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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专题系列研究之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2015年03月24日
作者:沈春晖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汇发13号文”),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下称“汇发36号文”)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
 
根据汇发36号文的规定,国家开始在16个试点区域(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实施新的资本金结汇政策,其中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此处是指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意愿结汇制。
 
首先谈一下股权投资。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下称“142号文”)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不能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进行,只能使用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所得人民币。汇发36号文规定在试点区域内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进行股权投资,这对于142号文的上述规定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突破。当然,汇发36号文施行至今,我们在实践操作中也了解到,试点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要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进行股权投资,监管部门往往会要求该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投资”的类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汇发36号文的实施效果产生了限制作用。
 
同时,不得不说的是汇发36号文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而非自用)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而不用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监管资金使用。
 
再来谈谈意愿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2]59号、汇发[2003]30号、汇发[2004]42号等文件规定并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汇资本金的“支付结汇制”。该等制度下,外汇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享有核准权,对于结汇的金额也有比例控制。而汇发36号文增加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制度,即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尾注1]。目前,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该规定使得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有权自主选择结汇或不结汇。汇发36号文对于现行的支付结汇制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完)
 
沈春晖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上海的合伙人。(E-mail: haroldshen@glo.com.cn)
 

尾注1:汇发13号文更是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简化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