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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6年07月15日

作者:张燕杨洁榕

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发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下称“6号令”),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下称“39号令”)同时废止。视听新媒体(区别于传统电视,包括有限电视、地面电视、卫星电视)的监管开始步入正轨。

 

一、6号令出台背景

 

根据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答记者提问所述,近年来,随着三网融合全面推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目,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广电总局在对39号令修改的基础上发布了6号令。

 

二、6号令主要内容

 

6号令主要是针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这个概念在此被首次提出,其涵盖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了许多视听服务产业链上的活动。针对此,6号令主要明确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服务内容范围界定

 

6号令所称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与39号令相比,6号令明确界定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业界俗称OTT TV)纳入管理范围,且基本等同管理,并将“IP”修改为“交互式网络”、将“手机电视”修改为“专网手机电视”,缩小了监管范围。

 

根据上述界定,我们可以明显发现,6号令所监管的视听新媒体与传统电视有很大的区别,内容和形态上也更加丰富和多样化。6号令是对专网中传输/分发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进行监管,公网中一般采取单播方式[尾注 1],而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这些视听新媒体拥有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其受众人数更多、影响面积更大,实行严格监管有利于保证其传播行为的方向性和正确性,现阶段而言,只有“定向传播”才能实现此种监管。从技术上来说,专网无论采取组播[尾注 2]或组播转单播都能实现视听新媒体的定向传播。

 

(二)服务单位设立和资质要求

 

6号令强化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其中对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服务的主体首要和硬性要求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并明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禁入。6号令还要求各类主体在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点沿袭了39号令,符合国家对视听媒体行业主体的高度管控政策要求。

 

除此之外,6号令分别针对内容提供服务机构、集成播控服务机构、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机构明确设定了额外条件,将内容安全、传输安全和技术安全保护制度作为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地市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或中央新闻单位;集成播控服务的主体,为省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IPTV传输、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主体,是具有合法的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

 

与视频网站类似,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主体应根据6号令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证》”)。《视听证》将由主管部门广电总局根据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最终审批权在广电总局。《视听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证载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从事业务,如证载项目发生变更,则应事先获得审批后方可进行。《视听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应按照6号令要求办理续办手续。

 

由此可见,6号令对于提供服务的主体资格全方位地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视听新媒体业务领域的许可准入和内容管控。

 

(三)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

 

6号令明确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规范,其中第十六条明确列举了节目中不得含有的8类内容。与39号令相比,6号令并无特别重大的改变,主要是重申了之前针对网络内容的规定,并适当细化。除此之外,6号令还明确了内容提供服务单位、集成播控服务单位、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三个环节的各自的职能与责任,明确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节目来源管理、强调传播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集成播控主体的安全播出制度。6号令对于违反法律责任的处罚措施的分类规定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谨。

 

三、实践影响

 

6号令对于视听新媒体服务行业提出了控制和监管,它的颁布必然会在实践中对行业内各类主体带来极大影响。

 

(一)是否会影响视频网站?

 

我们理解,6号令应不会直接影响到视频网站。

 

6号令在附则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也即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公网向公众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属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下称“56号令”)管理范畴。无论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还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均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二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不同,在业务类别、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事项上也有所区别。

 

(二)对民营企业有何影响?

 

6号令明确主体资格要求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单这一条件就足以将许多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对于民营企业等其他机构是否还有参与的机会呢?

 

对于其他机构来说,参与IPTV等领域的更好方法可能就是采用与持有牌照的行业主体进行合作的方式。6号令第十条明确允许其他机构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只需遵循将有关合资、合作协议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要求,相信民营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力量仍然大有可为。

 

四、结论

 

6号令强化了对于视听新媒体行业的监管,尽管仍然有一些界定不清晰之处,但6号令的颁布不仅细化完善了符合新媒体特点的监管手段和体系、加强了监管力度,更是为IPTV、专网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行业设定了更清晰的监管规则,为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基础。(完)

 

* 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万子霏对本文也有贡献。

 

尾注

 

尾注1:单播 (Unicast):在客户端与媒体服务器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单独的数据通道,从一台服务器送出的每个数据包只能传送给一个客户机,这种传送方式称为单播。

 

尾注2:组播(Multicast)传输:在发送者和每一接收者之间实现点对多点网络连接。如果一台发送者同时给多个的接收者传输相同的数据,也只需复制一份的相同数据包。它提高了数据传送效率。减少了骨干网络出现拥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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