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环球研究 / 环球评论 / 新闻详情
环球保全与执行实务百问百答 | 61-63: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限制消费措施
2025年02月27日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61. 如何确认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在多地均拥有财产,根据不同的财产不同的确定规则,可能存在多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依据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确定执行管辖法院的往往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条明确了部分类型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规则: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除了前述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还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类型。在实践中,对于银行存款作为财产的,该开户银行网点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对于车辆、航空器等特定动产的财产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选择时提前与当地法院进行沟通确认,一般以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的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62. 对于股权类被执行财产,证券存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能否视为股权所在地?

 

股权、股份对应的管辖法院是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法院,而非证券存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法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0〕执监字第16号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诉一案,你院《关于深圳中院执行中华乐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情况报表》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核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以此认定深圳市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受理了当事人一方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

 

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依法撤销案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鉴于深圳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为防止已冻结财产被转移,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做好已控被执行人财产与新的执行法院的衔接工作,避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63. 限制消费措施应如何启动?该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哪些影响?

 

限制消费措施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的启动方式包括两种,即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包括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在内的消费行为均会受到影响。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