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律师协会(IBA)发布了最新修订后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2024年版)。环球律师事务所任清作为工作组成员,积极参与了本次修订工作。
《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最早发布于2004年,于2014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该指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并对各国的国内仲裁实践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于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版指引定位于对2014年版指引的现代化而不是“推倒重来”,其总结近十年的实践经验,对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是否应当披露的一般标准及其非穷尽的具体应用情形做了更新和完善。
在一般标准层面,2024年版指引主要有以下修订:
1. 关于一般标准6(“关系”):(1)第(a)项原来仅规定仲裁员与其所属律所应被视为同一身份(即仅适用于职业为律师的仲裁员),现在扩大到仲裁员与其雇主也应被视为同一身份(即扩大适用到公司法务以及其他非律师身份的仲裁员);(2)在对第(a)项的解释中,增加了对于联营律所、大律师行等特殊法律执业形式的适用说明;(3)修改对第(b)项的解释中关于“第三方资助”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形以判断第三方资助方是否应被视为与当事方具有同一身份;(4)增加了第(c)项,规定当事方拥有控制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应被视为与该当事方具有同一身份,并在对该项的解释中专门对国家与各类国家机关或国有实体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2. 关于一般标准7(“当事方和仲裁员的责任”):(1)第(a)项扩大了当事方应当披露的是否与仲裁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主体范围,除新增当事方拥有控制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之外,还增加了仲裁员进行披露时应纳入考虑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这一兜底项;(2)在对第(c)项标准的解释中明确,当事方应当披露其代理人团队的所有成员(而不仅是在仲裁程序中“显名”的成员)的身份信息及其与仲裁员之间的关系。
在具体应用情形层面,2024年版指引主要有以下修订:
1. 不可弃权的红色清单(构成利益冲突且必须回避的情形):将情形1.4限定为仲裁员本人(不再涵盖仲裁员所属的律所/雇主)正在或经常性地向当事方提供咨询,且仲裁员本人或其律所/雇主从中获得重大财务收入。
2. 可弃权的红色清单(构成利益冲突但在当事各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删除原来的情形2.3.7,将部分内容合并到情形2.3.1中,明确:对于仲裁员本人正在或经常性地代表当事方或其关联实体或者向其提供咨询的情形,仅当仲裁员本人没有从中获得重大财务收入时,才可以由各当事方共同豁免。
3. 橙色清单(有可能构成利益冲突因而应当披露的情形):
(1)关于仲裁员向当事方提供服务:(i)合并第3.1节和第3.2节,将过去提供服务和正在提供服务合并为一节;(ii)删去原来的情形3.1.4(仲裁员所属律所于过去三年中曾在无关案件中代表或对抗当事一方),将该情形替换为仲裁员于过去三年中曾两次以上在无关案件中被当事方或其关联实体聘请来协助进行模拟庭审或开庭准备;(iii)删除原来的情形3.2.3,将其中涉及到仲裁员本人(不涵盖其所属律所)的部分内容合并到情形3.1.5中,即仲裁员于过去三年中曾在涉及当事一方或其关联实体的仲裁或相关事项中担任代理人属于披露范围;(iv)新增情形3.1.6,即仲裁员正在或于过去三年中曾经在无关案件中担任当事一方或其关联实体的专家证人。
(2)关于仲裁员与代理人、其他仲裁员的关系,新增四种情形:(i)仲裁员于过去三年中被同一律师或律所聘请为专家证人超过三次;(ii)仲裁员于过去三年中被同一律师或律所聘请协助进行模拟庭审或开庭准备超过三次;(iii)仲裁员与当事一方的代理人正在另一仲裁案件中同时担任仲裁员;(iv)仲裁员与另一仲裁员正在另一仲裁案件中同时担任仲裁员。
(3)关于仲裁员与仲裁参与方之间的关系,新增一种情形,即仲裁员在其担任代理人的其他案件中聘请了本案的专家证人。
(4)其他情形:(i)将仲裁员曾就案件公开发表观点的渠道扩大到社交媒体等网络渠道;(ii)对仲裁员因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指定机构任职而需要披露的情形予以限缩。
4. 绿色清单(确定不构成利冲因而不需要披露的情形):增加了一个情形,即仲裁员曾在担任其他案件的仲裁员时听取了本案专家证人的证词。
为推进本次修订,IBA仲裁委员会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下设9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就以下9个领域提出修订建议:(i)仲裁员的披露;(ii)第三方资助;(iii)事项冲突;(iv)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职业组织形式;(v)专家证人;(vi)主权国家及其国家机关;(vii)非律师身份的仲裁员;(viii)社交媒体;(ix)其他事项。各工作小组提出修订建议后,其他小组对这些建议发表评论意见。经过几轮讨论,工作组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包括全球几百家仲裁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工作组研究了各界提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次修订。
任清是本次修订工作组下设“非律师身份仲裁员”工作小组的成员,提交了若干修订建议,并对工作组其他成员提出的有关修订建议提出了意见。在此过程中,邢修松给予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周梦迪提供了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