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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实务简析
2017年12月13日

作者:黄剑

 

在笔者一起近期遇到的案件中,A、B、C三人签订一份三方合同,对争议解决未作任何约定。同时在此三方合同中将B、C二人之间单独签订的协议作为附件,该附件中约定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仲裁解决。三方合同中另约定,附件与主合同对于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内容应相互一致且互为补充。后A将B诉至人民法院,B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起管辖异议。上海某区一审法院以附件与主合同互为补充为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约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笔者认为,本案并非仲裁协议效力可以扩张至非签字人的情形并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 附件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因为主附合同之间互为补充的约定而约束非仲裁条款签字人的主合同签署方?

 

笔者认为,不能。当事人约定仲裁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能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仲裁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救济方式最基本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四条亦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即,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不能以主合同签署方同意主附合同“互为补充”的推定方式认定该合同当事人作出了同意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定情形

 

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仲裁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有:

 

(一)通过扩大解释“其他书面形式”的范围以使仲裁协议对未签字的当事人生效。即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二)法人合并分立的情形。仲裁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三)自然人死亡的情形。仲裁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形。仲裁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三、 司法实践中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于问题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不止一份合同时,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视合同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结果的不同。附件与合同构成一个整体协议,主合同或附件中的仲裁条款应当可以相互约束。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仲裁约定能否互及,关键在于可分性。而为达成同一目的的多份关联合同仍然相互独立。现将一些裁判规则摘取如下:

 

序号

裁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裁判摘要

1

2015)执申字第33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2

2010)民提字第10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2006)民二终字第2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能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四、 总结

 

仲裁协议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长臂效力为例外,效力向未签字第三人扩张应有法定情形,不宜轻易突破该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