5];但需注意,相关准则/规范同时规定,该等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均应由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同时我们注意到,医药代表备案时仅需提交其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的相关信息,备案平台中并未设置药品本身信息的填写要求,当某上市许可持有人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有多款药品时,其医药代表能否就该上市许可持有人名下的其他同类别和相同治疗领域的未上市产品的相关信息与医生开展交流,法律法规尚无明确限定。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和《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申报指南》,均明确了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应对所申请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够正确、合理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械。申报材料中亦提及如果患者主治医师在使用药品前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的指导培训,应特别说明,可见博鳌先行区从政策层面指引医药企业与HCP进行信息交流并开展培训活动;且根据我们与当地药监部门的匿名咨询,监管认为当医生在使用药品前,从其他渠道了解相关产品及其信息不充分时,企业可以合规的方式对医生进行培训以保证其对药品的认知和使用是足够深入和正确的。

 

综上,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在实操中应结合上述考量,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医药代表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就港澳药品的医学信息进行沟通交流的具体方式、载体和内容。

 

二、关注点二:取得伦理审查及知情同意

 

在急需药械进口后如何投入临床使用,《暂行规定》中同样进行了特殊规定。鉴于经港澳药械通政策进口的临床急需药械并未如同在我国上市的药品一样完成了药品注册审评流程,因此对于其使用需要科学研判、审慎决定。对此,与已在我国内地上市药品的使用不同,《暂行规定》明确了在使用经港澳药械通政策进口的临床急需药械前,指定医疗机构应当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除此以外,《暂行规定》和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发布并实施《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均对患者的知情同意进行了规定[6],即医生需向患者明确说明病情、用药风险、急需药械按临床急需进口批准和内地可替代的产品或者治疗方案等情况,并且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经查阅《申报指南》,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情况和知情同意书样本亦是评审资料的一部分。

 

三、关注点三:利用真实世界数据

 

在急需药械进口后,对于患者而言,可以使其在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上港澳已上市且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对于指定医疗机构来说,可以率先使用先进治疗手段并积累相关用药用械经验,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于境外持有人而言,通过“港澳药械通”政策进入大湾区内地使用,可以提前同时积累患者临床用药数据,通过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等方式推动品种在境内注册上市。

 

真实世界数据是指传统临床试验以外的,从多种来源收集的各种与患者健康状况和/或常规诊疗及保健有关的数据[7],是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基础[8]。真实世界研究是国家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确立的重点项目[9],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系药械注册监管的一大创新。[10]在进口药品申报上市过程中,利用真实世界研究是与临床研究普遍采用的随机对照试验不同的路径。以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注册为例,若该药品安全有效但缺乏种族敏感性数据或已有数据提示存在种族敏感性的,应开展相关桥接性临床试验[11],故不少进口药品引进至我国的周期并不短;而在已有境外数据的基础上,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补充我国人群的数据[12],允许利用符合要求的真实世界数据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则可以加速境外创新药在我国注册上市,有助于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自“乐城模式”创立以来,诸多医药企业均开展了对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加速境外已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在我国注册上市的探索。

 

与202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琼府〔2023〕16号)规定[13]类似,“港澳药械通”制度下明确了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急需药械所收集的真实世界数据,符合我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参考《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我们建议经营港澳药械的境外持有人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保证真实世界数据的质量符合后续药品在境内注册上市的监管要求[14]。

 

我们注意到,在广东省药监局的指导及推动下,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真实世界研究院已于2022年6月25日正式成立,这对开展有关临床应用数据分析、推动“港澳药械通”有关品种真实世界研究工作将具有重要意义[15]。2023年3月30日,在港澳药械通交流座谈会上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利用港澳器械通政策引进的国外品种的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临床评价推动上市的新政策,有望为国外药械在境内上市提供强大推力”[16]。相较于博鳌乐城试点的进口创新药械注册[17],目前依托港澳药械通政策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助力产品注册上市尚有待进一步实践、积累更多实操案例,相信未来将看到配套的沟通交流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及申报资料指南的细化,企业的实践也将为全国药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大湾区经验”。

 

四、关注点四: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管理

 

对于急需药械进口后的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中主要从经营企业、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提及了上述主体与持证企业的沟通及配合相关内容,本文以下将主要从持证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角度而言做概要梳理:

 

(一)持证企业

 

《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企业应当与急需药械的持证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并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发布并实施《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中同样有类似规定[18]。对此,我们理解若急需药械出现质量问题,其持证企业也应根据质量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急需药械的使用及不良事件监测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持证企业应当关注急需药械在境外使用的情况,与指定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急需药械在境外使用的相关信息能够被及时通报。据此,我们理解持证企业可通过其与经营企业的供应、经销协议中将该等信息共享机制予以明确,并且进一步明确由于任何一方未及时或按约定履行通报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后果的责任机制。

