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巍巍
2016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近6.7亿元。该案件是工商总局处罚的第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尤其是关于忠诚折扣(Loyalty Discounts)部分为国内首例。
该处罚决定主要包含了如下内容:
1、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大陆市场
液体食品纸基符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市场(简称:设备市场);
二、确认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包装材料
2. 然后分别从绩效确认期、保证期、租赁期三个不同的合同履行阶段分别论述了利乐的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1. 利乐通过控制重要生产原料“牛底纸”的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1.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忠诚折扣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但具有一定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忠诚折扣会就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在学界是普遍认可的,欧盟也曾经依据此对英特尔做出过处罚。
2. 忠诚折扣一般也被称为“全数量折扣”或者“单一产品忠诚折扣”,是指当交易相对人购买某一产品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时,卖方向交易相对人支付的折扣,一般以购买总量为基数进行计算。一般认为,忠诚折扣有如下三个特征:
· 从前提条件来看,以超过约定的购买量或者购买比例为前提;
3. 举例:假设商品1元/件,买100件以上(含100件)9折,会产生如下价格段:
4. 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交易者使用忠诚折扣后,往往会导致吸引交易相对方为更低折扣购买更多数量产品的状况,实质上削弱了其他竞争的竞争力。这是忠诚折扣的核心理论。
6. 该部分的论述运用了经济学分析并结合了具体经济学模型,说理性和专业性具有很高水准。
(一)肯定了利乐的主动整改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含三种具体行为
五、处罚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