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清
201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对该草案的说明。根据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在12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该草案。以下是笔者对草案的几点初步观察。
首先,从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披露的信息来看,草案在很多方面坚持了2015年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例如:第一,“三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第二,叫“外商投资法”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法”,说明规范的不限于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第三,内容上包括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第四,在管理方面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确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第五,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第六,这部法律仅就涉及外商投资的特别问题作出规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业许可、企业登记等均采取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例如,以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等方面会主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草案与2015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的地方表现在:第一,在促进、保护和管理三方面之间,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第二,在保护方面,除了严格限定征收的条件外,尤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使地方政府遵守作出的承诺、与外商签订的协议等;第三,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仅做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应该会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实现;第四,限制信息报告的范围,以减轻企业负担;第五,有针对性的回应美欧等外国政府和外商关切,除了前面提到的保护知识产权外,特别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等内容。
第三,2015年征求意见稿共计170条,对外商投资的方方面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这次的草案会不会也那么细,还是只把大的制度确定下来,有待观察。细有细的好处,例如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粗也有粗的好处,就是避免或减少争议,实现尽快出台。此外,这次的草案是否会采取控制权标准来区分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如是将如何界定控制权,是否会涉及协议控制(VIE)等,也值得观察。
最后,关于立法进度。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说明政府内部各部门已经达成一致,国务院认可,中央也予以认可。“一审”之后,草案可能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条文不是很细,企业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可能不会提出太多的不同意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完成接下来的“二审”、“三审”。如果顺利,草案在2019年底前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然后在2020年初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