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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放松自贸区的外资准入限制
2018年01月16日

 作者:罗仪 | 王景平

 

2018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简称“57号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全国范围的自贸区进行暂时调整,以保证自贸区内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一、涉及范围及领域

 

57号文的调整涉及十一部行政法规、两件国务院文件以及两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此次调整涵盖了以下领域:

 

  • 航运(国际船舶登记、外商投资从事国际海运业务、航空运输、维修业务)
  • 制造(外商投资航空制造业务)
  • 金融(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 文化教育(外商投资经营娱乐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印刷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培训机构)
  • 贸易(外商投资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的收购和批发)
  • 建设(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旅游(外商投资旅行社)
  • 零售(外商投资加油站)
  • 其他服务(外资认证机构)

 

早在2016年,57号文所涉及的以上九个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地的自贸区,已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行了部分调整。因此,57号文的发布最大的意义在于在其他自贸区(包括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的自贸区)适用同样宽松的外资准入政策。

 

二、与上海、广东自贸区的比较

 

上海

 

在41号文出台之前,国务院于2014年9月便针对上海自贸区发布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简称“38号文”)。38号文已对上海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务、航空运输业务、认证机构业务、盐业批发业务以及诸多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的产业等开放了外资准入的条件,而57号文调整的领域则相对有限,且个别措施与38号文的放宽力度相同,如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等。另一方面,与38号文相比,57号文亦开放了部分新的领域,如允许粮食的收购和批发,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广东

 

于2017年12月,广东亦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广东十条》”),明确将在广东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外资准入领域。57号文与《广东十条》调整的领域有部分重合,例如,在服务业领域,均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外资银行业务等相关的外资比例限制。但《广东十条》本质上属于指导性原则,而57号文则直接明确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贸区的外资准入政策。另外,57号文还涵盖了如粮食收购和批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等《广东十条》未涉及的领域。

 

三、北京作为非自贸区的特别措施

 

虽然不属于自贸区范围,因此不适用57号文及其他适用于自贸区的特别调整规定,但北京亦是近几年扩大对外开放的热点区域,同样值得关注。从2015年5月起,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国函〔2015〕81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国函〔2017〕86号)等,分阶段地扩大了北京市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对外开放。

 

于2017年12月10日,国务院进一步发布了《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7〕55号),调整了外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银行人民币业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等的外资准入限制。与57号文相比,北京市在目前服务业领域的开放试点范围更广,其涉及科学技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领域的诸多行业。不过,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的综合试点期将于2018年5月5日届满。预计综合试点期届满后,官方将根据过去三年的试点成果,进一步出台新的调整北京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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