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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气与担当——北仲最新仲裁规则简评
2019年07月29日

作者:邢修松 | 任清 | 王恒 | 徐征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了最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仲新规则”)及其附录《案件收费标准》,并于7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号上发布。此后一个星期,中国仲裁圈对此纷纷给予高度评价,可谓好评如潮。

 

这次修订的北仲新规则,其最大亮点是对于仲裁收费制度的突破性改革。根据修订后的《案件收费标准》,北仲受理的所有案件,不论是国际仲裁案件还是国内仲裁案件,不再按照传统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取仲裁费,而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仲裁费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两部分,分别计费。这一方面提高了仲裁收费的透明度,使得当事人明确知道其缴付的仲裁费哪些是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哪些是仲裁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另一方面则从服务与报酬的角度,使得仲裁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在提高仲裁员报酬的同时,增强了仲裁员的主体意识和责任心。

 

关于仲裁员报酬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期待已久,在各种仲裁论坛和会议上都不乏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北仲积极响应仲裁界的呼声,在2014年7月9日通过并于2015年4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率先与国际接轨,将国际仲裁案件的收费分为“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两部分。这次又将这一做法扩大到北仲受理的所有仲裁案件,充分反映了北仲在制度建设方面与时俱进,顺应中国仲裁发展的大趋势,积极与国际接轨,争当中国仲裁事业领导者的勇气和担当。

 

北仲新规则受到了仲裁界的普遍欢迎,有业者中肯地评价:“北仲迈出的一小步,却是中国仲裁的一大步。”对此,作为中国仲裁事业的从业者与参与者,我们深表赞同,认为北仲新规则的颁布与施行,必将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与深远的影响。

 

首先,北仲新规则所代表的仲裁员报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中国职业仲裁员队伍的形成。

 

仲裁员在仲裁制度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仲裁界广泛流传的一句话“arbitration is as good as its arbitrators”(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以高度概括的语言总结了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无论是从仲裁制度的起源还是现代法律制度对仲裁的认可和支持的角度看,仲裁制度所特有的高效和公正的特点,都是基于当事人和法律对仲裁员的人格与知识经验的高度信任和认可。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法律赋予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事项上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使得仲裁员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证据规则、适用程序规则和实体法,使得仲裁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便利地处理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更加高效地做出具有终局性的裁决,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反过来,这也对仲裁员的人格和知识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对法律和当事人争议的业务领域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才有可能洞悉争议焦点,更加灵活和便利地运用相关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做到自觉地遵循公平正义基本规则的指引,同时也不被某些技术性规则的繁文缛节所羁绊,实现高效与正义的有机统一。

 

中国的仲裁事业,从五十年代的国际仲裁实践开始,筚路蓝缕,不断探索前行。特别是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后,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仲裁案件和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仲裁案件快速增长,中国的仲裁事业蓬勃发展,相应地培养造就了一批合格的仲裁员队伍,其中不乏一些享有国际声誉的专家仲裁员。由于传统制度的制约,中国仲裁界长期存在一个困境,就是我们虽然有了一些具备很高专业水平的仲裁员,但一直难以形成一支职业仲裁员队伍。这不是因为我们的仲裁员专业水平不够,而是因为我国传统的仲裁制度不利于形成一个以仲裁为业的职业仲裁员队伍。我国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决定了,我国的仲裁员基本上只能以仲裁为辅业,还需要一个主业来维持生计。虽然近年来已逐步有一小部分中国籍仲裁员开始以担任仲裁员为主业,但通常还需要在境外仲裁机构承办一些案件,以补充仲裁员收入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报酬制度成了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

 

在仲裁从业活动中,我们常常为一些中国籍仲裁员不计报酬、任劳任怨、辛勤奉献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但也深知这并非长远有效的制度设计。仲裁员报酬制度改革的呼声虽然不是那么急切,但也一直存在,不容忽视。在中国仲裁发展的新阶段,北仲新规则应运而生,为仲裁员报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期待已久的解决方案。我们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与推广,中国仲裁将在不久的将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职业仲裁员队伍,中国仲裁的质量和声誉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仲裁事业会跨入一个新的时代。

