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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18-22:保全期限、被保全财产的管理
2025年02月18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18.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不同,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即告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前述财产保全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9. 续保申请须何时提出?

 

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不同,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即告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保全人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前述财产保全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0. 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贬值的损失是否由申请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是否处分,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而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价值贬损,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贬值损失是由于被保全人的过错产生,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对于被保全人而言,既可以选择在保全期间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也可以申请置换被保全财产从而避免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贬值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21. 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账户资金采取保全措施,作为协助义务机关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中通常采取不允许资金进出的整个账户冻结以及不表明具体冻结金额的只进不出的冻结方式,事实上导致被保全人无法继续使用该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3款对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即冻结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所要冻结的数额,而不得将整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避免给被保全人资金使用带来不当限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被保全人在已冻结资金数额范围之外仍然可以使用被冻结的账户及多余资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22. 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保全人能否继续使用?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财产控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胜诉后权利的实现,但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时双方权利义务尚未经法律程序最终确认。因此,法院在裁定保全时要考虑到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对被保全人利益的不当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且指定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使被保全的财产继续发挥其使用价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