 

(二)经营企业

 

除需要具备我们在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相关资质及经营条件外,经营企业还需要与持证企业签订质量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如上文所述),因此其亦应对急需药械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经营企业依法还应履行的责任还包括:

 

  • 建立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 建立并保存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监测档案,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相关规定[19],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同时通报相应的境外持证企业;
  • 与指定医疗机构、持证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与急需药械使用相关的信息能够被及时通报;
  • 若急需药械在境外主动召回或者被要求召回,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原因及处置措施,按照召回行动方案主动配合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并立即停止配送并收回已经配送的急需药械。对于急需药械召回和处理的情况,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鉴于药监部门依法有权根据临床急需药械使用中的安全性风险、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情况并结合急需药械港澳地区已批准上市和使用的情况,对急需药械品种目录予以调整,因此,我们建议经营企业亦需持续关注相关目录的调整情况,以规避因销售不在目录内产品而被处罚的风险。

 

特别地,《暂行规定》中明确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就急需药械采购渠道、索票索证、储存运输、使用记录的情况对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在必要时,可以对经营企业、持证企业进行延伸检查。目前,虽然我们并未在公开渠道发现相关因延伸检查而导致的处罚案例,但鉴于《暂行规定》中亦明确了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从事急需药械进口、使用等活动构成违法的,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此提示经营企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保合规实施进口及销售行为。

 

五、结语

 

港澳药械通试点两年来,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先行示范解决方案,在“港澳药械通”政策下,港澳药械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使用,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此外,通过港澳药械通引进国际创新药械,有助于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创新药械的上市注册,加快推动国际新药在我国上市进程的这一制度优势也吸引了众多跨国药企的关注和青睐。然而新政策的实施势必会带来相关实操层面的合规风险,依托政策优惠的医药企业如何在为患者带来更安全、高效、优质和便利的医疗服务的同时,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合规性以及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能力更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3] 《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第三条。

[4] 《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D.4.2.2.1.、D.4.2.2.2.禁止为上市后推广药品、研发信息的交流。

[5] 《RDPAC行业行为准则》第3条及注释7。

[6]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第五点。

[7] 《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8] 《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

[9] 2019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启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2021年6月28日,国家药监局:《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第二批重点项目发布》。

[10] 海南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院,乐城先行区介绍(https://hnrws.cn/about/1359/)。

[11]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临床技术要求》,第五(一)2节。

[12] 曾治宇,彭琳,张芳,张晓星,曾理,韩磊.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注册监管实例分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1.11(214):88-92。

[13]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第五条 临床急需进口药械所产生的真实世界数据,符合我国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相关要求的,注册申请人可将其作为申报资料。。

[14] 《用于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真实世界数据指导原则(试行)》,第六章。

[15] 2022年8月26日,广东省药监局:《“港澳药械通”拓展实施一周年,惠及千余人次》。

[16]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精准医学应用学会在广州市越秀区组织召开港澳药械通交流座谈会,邀请了广东省、市、区的三级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越秀区政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东省人民医院以及华润、辉瑞、阿斯利康、赛诺菲、诺华、西安杨森、罗氏、百时美施贵宝、远大制药等十多家知名药企的代表参加,共同交流、推进港澳药械通政策落地推进,助力生物医药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刘钊晖科长表示,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急需进口港澳药械通品种的审批流程正在不断优化、简化,不断提速,全力助推港澳药械通政策顺利实施。他建议各指定医疗机构在急需品种申报工作时,要注意做好资料整理、院内审核,特别是加快院内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效率。他表示,目前对于已获批的港澳药械通目录里的品种,其他指定医院再申报获批的程序相对较快,他建议有相关需要的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他同时表示,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利用港澳器械通政策引进的国外品种的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临床评价推动上市的新政策,有望为国外药械在境内上市提供强大推力。http://mpa.gd.gov.cn/ztzl/dwq/mtbd/content/post_4146239.html

[17]海南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院,《捷报!乐城又一试点品种获批上市!》截至2022年7月,已有8个国际创新药械产品依托海南试点工作加快获批上市。2022年7月15日。

[18]《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第五点中提到“医疗机构、经营企业依法对临时进口药品承担风险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与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经营企业应当与境外生产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证药品质量”。

[19] 例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指南(试行)》。2022年5月,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组织召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培训会,省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监测机构的负责同志和技术骨干、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等5家指定医疗机构的监测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http://gdadr.gd.gov.cn/gdadr_carousel/content/post_3931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