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打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年3月5日的“两会”上,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打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由此可见,“商业航天”和“低空经济”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也将成为未来我国的支柱性产业。
在此政策背景下,近日,环球律师事务所田亮与沈春晖受北航校友私募股权投资协会邀请,分别就“商业发射与国际法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法律框架及实操合规指引”两个话题在线上作了专题分享。本次分享会吸引了来自全国一百多位北航校友(包括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则起草的北航校友)和众多行业朋友参与、交流和讨论,获得了热烈的反响。
田亮就“商业发射与国际法律”这一主题分享的内容包括:
一、与商业发射有关的外层空间法
国际上关于外层空间的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条约、联合国大会宣言、决议和规则等。中国加入了五个国际公约中的四个,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田亮通过案例详细介绍了根据《责任公约》,当空间物体导致损害时,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责任认定方式、赔偿范围等。
二、国际商业发射合同
商业发射服务合同主体包括火箭所搭载的载荷(如卫星)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以及发射服务的提供商或承包商。田亮详细介绍了国际商业发射合同的结构和主要条款,包括发射服务范围、发射成功和失败判定标准、发射时间和地点、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发射费用及支付、以及保险条款等。
三、国际商业发射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
商业发射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相关企业需要十分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归属、许可、时效、保密义务、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等。国际商业发射涉及的数据包括民用通信卫星和遥感卫星数据等。截至目前国际上尚未就国际商业发射和卫星数据形成完备的保护体系。
四、国际商业发射与出口管制
田亮简要介绍了国际出口管制法律和规则,提醒相关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筛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受管制物项和受管制最终用户等。田亮建议相关企业做好供应链尽职调查,并注意在相关采购和销售等合同中纳入出口管制相关的陈述和保证、承诺以及赔偿等条款。
沈春晖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法律框架及实操合规指引”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并就如下话题进行了展开: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的使用场景十分广泛,包括航拍测绘、农业植保、电力巡检、警用安防、环境监测等。一方面,中国工业无人机市场规模从2020年开始迅速扩张,在今年预计将达到3,208亿元,潜力巨大。另一方面,在无人机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黑飞”、“炸机”、利用无人机侵犯隐私权等法律问题,亟待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政策概述
全国及地方近年来均陆续出台了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鼓励性政策,尤其就地方而言,深圳、海南和不少其他省市陆续颁布了地方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走在全国的前列。2024年1月1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与其配套出台的还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等规范性文件。另外,我国的空域管理制度、民用航空器配套制度也亟待修订出台。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操中的合规要点
沈春晖还介绍到,以CCAR-92部为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操中的合规要求主要分为五大要点:操控员合规、登记合规、适航合规、空中交通合规、运行合规。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完成国籍登记、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此外,就国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遥控台(站)等)而言,适航管理证件包括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和出口适航证等。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沈春晖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应当申请的证照、批准和许可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其次就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具体应用场景而言,沈春晖建议相关企业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保护体系,对个人隐私、国家地理信息等重要数据完善保护措施,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可能性。
最后,沈春晖提到,作为发展低空经济的重要载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的广泛应用,并建议市场参与者和行业监管者要保持开放的交流渠道,在良性发展和合规运营的基础上,共同打造我国低空经济新的增长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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