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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简析
2023年12月04日龚一朵 | 吴咏谦(实习生徐晨曦对本文亦有贡献)

引言

 

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国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包含一部仲裁主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体例上,上国仲借鉴了近年来国际仲裁机构的通行做法,在仲裁主规则之外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门性的仲裁规则,并就特定的仲裁程序事项以指引的形式进行了细化。

 

就本次修订而言,仲裁主规则(以下简称“2024版仲裁规则”)是此次修订毋庸置疑的核心,10章92条的篇幅相较2015版仲裁规则的5章66条有明显的增加,既充分吸收了过往实践经验,也及时回应了公众关切。结合我们办理各类仲裁案件的实践经验,本文拟对2024版仲裁规则所体现的回应时代需求、促进高效灵活、强化公正透明等多维亮点展开剖析,以期与业界共同交流探讨。

 

一、回应时代需求

 

与2015版仲裁规则相比,2024版仲裁规则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为对标国际高水平的制度供给,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需要进一步突出引领性和前瞻性;另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为电子化和智能化仲裁提供了必要条件,仲裁当事人的期待与诉求对仲裁制度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此,2024版仲裁规则在下述方面切实回应时代之问,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受案范围明确拓展

 

2024版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同时规定,此类案件将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国际投资仲裁针对的是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在主体、复杂程度、审理时间上均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及国际性投资活动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激增,相应导致了国内外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国际投资仲裁的需求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2024版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明确拓展至国际投资仲裁,不仅体现了上国仲积极承担起促进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责任,对于推动建立完善的投资仲裁机制也大有裨益。

 

(二)“绿色”“智慧”理念凸显

 

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绿色仲裁”和“数字智能仲裁”,并在规则设计中进一步拥抱了“绿色”、“智慧”的仲裁理念。具体而言,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上国仲数智化平台或其他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完成立案、文件证据交换、询问、调解、鉴定、庭审、送达等,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决定在线开庭、电子签名和印章在特定场景下的使用。同时,在第九条确立的鼓励绿色仲裁原则的基础上,第二十条和第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当事人可优先以电子方式提交材料、文件材料可优先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这些规则修订不仅使得仲裁程序的推进更便捷、更准确、更低成本,也契合了绿色低碳和数字智能的时代潮流。

 

二、促进高效灵活

 

高效性、灵活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2024版仲裁规则始终秉持“当事人主义”,基于对市场主体需求的充分关注,在多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提供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救济等方面,均有效地实现了制度革新。

 

(一)关于多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规定

 

实务中,就同一交易、同一系列交易或一定期间内的同类交易,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形并不罕见。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效率的追求,往往希望能够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份合同项下的系列争议。为此,2024版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作出了多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的规定,即“(一)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相容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多份合同下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同意,在仲裁庭组成前由秘书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1. 多份合同因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产生;2. 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者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3.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就多份合同争议一并提出仲裁申请,在一个仲裁案件中一揽子的解决争议,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商业实践的需要,也有利于当事人争议的“一站式”高效解决,从而降低仲裁成本,节省仲裁资源。

 

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还配套规定了被申请人异议权,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程序救济的空间,而异议由秘书处处理,由此,在意思自治、公正高效、机构把控间形成了动态平衡,共同构建起完善的制度架构。

 

(二)完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制度

 

仲裁第三人制度一直是仲裁领域讨论争议的热点话题之一。2024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修订了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相关规则。就同一仲裁协议项下其他协议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依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协议方申请决定追加其参与仲裁程序;就不同仲裁协议项下的案外人,经各方同意,也可以参与仲裁程序。

 

就追加当事人后仲裁庭的组成,2024版仲裁规则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即以组庭作为分界点进行了不同的程序设计。针对组庭前的追加当事人,规定秘书处同意追加后,多方申请人或者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除非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另行达成约定,该案仲裁员全部由上国仲指定;针对组庭后的追加当事人,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新加入的当事人和原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一致的,仲裁庭有权不同意其加入仲裁程序。

 

案外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责任,同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为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提供了可行性的基础上,2024版仲裁规则还全面考虑到了追加后可能发生的仲裁员选定困境问题,区分情况进行规定,有效实现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仲裁机构/仲裁庭对仲裁效率的把控之间的平衡。

 

(三)提供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救济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大多规定了临时措施,虽然在名称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其制度内涵表现出了较强的相似性和一致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暂未就仲裁临时措施制度进行规定,但国内已有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引入了临时措施制度,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三章等。2024版仲裁规则在充分吸收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对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内容进一步优化,在类别上规定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其他措施四大类,并针对仲裁前和仲裁中两个不同情形下的临时措施进行了区分性规定。

