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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冻结账户资金的制度规范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2025年02月12日刘锡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遭遇了账户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

 

企业一门心思做正经生意,乍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不知所措,经常是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发现冻结机关是来自千里之外某个没听过名字的地方,不由得让人心生恐慌,彷徨无助。

 

与此同时,2024年9月10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4〕22号,以下简称《资金冻结规定》)。这个文件并非新创,而是对原文件的修订。2021年12月9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1〕20号),仅仅过了两年九个月,便对文件作出了修订。

 

更早之前的2013年,公安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资金冻结措施并非法律空白,而是一直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中,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资金冻结措施的适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冻结措施滥用权力,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不同反应,更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因此,公安部在短时间内修订冻结措施相关规范,务求尽快遏制冻结措施适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

 

本文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解读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资金冻结措施的具体适用,同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分享一下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一、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应当于法有据

 

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冻结资金措施的适用从来都有严格的规范,其实施必须有审批、有去向、有结论、有监督。简而言之,公安机关冻结资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绝非儿戏。我们以《资金冻结规定》为主线,看一下公安机关冻结资金的程序和规范。

 

(一)严格审核审批制度

 

1.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度。根据《资金冻结规定》,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资金冻结措施的适用,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对办案部门呈请的冻结资金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法制部门的审核,将有效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又将责任提升到县(区)级公安局的负责人,如果事后出了问题进行倒查,县(区)级公安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将审批权规定到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看似普通,其实很有意义。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派出所,缺少了县(区)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审核把关,造成了执法的混乱,已经被纠正。

 

2. 对涉案资金需要详细说明。办案部门在呈请协助冻结财产报告书中,应当详细说明涉案资金数额及其查证情况、冻结账户类型、与案件的关联性等。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的,还应当说明整体冻结的理由和必要性。

 

3. 整体冻结措施的慎用与禁止。所谓整体冻结,是指对资金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或者只收不付的冻结措施。根据《资金冻结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确有必要的,可以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前述账户以外的其他关联账户,不得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

 

也就是说,除非是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否则一律不得采取整体冻结措施。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企业的基本账户因为与案件有关联,从而被公安机关整体冻结的情况。虽然经过我们的努力,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解封了账户,但冻结措施还是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有了新规定,一来是可以据理力争,二来在争取解封时也会更加顺畅。

 

4. 提级审批制度。同一案件中,对于:(1)一次性冻结账户200个以上或者累计冻结账户500个以上的;(2)一次性整体冻结账户100个以上或者累计整体冻结账户300个以上的;(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单个账户资金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还应当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级审批制度一方面对冻结账户的规模和范围做出了限制,同时又将审批责任上升到设区的市(俗称“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这对于防止办案人员任意扩大冻结账户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甄别核实制度

 

1. 限期甄别核实。公安机关对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甄别、核实,对资金性质和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3日以内解除冻结,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冻结资金后1个月以内,对账户内资金性质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甄别、核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然无法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2. 超额资金限期解除冻结。经办案部门甄别、核实,对于:(1)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资金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2)冻结关联账户资金超过实际流入的涉案资金数额的;(3)有明确被害人的非涉众型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超过被害人损失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部分解除冻结。

 

3. 办案部门未甄别核实的后果。办案部门3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且不能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

 

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或者冻结关联账户的,甄别、核实期限届满的,应当根据查证情况转为限额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未转为限额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注意法律术语的“应当”,就是口语的“必须”,必须这样做,无条件的。

 

4. 冻结期限延长应当依法审批。冻结资金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自动解除冻结。

 

二、公安机关内部的纠错与监督制度

 

如前文所述,公安部对于冻结资金的乱象下决心整治,并在《资金冻结规定》中加以规范,通过严格监测预警和监督追责,防止个别地方滥用权力,损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五个“严禁”。所谓五个“严禁”,是指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冻结资金、严禁超范围冻结资金、严禁超数额冻结资金、严禁超时限冻结资金。

 

五个“严禁”并不是空喊的口号。我们的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被某派出所扣押大金额现金,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刑事立案,并向当事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当事人被扣押的现金派出所不予退还,称还要继续调查。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诉,包括到市公安局信访,要求派出所归还现金,均未能得到支持。我们接受委托后,以“立案前扣押资金”违法为由,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申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认为派出所违反程序,并责令纠正,派出所很快就归还了当事人被扣押的现金。

 

(二)禁止跨区线下自行冻结。线下开展跨区域冻结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冻结,不得自行冻结。

 

公安部对于异地执法有严格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但是现实中异地执法仍然存在各种乱象,不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直接去异地抓人、扣押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打“110”报警,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三)禁止拆分冻结。根据《资金冻结规定》,一次性冻结账户200个以上或者累计冻结账户500个以上的、一次性整体冻结账户100个以上或者累计整体冻结账户300个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单个账户资金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的公安人员将同一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并对资金进行冻结的情况,《资金冻结规定》对此明令禁止。

 

(四)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制度。公安机关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在同一案件中冻结某一设区的市范围内账户累计100个以上或者冻结资金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

 

(五)定期检查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适用资金冻结措施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违法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

 

(六)便利当事人制度。现实中异地冻结的情况非常多见。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资金冻结措施提出申诉、控告,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异地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等方式,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不得要求当事人前往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直接向外地的实施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自己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当事人联系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或者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移交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

 

这种便利当事人规则的设立,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思想压力和顾虑,也显著地降低了他们的维权成本。

 

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一)检察院监督。谨记一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大的方面来说,对于诉讼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检察院都有监督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资金进行冻结,当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之一,所以检察院的监督权不容置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好处是,避免了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内部的“护短”行为。

 

(二)上级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公安部的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在《资金冻结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都有相应规定。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国家公安部进行投诉,层级隔得越远,内部“护短”的可能性就越低。

 

(三)信访监督。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只要通过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对于国家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地方各级部门都比较重视。

 

(四)纪委(监察委)监督。纪委(监察委)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以上救济途径,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单项选择,也可以多管齐下。但有一点要谨记,一定要保留相关记录,特别是当面递交相关资料的,必须要接收材料的部门出具收据或回执。我们代理的某个案件,当事人现场报案,但是接受报案的派出所无视公安部“五个当场”的规定,拒绝出具接报案回执。我们的当事人并没有放弃,而是不断投诉,从上午报案一直坚持到次日凌晨,基层派出所终于出具了相关回执。维权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但只要是守法的企业和公民,只要自己内心无愧、没有从事过违法行为,就要相信法律和正义,坚信总会有人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