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1.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草案增加了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扩大了商业贿赂的范围,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保密义务。
此外,草案增加了由国务院决定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但“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查处的兜底性条款,删除了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四个条款。(工商总局网站、法制日报)
2.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迎来新主任和新部长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何立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任命钟山为商务部部长。按照国务院关于反垄断执法的职责分工,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3.商务部公示三起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2月21日,商务部公示三起正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分别是三菱扶桑收购印尼Krama Yudha三钻汽车公司股权案(简易案件理由5)、施耐德电气和德力西电气新设合营企业案(简易案件理由1)和四川帝王洁具收购佛山欧神诺股权案(简易案件理由3)。(商务部网站)
4.工商总局副局长谈在供给侧改革中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作用
2月23日,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在工作会议中发表题为《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的讲话,强调实施竞争政策是供给侧改革的内在要求,表示工商总局将积极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废除工作,协助研究和起草实施细则,及时公布竞争执法案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工商总局网站)
5.发改委价监局召开竞争政策课题座谈会
2月22日,发改委价监局召开座谈会,听取四个课题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汇报。会上,张汉东局长希望专家们围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常态化精细化,探索竞争政策的实施路径,为我国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提供理论支撑和解决方案。(发改委网站)
6.甘肃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月20日,甘肃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将全省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以及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意见》严格执行国家“18个不得”和“4个例外”的规定。(甘肃省政府网站)
在甘肃省之前,江苏、河北、吉林、陕西、贵州、天津等省市也发布了旨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类似文件。
7.高通在韩国提起上诉挑战KFTC处罚决定
2月21日,高通公司就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做出的处罚决定向首尔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KFTC作出处罚决定,认定高通及其两家子公司实施了拒绝对芯片制造商授予许可、要求智能手机制造商支付高额专利费等垄断行为,对高通处以约合8.54亿美元的罚款。(网易科技)
数字
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一审垄断纠纷案件161件。其中,田军伟诉家乐福/雅培案的判决曾引起较大反响。今年1月,该院受理了苹果诉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苹果索赔10亿元。
文摘
吴东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调查分析与法律适用——以美敦力案为视角》,《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年第1期,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
文章摘要:
1.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行的既不是本身违法原则,也不是合理原则,而是综合二者优势的“禁止+豁免”法律框架;
2. 执法机构在“证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与实施后,需要对行为的竞争影响或可能造成的竞争影响进行分析”;
3. 在进行竞争影响分析时,需从品牌内竞争、品牌间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个基本层面开展分析;
4. 就限制品牌间竞争而言,可分析相关市场内品牌间竞争是否充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是否强大等因素;
5. 在评估竞争损害强度时,可分析相关市场和产品的竞争特点、维持转售价格与市场竞争价格的偏离度、限制措施的强度、当事人市场力量等因素。
《反垄断一周要闻》由环球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团队编写。环球反垄断团队由十余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已为医药、汽车、电器、IT软硬件、食品、化工、航运、零售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反垄断专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调查、反垄断诉讼、反垄断风险防范与合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