 

紧急仲裁员则是与临时措施相辅相成的一项程序设计,自2010年以来在国际兴起,其主要作用是,及时处理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将上国仲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从申请手续完备后的3日内缩短为2日内,有担保时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决定的期限也从10日缩减至5日,进一步突出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紧迫性和效率性。

 

三、强化公正透明

 

(一)有效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

 

诚信仲裁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理念与要求。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善意合作、信守承诺的原则参加仲裁,确保其在仲裁程序中正当行事,所作陈述和提交材料真实。而对于不诚信仲裁行为,2024版仲裁规则也进行了有效防范与规制。

 

具体而言,针对故意制造仲裁员回避事项的行为,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进行了预防,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者新增代理人的,需要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变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同时作出兜底性规定,即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因当事人的主动行为导致出现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存在仲裁员应披露事项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以该等事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针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逾期提交仲裁文件或故意拖延案件进程的,2024版仲裁规则在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作出仲裁相关费用分配时加以惩戒,即此种情形下仲裁庭可以突破常规费用分担原则,对该当事人的费用承担作出特别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对方当事人申请,这样既能使得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彼此监督,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义”理念的贯彻,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公正性。

 

实践中,存在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审理终结后、裁决出具前要求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滥用程序权利的情形。对此,2024版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不予同意撤回并继续仲裁程序。此外,仲裁庭还可以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机会提出仲裁主张,要求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者全部反请求的一方承担相对方已经为仲裁案件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多方位提升信息透明度

 

保密性是仲裁的基础特征,也是众多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原因。但与此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增加仲裁的透明度,可以帮助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兼顾仲裁保密性的基础上,如何回应国内外对于透明度的关注,是仲裁规则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2024版仲裁规则对仲裁信息透明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提升。一是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国仲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公布经脱敏处理后的裁决书。二是在第三十五条优化了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仲裁员自担任仲裁员直至仲裁程序终结后的全过程全周期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披露主体扩展至紧急仲裁员、调解员。三是在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明确允许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作出遵守保密义务的书面声明后,秘书处可以将庭审笔录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四是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专家或者鉴定人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之前,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公正产生怀疑的事由。

 

(三)补充细化送达相关规定

 

送达是仲裁程序的必要环节,更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依托。如何确保送达合法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应诉权利,同时降低裁决在后续审查中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是仲裁领域一个值得持续研究关注的话题。

 

2024版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对于送达程序进行了细化补充,作出了具体化、可操作的程序规制。该条共设七款,对送达义务主体、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规则、电子送达规则、送达地址变更、送达时间和当事人送达异议的处理等各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规定,尽可能保证仲裁的各方当事人享有公平的程序参与权。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以未收到仲裁文件或者通知为由申请重新行使相关程序权利的,应当说明未收到仲裁文件或者通知的合理理由,是否同意该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秘书处决定。”这一规定与2024版仲裁规则第十二条关于“放弃异议”的原则相互呼应,明确要求主张未有效送达的当事人及时说明未收到仲裁文件或者通知的合理理由。同时,将对“合理理由”的判断和裁量权交由仲裁庭/仲裁机构,进一步保障程序的公平性。

 

四、其他

 

除了上述规则创新与亮点外,2024版仲裁规则中还有以下值得关注之处:

 

第一,仲裁流程与程序适用持续优化。2024版仲裁规则在基本保留现有仲裁程序框架的基础上,对涉外案件与非涉外案件除裁决期限外的其他程序期限进行了优化,比如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答辩、举证、反请求申请期限统一为30日。同时,2024版仲裁规则还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的标的金额从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并将简易程序下的答辩、举证、反请求申请期限统一为15日,进一步实现程序的高效快捷。

 

第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进一步开放。2024版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对于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进行了修订,规定在不违反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将当事人可以推荐的名册外仲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仲裁庭组成人员等,更加深切地保障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权利。

 

第三,增设香港仲裁专章。2024版仲裁规则第二条明确了上国仲设立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作为首个境外分支机构,并在第九章设置专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由此,上国仲进一步拓展至境外仲裁法律服务市场,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仲裁实践。

 

仲裁规则是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程序规范,也是体现仲裁机构价值取向的重要载体。2024版仲裁规则历经多次讨论和打磨,包含了众多新增内容和修订,不仅展现了上国仲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接轨,也凸显了上国仲作为国内外颇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致力于在规则层面践行便利仲裁参与人的理念。我们衷心期待着2024版仲裁规则的正式实施,也期待有关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进一步获得生命力,为仲裁各方参与者带来更优质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