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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署两个CEPA新协议
2017年07月06日

作者:罗仪 | 涂远澜 | 陶歆

 

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投资协议》和《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涵盖“一带一路”建设、香港创新板、两地债券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等近期热点话题,《投资协议》和《合作协议》亦列明了两地之间进一步的实质性开放承诺,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发展至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一、 《投资协议》为CEPA框架下最新的子协议,涵盖了投资准入、投资待遇、争端解决及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内容

 

(一) 将投资准入进一步扩大到非服务业投资领域

 

《投资协议》将投资准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开放到非服务业投资领域。内地与香港均承诺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将互相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不得向对方的投资施加或执行业绩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做出相关承诺和保证;放开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的限制,且不得要求对方投资企业高管具有特定国籍。但《投资协议》明确关于前述国民待遇、最惠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的四条特定规定将全部不适用于《CEPA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服务业投资领域。

 

(二) 进一步明确给予国际高水平投资保护待遇

 

在投资的征收、补偿及转移等方面,内地和香港将互相给予对方国际高水平的投资保护待遇。《投资协议》明确规定内地或香港投资者的涵盖投资或投资收益均不得在对方境内被征收,亦不得被采取具有相当于征收效果的措施,但因公共目的、正当法律程序、以非歧视方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除外。如果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涵盖投资因战争、紧急状态、叛乱、暴乱、自然灾难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措施方面,对方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其投资者或其他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此外,内地和香港均明确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转移包括资本投入、利润、股息、合同所附款项、涵盖投资相关工作的一方自然人所获收入及报酬等。前述转移应自由、无迟延地进出其境内,并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及按照转移时的市场汇率进行。

 

(三) 为投资争端解决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根据《投资协议》,内地和香港将在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投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处理投资咨询、投资争端通报及协调处理、争议解决、协议解释及其他与《投资协议》相关的工作。内地与香港之间出现投资争端时,可以通过所设投资争端通报及协调处理职能推动解决。此外,内地和香港还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并且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及协调处理、调解、司法途径等,以更好地保护两地投资者的权益。

 

二、 《合作协议》是对CEPA及其十个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内容的完善和更新

 

(一) 一带一路建设在经贸领域的合作纳入CEPA框架

 

《合作协议》规定内地与香港将通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并鼓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投资促进机构之间建立多层次信息沟通渠道以实现信息共享。《合作协议》亦明确双方将搭建交流平台,支持内地与香港的半官方、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

 

《合作协议》明确内地与香港将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实现在大型基建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方面的合作。内地将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以市场化的方式为内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和投资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争议解决、会计、税务等服务。因香港在金融、专业服务、物流、贸易等方面具有优势,内地亦将支持香港业界参与各类园区的建设。

 

(二) 进一步加强在重点领域的合作

 

《合作协议》明确内地与香港将进一步深化在金融、文化、中小企业、教育、旅游、环保、创新科技、电子商务、商标品牌、知识产权及中医药业等十四个重点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地共同发展。在重点领域合作相关章节新增了“法律及争议解决合作”和“会计合作”条款,内地将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香港的法律及会计的专业服务提供了新的机遇。

 

就金融领域,《合作协议》明确将加强内地与香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内地将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明确将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此项内容被认为是呼应香港交易所早前发布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旨在为内地新经济公司及初创企业前往香港上市创造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合作协议》明确内地积极推动两地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发展针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离岸风险管理业务,研究两地债券、场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互通模式,并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已联合宣布同意内地与香港开展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债券通”)。2017年7月3日,债券通的初期阶段,即允许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之间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北向通”正式开始试运行。市场预期未来亦将研究及运行“南向通”。

 

(三) 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次区域经贸领域的合作

 

《合作协议》明确内地与香港将推进和深化在泛珠三角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次区域经贸领域的合作。通过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优势,内地与香港将推进和深化在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企业利用香港平台,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香港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此外,在现有经贸合作基础上,内地与香港将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

 

《合作协议》明确内地和香港将研究CEP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香港服务业开放,鼓励香港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内地和香港将通过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推动和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及横琴的合作。内地支持前海、南沙、横琴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服务、科技等重点领域继续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探索与香港深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同时,内地将推进粤港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支持香港青年在南沙、前海、横琴发展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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