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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6-10:仲裁保全、财产保全费用
2025年02月08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6.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如何提交?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为了保存争议标的物之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但由于我国仲裁机构不具有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及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实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具体实施。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从而确定了仲裁委员会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制度。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并转交给法院。

 

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申请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仲裁委员会及早审查相关资料,节省财产保全转递、审查和实施时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7.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的决定权,仲裁财产保全需要由仲裁机构提交给法院,但仲裁机构不实质参与仲裁保全工作,当事人需要自行确定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仲裁机构仅依据当事人指示转递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首先需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但《执行工作规定》的这一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受理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调整,如北京地区《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也需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0.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1. 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8.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费用吗?

 

财产保全本身是单独立案,与起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样,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决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用:

 

保全请求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保全费用为30元;

 

保全请求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保全请求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9. 财产保全申请费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如保全申请人已在起诉状中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并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则可申请执行;反之,如保全申请人未在起诉状中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或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则执行该保全申请费无依据。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10. 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252号案中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