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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2014年07月01日
作者:于淼|刘杰
 
国务院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其在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制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条例》生效前,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 2002年7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
 
(2) 2008年3月14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8〕10 号)。
 
1. 细化和修改聘用制度
 
自2002年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以来,国务院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例》中对聘用合同订立、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修改。
 
新规.  《条例》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例如:
 
  •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 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 工作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更为宽松: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旧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的聘用制度有:
 
  •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为12个月;
  • 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较为宽松: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 工作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较为严格: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 养老金并轨
 
《条例》确定了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基调。但是,《条例》并未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进行具体规定,尚待出台具体详细的并轨方案。
 
新规.  《条例》不区分地域,要求“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旧规. 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仅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其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条例》出台的目的,是顺应《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指导。但是,我们注意到,《条例》最终颁布实施版中,主要还是围绕一些原则性问题做出规定。例如,《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本来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包括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但相关条文在最终版中却未予保留。因此,在进行具体的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往出台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的法规规章所扮演的角色仍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
 

同时我们预计,在真正实现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在事业单位改制的项目中,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可能对所谓“事业单位编制”的关注程度会大大下降,从而在根源上减少事业单位改革的阻力,更加有效的推进事业单位的科学改革。(完)

 

于淼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兼并和收购、私人股权投资、风险资本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E-mail: michael.yu@glo.com.cn)

 

刘杰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律师助理,其执业领域主要涵盖兼并和收购、私人股权投资、风险资本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融资以及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E-mail: lydia.liu@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