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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促进外商投资新规
2017年12月12日

作者:罗仪 | 王景平

 

 

在十九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作为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领头羊,广东省政府率先于12月1日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广东十条》”)。

 

《广东十条》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规定而制定,明确了扩大外资准入、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十个方面的指导性原则。《广东十条》将在广东全省(包括各自贸区)范围内实施。

 

一、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一)制造业领域

 

将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根据现行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企业仍属于限制类,外资股比尚未突破50%。

 

(二)服务业领域

 

将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有望突破此前对相关领域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将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就呼叫中心业务,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设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以及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已不受限制,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将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此前,港澳投资者已被允许在广东省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未来,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有望扩大其业务范围。

 

(三)金融业领域

 

将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根据现行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两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四)CEPA项下广东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

 

将推动扩大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承办的法律事务范围。根据现行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仍限定在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将支持港澳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直接执业;区内港资开发建设项目将试点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港澳航线目前仍按国际航线管理,而未来在广东有望按照国内航线规范港澳航线的管理,相关航线审批手续将进一步简化。

 

二、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一)新项目或增资项目

 

对达到一定投资额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1亿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将一次性奖励其当年贡献量的30%,最高可达1亿元。

 

(三)一项目一议制度

 

将按照个案审议的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设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

 

三、 加强用地保障

 

(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将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

 

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三)租赁方式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四)利用存量工业房产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五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共建公共服务项目

 

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 支持研发创新

 

(一)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省财政最高资助10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根据“一项目一议”制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优化外资研发创新环境

 

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的,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支持研发成果产业化

 

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支持本外币融资

 

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依托境外机构境内本外币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体系探索开展“NRA+”试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

 

(二)支持债券融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

 

(三)支持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通过建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便利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四)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

 

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经营飞机、船舶等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试点资格,开展外币结算业务。

 

(五)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

 

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六、 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新管理模式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二)权限下放

 

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级商务部门实施;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优化税收政策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探索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

 

积极探索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全过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制度。

 

七、 其他措施

 

《广东十条》明确了广东省将加大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对人才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新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参照深圳前海及珠海横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税收环境,以及完善外资保障机制。

 

八、 时间表

 

《广东十条》明确要求广东省各部门于一个月内完成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于三个月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总报告给广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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