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活动中,“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是两个核心的概念,它们对于理解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决策过程以及股东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概念规范及应用的剖析,探讨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关于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规定
IPO全面注册制下,不同上市板块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大体上保持一致,共同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也应符合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上述规定对公司控制权归属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均以支配和控制为核心判断原则,其中,《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对共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公司的事实情况,根据以上规定,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控制的情形主要如下:(1)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共同控制;(2)基于法定(推定)情形形成共同控制,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3)其他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认定为共同控制。
(二)关于一致行动的相关规定
关于一致行动的概念,《公司法》《证券法》并无相关规定,主要散见在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中,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致行动的主要功能系扩大表决权的数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构成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定(推定)情形下构成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相关主体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同时,对于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交易所明确要求,一致行动协议应明确控制安排(如争议解决机制等),以避免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意见分歧时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二、关于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实践认定
在IPO项目中,关于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的审核问询较为常见,笔者通过检索并选取典型案例,结合相关规则,对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辨析。
(一)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
1. 形成一致行动明确或加强共同控制地位
在以下案例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来明确或巩固其控制地位,形成共同控制,具体如下:
在以上一致行动人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中,针对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以一方意见为准;
(2)以持股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以人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4)区分不同事项约定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5)其他特殊约定(如以出任董事长的一方意见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视为投反对票等)。
因此,在IPO过程中,关于一致行动的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并没有统一的严格要求,关键在于,当签署各方出现争议时,该机制应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避免造成公司决策上的僵局。
此外,“以一方意见为准”的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多数拟上市公司在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时的选择,但是不无疑问的是,如意见产生分歧后,直接以一方意见为准,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共同实际控制的内核应为共同意志的确定,如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无法体现共同意志,仅仅以一方意见为准,则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往往实际由实际控制人单独控制,一致行动人无法共同决定公司经营,因此,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存在一定的挑战。
2. 锁定期安排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因此,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安排一致。
3. 减持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因此,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要求一致。
(二)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区别
1. 形成一致行动不一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
在以下案例中,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具体如下:
总结而言,在一致行动人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中,针对一致行动安排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主要为以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准。
2. 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作用与认定
共同实际控制人能够支配公司行为,但一致行动人不一定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共同控制强调的是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对公司决策的实质性影响力,且多个主体为一个控制集体;而一致行动则更多地关注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会表决时,多个主体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表现出的协同行为,多个主体不一定为一个集体。
在实践中,共同控制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以及实际影响力等多个因素,而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则侧重于是否存在协同扩大表决权的行为或事实。
3. 一定期限内变动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4修订)》1-9规定,《上市规则》(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六项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对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应满足以下要求:······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现行规则,如未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申报前一定期限内不能变更的限制。
4. 同业竞争、重大违法等事项
相较于其他股东,证监会、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明确更多的监管要求,如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是否需核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审核实践中,如未将一致行动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审核机构可能会质疑发行人是否为缩小实际控制人范围,以规避发行条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因此,在相关的IPO案例中,也会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进行核查,以打消监管顾虑。
三、结语
通过对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分析,虽然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集,但在法律界定和实际应用中仍有一定区别。共同控制强调多个主体对公司决策的实质性影响,而一致行动则更关注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协同行为,且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有所区分。理解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并确保资本市场参与者在操作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