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巍巍 吴茵 支再生
鉴于企业因装修、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经营困难等诸多因素而停工、停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标准是劳资双方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我们通过梳理公开案例,对上海地区法院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的观点作了初步整理,并谨通过此文与大家分享,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施行)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该条款本身出发,我们认为该条款只就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就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当以何标准支付,却未予明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施行)(“《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该《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而生活费的标准应参照各地规定。实际,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地亦自行制定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2016年8月1日施行)第12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
关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规定的理解适用上,我们认为该规定实际仍局限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并未解决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此为问题一)。同时,我们认为该规定还引发了另一问题,即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就工资作出新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能直接依据该规定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此为问题二)。
二、案例分析
(一)问题一: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针对该问题,经搜集、整理相关案例,我们注意到审判实践中对此曾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是其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的前提。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在(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59号案中指出,“无论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还是《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其就企业停工、停产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均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是其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的前提条件。”
再如(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57号案,一中院并未援引当时有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而是直接依据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认为,因劳动者并未提供正常劳动,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情况按失业保险金待遇计算宋某某暑假第二个月工资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观点二: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583号中认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翔动公司因股东间争议而实际未再经营,鉴于翟思洋确未提供劳动,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翔动公司按约定月工资10,000元支付翟思洋2013年8月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翟思洋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工资。一中院二审阶段维持了浦东法院的上述观点。
环球分析及建议:通过我们检索的案例,我们注意到持观点一的判决还是占极少数,大部分判决所显示的观点均为支持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企业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工资待遇。由此似乎可以看出上海地区法院对于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为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即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仍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符合当前的司法实践。
(二)问题二: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就工资标准作出新的约定,用人单位可否直接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针对该问题,我们注意到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过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
如一中院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1号案中认为,用人单位要适用上述规定减少劳动者工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处于停工停产期间,二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新的工资标准。尽管在该判决中一中院并未明确是否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但我们认为从其上述论述中似乎可以推导出该种观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法院”)在(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77号案中的观点则更明确,其认为现因立德医院装修而安排智爱多回家待岗,故立德医院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智爱多2013年6月工资。关于2013年7月至8月的工资,因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故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酌定立德医院按扣除绩效工资后的原工资标准发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维持了杨浦法院的上述观点。
观点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崇明法院”)在(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142号案中指出,关于2014年11月、12月的工资,因双方未作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劳动,故被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并无不妥。
我们也曾就该问题曾咨询了上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其也认为即便用人单位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无需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经我们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热线咨询,其工作人员表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为倾向于被认为负有与劳动者协商停工停产期间降低工资标准的义务。如未经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可擅自降低工资标准或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环球分析及建议:通过我们检索的案例,我们注意到持观点一的判决也是占极少数,大部分判决认为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新工资标准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在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减少劳动者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们也认为,因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能仍要提供适当的劳动、劳动量大小无法确定也很难预见,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达成新的约定可能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而在此种情况下(尤其是在劳动者实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仍一概要求企业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此如出现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可以采取的较为合理的做法为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尾注:
【1】在该通知施行以前,上海地区对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系规定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施行)第12条。经对比新旧通知,我们注意到两条文仅在表述上作了一定的调整,但在实质内容上并未进行变更。该条原文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参考案例
案件名称 |
审理法院 |
||||
曹艳与上海格林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
(0120民初 |
奉贤区法院
2016)沪8728号 |
对于7月2016年31日的工资,被告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支付。 |
||
沈惠新与上海开联制衣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29621号 |
10月2014年2015年2015年
|
(02民终 |
二中院2015年1日至3月2015年6日之后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且上诉人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在1月2015年 2015年13日,和峰源公司认可,并同意按照李宏强之前工资标准770元足额支付至2月2015年1日起因李宏强未提供劳动,应按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支付月工资。 |
||
上海歆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董玉梅劳动合同纠纷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 |
金山区法院2015年2015年2,2014年2014年2014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70.46元。 |
||||
上海紫宏机械有限公司诉李绪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
|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该条款只就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就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当以何标准支付,却未予明确。故根据此条款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在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获得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该情况下工资标准究竟为何,应当依据其他规定予以办理。 其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劳动者重新约定工资标准,但该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本案中,紫宏公司在停工停产以后,并未就新的工资标准与李绪儒达成一致意见,故
|
(1142号 |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于10月2997.80元支付原告10月份的工资,关于11月、
|
(898号 |
原告陈述原工作部门于8月停产,被告已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告9月的工资,对于10月的工资标准,双方并未作出约定,被告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蒋望国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 |
一中院2011年1日至同年31日停业装修,其与蒋望国依旧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蒋望国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然并非是因蒋望国造成的,龙森餐饮公司理应支付蒋望国该期间的工资。双方均认可龙森餐饮公司于上述期间每月支付蒋望国…… 2011年 2011年1日至同年31日的工资。龙森餐饮公司歇业停产的原由是其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的需要进行装修,并非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改变而导致的经营困境,其歇业停产时间是可控可预见的,蒋望国的情况有别于一般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判决龙森餐饮公司按上海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蒋望国7月8月
|
(601号 |
本院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该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要适用上述规定减少劳动者工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处于停工停产期间,二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新的工资标准。 注:针对该案,法院最终认定企业不构成停工、停产。 |
||
上海立德医院有限公司与智爱多劳动合同纠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 |
二中院 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
|
(673号 |
杨浦法院2013年2013年8月
|
(290号 |
就游伟国主张上易工业公司按每月000元之标准支付其6月工资之诉请,原审法院(闵行区法院)认为,上易工业公司为游伟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5月,可以认定游伟国系实际工作至该月。之后,上易工业公司因股权将进行转让,陷入停工停产。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上易工业公司应支付游伟国6月工资000元。此后,游伟国并未向上易工业公司提供劳动,游伟国主张上易工业公司支付其7月2013年22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实难支持。 注:该案因劳动者未提起上诉,而是用人单位主张其不应支付6月工资而提出上诉,故二审未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7月2013年22日期间的的工资作出认定。 |
宋某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 |
一中院
|
(1659号 |
然无论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还是《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其就企业停工、停产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均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是其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的前提条件。 |
||
上海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 |
徐汇区法院12个月月平均工资。现张某某于8月2009年31日起支付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自8月2010年2,344元标准支付8月31日的工资2009年1日至劳动合同到期即3月50%标准即8,152.17元。 |
||||
XX劳动合同纠纷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 |
徐汇区法院1994)2010年14日,原告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并通知被告停止上班,故在4月份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原告仍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被告工资,5月18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原告应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 |
||||
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 |
浦东区法院2009年6日起未能提供劳动系因原告经营场地被封、而非被告原因所致,故原告要求不支付11月和2009年5500元标准支付被告11月份工资,并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1日至同月918.26元。 |
||||
金A制衣(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 |
闵行法院 <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Aria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