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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对VIE结构影响的最新进展
2014年05月05日

作者:王武

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据报道为一起涉及外商投资金融领域、耗时长达12年之久且最终于2012年底由最高院审结的商业纠纷。虽是一起涉及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纠纷,但是该案却使得中国红筹公司为实现海外融资或上市而大量采用的VIE结构又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相关业界人士对VIE结构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被判无效的担忧。
 
笔者注意到,采用VIE结构于2013年11月在香港首发上市的博雅互动(434.hk)在其首发招股说明书中就VIE结构与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但是博雅互动就此问题的分析意见却又与采用VIE结构在美国NASDAQ上市的弘成教育集团(CEDU)对境内VIE实体股权被法院冻结的分析意见不一致。
 
关于VIE结构的相关内容介绍,请参见笔者于2013年撰写的专题报告《VIE结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一、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案情简介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香港企业华懋集团旗下公司华懋金融服务公司(下称“华懋公司”)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委托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更为现名,下称“中小企业公司”)对民生银行的股权进行投资,此后双方爆发利益纷争。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并认为:
 
华懋公司委托中小企业投资入股中国民生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内地金融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从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明知的,双方正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使得华懋公司的投资行为表面上合法化。双方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补充委托书》、《借款协议》和《补充借款协议》均应认定无效。
 
二、博雅互动阐述VIE结构与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的区别
                            
采用VIE结构于2013年11月在香港首发上市的博雅互动(434.hk)在其首发招股说明书中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VIE结构在本质上与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所反映的事实和问题是有所不同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双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是VIE结构各方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关系;
 
(2)民生银行股权争夺案中,民生银行的在册股东仅是“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但是在VIE结构中,境内运营实体的在册股东却是“实际股东”而非“名义股东”。
 
三、弘成教育VIE实体股权被法院冻结事件

博雅互动的上述分析与同样采用VIE结构在美国NASDAQ上市的弘成教育集团(CEDU)对境内VIE实体股权被法院冻结的分析意见明显不同。
 
弘成教育集团在其2013年10月17日向SEC递交的文件中披露到:弘成教育集团通过VIE协议控制的境内可变利益实体北京弘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VIE实体”)28%的股权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被冻结的股权目前由杨雪山持有,而这次股权冻结主要是基于杨雪山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之间贷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程序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上述VIE实体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可能的执行结果以及对弘成教育集团VIE结构可能的影响,弘成教育集团管理层基于以下两点认为该股权冻结将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重大影响:(1)在股权被冻结之前,杨雪山已经就被冻结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以及(2)杨雪山是名义股东且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以及就其股东权利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弘成教育集团的公告部分原文摘录如下:
 
“Based on information obtained by the Company, the fact that the Share had been pledged to the Company before such Notice was filed and the fact that Xueshan Yang was a nominee shareholder who had entered into a series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with the Company and provided any and all the power of attorney and shareholder rights to the Company before the Notice, management does not believe the freezing of the above mentioned nominee shareholder’s equity in the VIE will cause any material impact to the operations of the Company.”
 
从上述公告可以看出,弘成教育集团认为VIE实体的股东是“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这种理解与博雅互动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分析正好相反。
 

 

笔者认为,VIE实体的自然人股东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的不同意见还会持续下去。另外,弘成教育集团的上述股权冻结事件引起我们关注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VIE实体的自然人股东在办理了VIE实体股权质押登记后因个人债务导致VIE实体股权被冻结对VIE公司和海外控股公司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和避免。(完)

 

 

王武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兼并与收购、风投与私募、证券发行与上市以及外商直接投资。(E-mail: wangwu@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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