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淼|王茜菲
2014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布《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通知》”),落实和细化了2013年9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0号文”)中提出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定价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市场调节机制
《通知》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解读:目前,中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民营医疗机构则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在40号文及《通知》颁布之前,根据2009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 号)、2009年11月9日颁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的相关规定,只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定价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该条规定进一步放开了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限制,为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提供了政策依据。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将更加符合市场规律,民间资本对其投入和产出比有更加稳定的预期,使得社会资本向医疗领域的投资进一步提速,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
2、监督机制
《通知》明确了民营医疗机构定价的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2)社会监督:民营医疗机构以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3)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该条规定可以防范民营医疗机构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滥用定价权,进而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服务项目多样化
《通知》规定,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解读:《通知》出台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随着该条规定的出台,赋予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更广阔的自主经营空间。
4、与医保经办机构的谈判机制
《通知》规定,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应纳入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
解读:2010年11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前述要求,并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可以预见,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民营医疗机构将抢占很大一部分原为公立医疗机构垄断的市场份额。
小结: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的全面放开,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从长远来看,《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投资于民营医疗机构的热情。(完)
于淼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兼并和收购、私人股权投资、风险资本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E-mail: michael.yu@glo.com.cn)
王茜菲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兼并与收购、风投与私募、证券发行与上市以及外商直接投资。(E-mail: alice.wa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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