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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一周要闻 (2017.03.20-2017.03.26)
2017年03月27日

目录

 

 

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       国家发改委征求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       第十四次中欧竞争政策周在京举行

4.       2016年全国工商系统竞争执法统计数据

 

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求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月23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和知识产权局四家单位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经会同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研究,提出了这一最新的指南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分别是:

 

l  一般问题,该章规定了分析原则、分析思路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分析竞争影响的考虑因素等;

l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该章就联合研发、交叉许可、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制定标准等做了规定,并确立了安全港规则;

l  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章首先就如何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做了规定,随后分别就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进行规定;

l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该章的内容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等;以及

l  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形,该章就专利联营、禁令救济、著作权集体管理做了专门规定。

(商务部网站)

 

2.    国家发改委公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

 

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l  禁止行业协会开展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活动。存在极大违法风险的活动包括:(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条件或者期限进行串通;(三)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或者发布行业平均价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四)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五)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l  行业协会统计、收集、提供并且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容易导致行业内经营者之间价格趋同,产生实质上的价格同盟;尤其是在第四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很可能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

l  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会员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发改委网站)

 

3.    第十四次中欧竞争政策周在京举行

 

3月20日和21日,商务部反垄断局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在商务部联合举办了第14届中欧竞争政策周经营者集中研讨会。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与欧盟竞争总司共同举办了第十四次中欧竞争政策周研讨会。会议围绕完善和落实政策审查评估制度、金融服务业的反垄断问题、行业协会的反垄断问题等分享经验,并深入开展交流。

(商务部、发改委网站)

 

4.    2016年全国工商系统竞争执法统计数据

 

国家工商总局在其3月21日发布的2016年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中,披露了其2016年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工作成果:

 

l  反垄断执法再上新台阶。2016年,工商总局对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6.68亿元。新授权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嫌垄断行为案件15件并全部结案。

l  集中整治公用企业垄断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截至2016年10月底,各地共立案1267件,结案585件,案值19亿,罚没金额1.67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4.7亿元。

(工商总局网站)

 

《反垄断一周要闻》由环球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团队编写。环球反垄断团队由十余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已为医药、汽车、电器、IT软硬件、食品、化工、航运、零售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反垄断专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讼、反垄断风险防范与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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