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淼|王茜菲
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为最大亮点。而本次商务部网站于6月24日发布了《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新《公司法》实施后监管部门放松外商投资限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外资企业同样适用于新《公司法》推行的注册资本制度。
《通知》对外资审核方面进行的主要修改如下:
1、取消首次出资限制
《通知》决定,改进外资审核措施,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改为由投资者自主约定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通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3、不再审核注册资本缴付情况
根据《通知》,除国务院明确暂不实行认缴登记制的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性担保等27个行业外,对实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但需注意的是,投资者实际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依法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出资证明材料,以便进行外资统计。
4、已批准外资企业出资义务的变更
《通知》指出,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此外,《通知》并未放宽对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限制,《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等其他现行规定仍应适用。
《通知》的出台,对外商投资企业对新《公司法》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管制的逐步放开,将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优化投资环境,对外资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完)
于淼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兼并和收购、私人股权投资、风险资本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E-mail: michael.yu@glo.com.cn)
王茜菲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境内外兼并与收购、风投与私募、证券发行与上市以及外商直接投资。(E-mail: alice.wa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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