 

其次,北仲新规则所代表的仲裁员报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消除当下实践中的一些制度性缺憾。

 

在传统仲裁收费制度下,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根据机构内部规则决定向仲裁员发放报酬的金额。在有外籍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情况下,为了弥补收费的不足,在通常收费之外,另外向当事人收取外籍仲裁员费用。对中国籍仲裁员与外籍仲裁员实行不同的报酬标准,通常有相当大的差距。历史地看,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吸引了一些外籍国际仲裁专家参与中国仲裁,大大促进了中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认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做法也被国际和国内仲裁界普遍接受。因为当时中外仲裁员的生活水准和生活成本有着巨大的差距,并且所有中国籍仲裁员都是以仲裁为辅业,并不以仲裁员报酬维持生计。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扩大,中外仲裁员生活水准和生活成本的差距越来越小,在某些领域中国籍仲裁员的生活成本甚至超过了外籍仲裁员。在此情况下,差别对待中外籍仲裁员报酬的合理性就受到了强烈的质疑。

 

并且,基于国籍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报酬标准,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为构成国别歧视。若干年前,有一位奥地利律师仲裁员在中国访问演讲时曾经提到,按照欧盟标准,基于国籍不同而对仲裁员适用不同的报酬标准会构成歧视进而被认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

 

仲裁员因经验上的差别、资历上的不同,在小时费率和收费标准上有所区别,这是国际仲裁界普遍接受的做法,但基于国籍的不同而施行不同的报酬标准,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仲裁界和法律界的诟病,也越来越不符合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北仲新规则在实行“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分开计费的情况下,大幅提高了仲裁员报酬的比例,为中外仲裁员实行同等报酬标准建立了财务上的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目标会得以实现和推广。

 

第三,北仲新规则所代表的收费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实现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定位。

 

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将仲裁机构视为“非营利法人”。作为“非营利法人”,仲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除“仲裁员报酬”单独收取并支付给仲裁员之外,“机构管理费”或其他机构性质的收费是为了维持机构本身的运营,包括支付机构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金和其他运营费用与成本。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不向机构的主办方上缴利润,同时仲裁机构依法享受免税待遇。在有些地方还享受政府在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的补贴,以支持当地仲裁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楚,收入支出制度不明确、实践不透明的问题,同时也不享受免税待遇。这和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反而享受当地法律规定的免税待遇、甚至收到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等支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令人欣喜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这一制度性规定无疑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奠定了政策性基础。而北仲新规则将“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分开计费收取,则为这一制度的具体施行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向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最后,关于仲裁收费实践的一点思考。

 

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争议金额的大小不完全成正比的情况。有些案件虽然争议标的很大,但争议的问题并不复杂;而有些案件争议的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的问题却非常复杂。所以单纯按争议标的的固定比例计算“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有时候会不尽合理。针对这一问题,很多国际仲裁机构,比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其收费标准中,往往采用针对任何争议标的均规定收费尤其是仲裁员报酬的上限和下限的做法,在决定具体案件的收费金额时,在按照争议金额确定的收费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复杂程度、选定仲裁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具体表现,调整最终收费的金额。这样既提供了仲裁案件收费范围的可预见性,又可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调整,以期更加合理的确定个案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用”,同时为对当事人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等不当仲裁行为予以制裁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北仲新规则所附的《案件收费标准》目前采取的是针对某一争议金额规定一个固定费率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上下浮动的范围。我们注意到,《案件收费标准》第4条规定:“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但从该条款的兜底条款来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定,且只有“加收”而没有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减收”的可能性。而实践中,相同争议金额的仲裁案件,由于争议性质与案件事实不同,争议的复杂性会有明显差别,这几乎是普遍的现象。因此,针对相同争议金额规定一定的收费浮动范围,根据具体案件的争议性质以及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表现来最终确定案件收费金额,似乎是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结语

 

北仲新规则在中国仲裁发展的新阶段,向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中国职业仲裁员队伍的形成、中国仲裁机构的规范发展以及提高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我们期待北仲新规则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