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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合规路径探究——上海市民办教育新规简析之续章
2018年01月22日

作者:沈春晖 | 谷丰

 

前言

 

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期安排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1】

 

12月27日,上海市教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四部门)联合制订并出台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就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及经营规范等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期安排与实际业务开展制定了详尽的实践操作指南。

 

本文将结合我们从事教育产业法律服务的过往经验,以及与上海市教育部门的长期友好沟通,就《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梳理简析,以供读者参考,并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过渡期安排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前设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住所所在地的相应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就《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办学许可证的申领

 

《设置标准》将“民办培训机构”定义为,“由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的非国家机构的法人与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计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上海市四部门将民办培训机构定性为非学历教育机构,该等定性明确了培训机构与教育机构的关系,这必然能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于民办培训机构的适用安排等问题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同时,上述定义将民办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界定为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但并未就文化教育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经我们与上海市教育部门的沟通确认,K12课外辅导机构、雅思、托福以及小语种教学等语言培训机构、音体美等文化培训机构均属于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须申领办学许可证。就上海市教育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态度而言,目前以从严监管为指导原则,即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培训”或“教育”等相关内容的有限公司即须申请办学许可证。

 

我们目前参与的部分项目亦涉及现存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安排,我们注意到,上海市教育部门已于“上海民办教育网” 【3】公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状态,目前显示该等登记状态为“过渡期尚未申领办学许可证”。经与上海市教育部门的沟通确认,目前其已开始受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申领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但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工作,尚未向任何一家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硬件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就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序号

内容

具体要求

1

工商登记经营地

办学场所

(1)      租赁场所办学的,应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3)      非居民住宅;

(2)      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

教学用房

(1)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4

教学设施

(1)      实训工位设置充足;

(3)      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2)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2)      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所开设的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专业实训课教师。

2

教师资质

(1)      从事义务教育阶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相关职业(工种)##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3

教材

(1)      股东需对其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3)      行政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制度;

(4)      学生管理制度;

(6)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8)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0)<span style="font-size:7pt;line-height:normal;font-family:;" "="">   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二、线上培训机构的实践监管情况

 

从目前互联网在教育培训领域的应用来看,部分规模较大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系通过线上线下两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即除于线下通过传统方式开展培训业务外,亦通过互联网提供线上培训服务。

 

《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在线教育问题均明确作了规定,该等法规不适用于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且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就此,我们与上海市教育部门进行了沟通,我们注意到,目前上海地区并未就线上培训机构的设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暂无法申领办学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于线上提供培训服务将有机会涉及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我们了解到,ABC360、VIPKID、51talk等市场影响相对较大的线上英语培训机构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亦取得了上述一项或多项资质。根据我们与北京、上海及广东文化广播监管部门的沟通,目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已于全国范围内暂停发放,因此,相关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目前亦无法取得该等证照。

 

从实践角度,我们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证照的申办事宜与有关教育部门进行了沟通解释,目前我们所经办的项目在该等法律问题上的进展是喜人的。

 

三、相关提示

 

《设置标准》主要规范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申领办学许可证所需达到的软硬件相关要求,而《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则对于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具体业务的开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篇幅所限,我们仅就《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特殊要求提示读者关注,对一般公司的监管规定以及《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项下的规定不作赘述。

 

(一)招生管理

 

按照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于招生宣传时须使用全称,不得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同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在招生简章内容方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于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事项。另外,须注意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的场所限制,即不得在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关于确定参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的学生,该等机构应该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且不得在招生宣传以及提供培训服务的过程中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二)学杂费管理

 

2015年4月27日,上海市教委等多部门联合颁布《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杂费管理规定》),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学杂费收取安排作出了详尽规定【4】,包括收缴和使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学杂费收取周期的限制、学杂费资金用途要求、学习保障资金账户的设立以及该等账户资金缴存比例等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在《学杂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明确收取学杂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而且学杂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出,审批机关可以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并根据信用分级结果,调整学习保障资金的缴存比例,而且允许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购买具有与学习保障金同等或者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替代学习保障金的缴存。

 

(三)教学管理

 

《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的设置、教学人员管理、竞赛组织等教学管理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教学点的设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时须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设立;同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教学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后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

 

关于教学人员管理。除《设置标准》项下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师资安排的设置标准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作为其员工,且应该关注师资情况的全面、长效发展,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业务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关于竞赛组织。针对目前教育市场各类不规范的竞赛活动众多的情况,《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竞赛活动的安排作出了限制,要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的,应当先经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且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该等竞赛活动,同时不得将竞赛结果提供给相关学校,干扰该等学校正常招生入学秩序。

 

四、监管措施

 

按照规定,主管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业务经营监管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前审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审批、备案事项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具体事项

审批安排

备案安排

1

办学许可证(文化教育类)

区级教育部门审批

市级教育部门备案

2

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类)

区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区级教育部门与市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

教学点的设立

审批机关批准

工商部门以分公司登记备案

4

所使用教材

/

审批部门备案

5

招生简章与广告

/

审批部门备案

6

竞赛活动

/

区级教育部门备案

 

(二)事中多维度监督检查机制

 

为有效监督检查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设置了多维度的监督检查机制:第一,综合监管机制,即通过市、区、镇(乡/街道)##体系共同开展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同时,加强教育、社保、民政、工商、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一同查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检查督导制度,即审批部门对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工作,对于该等机构的办学行为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信息的采集、共享与公开制度,即市级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健全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平台,对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区级部门负责采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并将该等信息于该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事后违规惩处安排

 

对于违法违规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市级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其违法失信记录,同时,将依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违规罚则,根据其违法违规情况,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给予其股东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处罚。

 

五、结语

 

随着《设置标准》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期安排、设置标准以及经营业务规范要求都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为民办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操作指引。当然,由于该等规定出台不久,目前仍无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案例,因此,上海地区的审批实践情况仍有待观察。我们将持续跟进最新动态,并适时与读者分享。

 

尾注:

1. 就此主题,我们于2017年12月29日在《环球法律转递》刊载《上海市民办教育新规解析——以营利性民办学校为视角》,就《登记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作出简评,感兴趣的读者可在我们环球律师事务所官网或通过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2. 上海市四部门于颁布《管理办法》的同时颁布了《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本文仅以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为切入点,暂不对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作评述。

3. 网址为http://www.mbjy.gov.cn/mbjyw_sh/SSearch.aspx

4. 根据《学杂费管理规定》,学杂费是指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