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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垄断民事案件评述(四):垄断之诉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2017年02月10日

前言

 

法院在垄断案件中不审理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垄断之诉与知识产权诉讼往往相伴而生、互为“矛盾”。原告频繁撤回起诉,或许表明反垄断诉讼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被作为利益博弈的一种手段。

 

本系列文章共有4篇,分别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管辖权异议、垄断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2016年垄断民事案件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和评析。

作者:任清

 

垄断之诉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一、垄断之诉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等需分开起诉

 

在2016年的多起案件中,法院均要求原告将垄断之诉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等分开起诉,在垄断案件中不审理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

 

长沙真善美公司诉宁波公牛电器公司案” 【1】中,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由于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之诉,与长沙真善美公司主张的其他问题(《经销商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履行问题,以及侵犯名誉权或商誉问题)系不同法律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告知长沙真善美公司可就其他问题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东莞国昌电器商店诉东莞晟世公司、东莞合时公司案 【2】中,原告还请求判令合时公司退还国昌电器商店1999年至2015年的维修服务费134.4万元、交纳的市场维护诚意押金1.5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因履行三方协议过程中或解除合作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如被告合时公司未退还原告已交纳款项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案【3】中,最高法院对特定案件应当定性为垄断纠纷还是其他纠纷作出说明。在该案中,被告提出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侵犯知情权)、一审法院不应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审理的观点。最高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中,吴小秦在其诉状中明确主张陕西广电网络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搭售的规定,并未主张其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反垄断法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二、垄断之诉与知识产权诉讼相伴而生,互为矛盾

 

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之间的关系是反垄断领域的热点话题。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2月对高通公司滥用其因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而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处以61亿元罚款。【4】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10月判决认为美国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DC)及关联公司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判令其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5】 

 

2016年虽无类似大案,但也有2起案件分别是专利大战和商标诉讼引发的反垄断诉讼。前者是中兴通讯诉美国维睿格公司等案【6】。2014年2月24日,中兴通讯向深圳中院起诉维睿格及其关联企业滥用专利权。2015年12月23日,中兴通讯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案的背景是维睿格公司于2012年8月与诺基亚签订专利购买协议,获得了后者在2G、3G和4G领域的500余项专利,此后在英国等多个国家发起对中兴通讯的专利诉讼。中兴通讯除在专利领域积极应诉或反击外,还拿起反垄断武器,包括在深圳中院提起前述诉讼,以及于2014年4月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对维睿格的反垄断调查。【7】2015年12月9日,维睿格宣布和中兴通讯达成全球和解,中兴通讯同意支付215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随后,中兴通讯向深圳中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后者则是湖北德钰公司诉海宁公司、金联公司案【8】。2015年3月12日,海宁公司以德钰公司等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海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7月29日,德钰公司提起反诉,认为海宁公司限定德钰公司及海宁商户不得使用“海宁皮革城”、“海宁皮草城”等名称的行为属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请求判令海宁公司立即停止垄断行为。海宁法院判决认为,海宁公司与金联公司签订的《品牌加盟协议》系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服务名称和商标的协议,并非垄断协议。随后,德钰公司在武汉中院基于与前述反诉相同的诉因及法律关系提出新的滥用支配地位诉讼。武汉中院裁定,该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已作出的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撤回起诉和职业维权者

 

如前所述,2016年共有6起垄断民事案件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束,占案 件总数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包括:中兴通讯撤回对维睿格公司的起诉,无锡市汇润酒业公司撤回对泸州老窖柒泉营销公司等的起诉,王巍、郑敏杰、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分别撤回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起诉,杨景顺撤回对中国联通的起诉。

 

除中兴通讯案外,我们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对原告因何起诉又为何撤诉作出分析,但有迹象显示,撤回起诉不等于一无所获,一些案件的原告是在获得被告的某种让步之后才撤回起诉。对于被告而言,反垄断诉讼往往具有“溢出效应”或者容易引发“一案败则多案败”的连锁反应,因此被告可能为了避免哪怕较小的败诉风险而与原告和解。就此而言,通过起诉向对方施压从而换取商业利益,或已成为原告决定提起反垄断诉讼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此外,从2016年的案件看,一些“职业维权者”似已开始进入反垄断诉讼领域。例如,田军伟起诉家乐福和雅培公司所主张的损失金额很低,而该原告此前曾起诉多家知名企业且均主张较低或很低的赔偿额。【9】又如,郑敏杰除以本人名义起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外,还以其所有的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名义对该中心进行起诉,并代理了王巍对该中心的起诉。

 

结语与展望

 

随着反垄断法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积累,相关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不管是下游经销商、其他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和信心有所增强。2017年新年伊始,苹果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状告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0亿元人民币,或许预示着2017年将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大年”。

 

但是,真正要使反垄断民事诉讼像行政执法一样“硬”起来,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包括需要有更多敢于站出来维权的原告,需要更多优秀的反垄断专业律师,也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尤其是研究解决“举证难”问题。

 

尾注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69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3月4日作出。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8月30日作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辖终273号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5月31日作出。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2015年2月9日作出。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21日作出。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1月19日作出。

【7】中兴公司官方网站:《中兴反击“组合拳”》,http://www.zte.com.cn/cn/press_center/press_clipping/201511/t20151104_445632.html,2017年1月5日最后访问。

【8】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15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4月26日作出;海宁法院(2015)嘉海知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2016年3月7日作出。

【9】田军伟还曾经起诉过三星(中国)、中国电信、百度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