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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强制执行实务 | 之二十四: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研究
2024年08月23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陈付明

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执行依据确定金钱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作为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措施,迟延履行利息可以督促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弥补债权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个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即指本文所要研究的“迟延履行利息”。本文也将针对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本息抵扣顺序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

 

一、迟延履行利息概述

 

(一)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此可见,迟延履行利息系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应当支付的利息,而一般债务利息则通常来自当事人约定并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具体而言,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1. 法律性质不同:一般债务利息系意思自治的产物,往往由当事人直接在合同当中约定;而迟延履行利息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2. 利息起算时间不同: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3. 计算方式不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往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属于并存关系,二者互相分开,分别计算。

 

(二)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判决承租人限期办理租赁房屋,如果承租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搬离,就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相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对象不同。迟延履行利息针对的是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金针对的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2. 计算标准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而言,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不论其是否已经对申请执行人构成损害,均应给付迟延执行金。已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申请执行人已遭受的损害;如果未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可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一)计算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的“加倍”并不简单地等同于2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同时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而在该解释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据此,针对不同期间内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规则为:

  • 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
     

  • 2014年8月1日起截至履行完毕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3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而在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一般仅为本金,既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也不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二)迟延履行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起算日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而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截止之日为实际清偿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际清偿之日确定的规则如下:

 

  1. 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
     
  2. 分期履行的,计算到每期履行完毕之日。
     
  3. 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4. 法院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财产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同时需要注意,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否履行义务并不确定,有待进一步审查确认,因此相应期间内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本息的清偿抵扣顺序

 

(一)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确立了“先本后息”的原则。即在确定清偿顺序时,本金、一般债务利息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进行偿还。

 

(二)一般债务利息优先于本金受偿

 

然而前述清偿顺序,仅是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对于金钱债务内部的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清偿顺序,则应参考实体法的相关规则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清偿。

 

四、申请执行书中没有申请迟延履行利息或生效法律文书未载明的,是否计算执行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而非约定义务。迟延履行利息作为一项法定的执行惩罚措施,目的是让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无论申请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启动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该规定也印证了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是法定执行措施,法院应当主动执行。

 

因此,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律文书是否载明,只要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法院都应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也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五、执行和解未果恢复执行的,和解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如前所述,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间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只有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于因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才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的规定,不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然无需支付因和解而中止或终结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相反,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应当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依然产生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监18号案件中亦持此种观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应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为前提,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未履行完毕是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应恢复执行,更谈不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是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从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