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1. 最高院发布2个垄断民事纠纷指导性案例
2. 最高院裁定驳回“童华诉上海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再审申请
3.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组织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
4. 欧委会查处车用空调和发动机冷却系统卡特尔案件,罚款1.55亿欧元
1. 最高院发布2个垄断民事纠纷指导性案例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6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专题),其中包括2个垄断民事纠纷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最高院于2014年作出二审判决的“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该案裁判要点为:
1) 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 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 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 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5) 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不过,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此外,在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
第二个案例是最高院于2016年作出二审判决的“吴小秦诉陕西广电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该案裁判要点为:
1) 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两项费用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法信)
2. 最高院裁定驳回“童华诉上海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再审申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驳回“童华诉上海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再审申请的裁定。
最高院再审查明,该案事实为:上海移动将再审申请人童华购买的涉案手机号码在90天保留期内停机,在童华要求上海移动恢复该号码通讯服务时,上海移动要求童华至营业厅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后为童华恢复了涉案号码的通讯服务,但将该号码的保留期缩短为60天。
最高院认为:
1) 上海移动的被控行为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上海移动停止对涉案手机号码提供通信服务的原因是童华欠费,而要求童华到营业厅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后才恢复涉案手机号码的通信服务是为了落实国家电信主管部门对通讯服务运营商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2) 上海移动的被控行为不属于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后付费用户和预付费用户本身在付费方式、付费时间、资费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并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童华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海移动对与童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了差别待遇。此外,在保留期早期、中期和晚期充值的用户不属于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即使上海移动针对不同客户群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案,也属于正常的经营决策。
3) 被控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谓竞争,实质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判断是否排除、限制了竞争,应当基于被控行为对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而言。上海移动针对特定用户缩短号码保留期,事实上仅影响到相关特定用户的权益,而与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无涉,没有影响到市场竞争状况或导致消费者缺乏其他选择。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组织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
3月7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组织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联络员会议,商讨召开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相关筹备事宜,并对拟提交第一次全会审议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17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2017-2018年清理存量政策工作方案等文件进行了讨论。会议由巡视员董志明主持,张汉东局长出席会议。
价监局表示,将认真研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实施细则等文件,加快筹备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
(国家发改委网站)
4. 欧委会查处车用空调和发动机冷却系统卡特尔案件,罚款1.55亿欧元
3月8日,欧盟委员会与贝洱(Behr)、康奈可(Calsonic)、电装(Denso)、三电(Sanden)、松下(Panasonic)、法雷奥(Valeo)等6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就4起卡特尔案件达成和解协议,6家企业同意缴纳共计1.55亿欧元的罚款。
涉案事实是:上述6家企业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在向大众、奔驰、宝马、日产/雷诺等公司销售车用空调和发动机冷却系统时,实施了协调价格或市场、交换敏感信息的行为。
电装和松下因为主动向欧委会供认卡特尔行为而免于罚款,其中电装被豁免的罚款金额高达2.87亿欧元。另外4家企业也因配合调查而被减轻处罚,并因在和解程序中“认罪服法”而降低罚款金额10%。
欧委会表示,该案只是针对整个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系列调查的一部分。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仍在继续,比如涉及乘员安全系统的调查。
(欧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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