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威建材案
(一)案情简介
关于“声威建材案”的重要时间节点及相关事件,请参见下图:
(二) 铜川市工商局认为法院撤销其依公司申请所作的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铜川市工商局认为其依职权受理声威建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申请并予以核准,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而主审法院撤销铜川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1. 声威建材公司两次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变更决议、章程修正案及其他材料,其申请变更材料齐备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其受理声威建材公司其他股东的增加出资、注册登记变更,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认为,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东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4.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迅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如下答复:“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明确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裁判意见和理由
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能够进行增资扩股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呢?在“声威建材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二审判决中认为这个问题不仅需要从“股东自益权”的角度来看待,还需从“股东共益权”的角度来综合看待,并认为“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
1. 在诉前保全中,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目的在于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2. 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者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与质押外,被申请人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估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的红利、股息等因股权比例的降低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股权被冻结后,权利内容不能发生变动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应有之意。
值得注意的是,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郭永国与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苏1182行初58号]即参鉴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意见。
在该案中,扬中市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前的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夏庆梅持股100%;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后,扬中市桂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变更为226万元,股东由夏庆梅变更为夏庆梅、夏庆超、任文森三人,其中夏庆梅持股比例调减为44.25%,夏庆超持股39.20%,任文森持股16.55%。就上述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扬中市人民法院认为:
(一)久大置业案——股权冻结情形下是否可以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影响很大
实践中,在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拒绝对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有的当事人则会因此而起诉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在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 [(2015)浙杭行终字第318号]中,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久大置业公司”)即因为淳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而提出了行政许可诉讼。该案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并认为:
“本案中,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久大置业公司股东朱某所持股权,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变更朱某的出资比例和股权份额;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也已冻结董某等3股东所持股权,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限制其转让、抵押、质押及变更股权比例等处置行为。若淳安县工商局按照久大置业公司的申请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势必将变更案涉股东的股权比例,将直接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违背,因此淳安县工商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不予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通过上述“久大置业案”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注明了冻结股权的比例以及明确限制了股权比例的变动,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的变更登记申请则可以予以拒绝。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了办理,则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如在“声威建材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再审判决中即认为:
“市工商局在明知本院冻结许道上持有的声威建材公司5%股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声威建材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履行审查义务,两次核准该公司增资扩股,对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导致被冻结股权从5%变为0.9679%。市工商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了审查职责,也违反了其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许道上在声威建材公司持有5%股权的义务,该变更登记行为明显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二)恒力建材案——可以先提供担保,解除股权冻结,再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熊英杰、林芳与被上诉人周斌以及原审被告梁世平、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抚州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恒力建材公司”)以正在进行增资扩股,股权冻结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诉人熊英杰所持有恒力建材公司股权的冻结;同时,案外人熊英南提供银行存款200万元作为担保。
就上述申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一)冻结熊英南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支行62×××17账户的存款200万元;(二)解除对熊英杰所持有恒力建材公司股权的冻结。而后,由于恒力建材公司增资扩股已经完成,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冻结熊英杰所持有恒力建材公司10%股权。同时由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重新冻结了熊英杰所持有恒力建材公司股权,所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裁定:解除对熊英南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支行62×××17账户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通过上述“恒力建材案”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公司如果拟进行增资扩股,那么上述“提供担保→解除股权冻结→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恢复股权冻结→解除担保”也是一种可选择的解决思路。
(三)成昌公司案——公司可以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但不得减少被冻结股权股东的持股份额
在上诉人冷从彪与被上诉人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吴心见、任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17)甘民终179号]中,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陇南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昌公司”)股东吴心见的股权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武侯区法院”)冻结后,成昌公司向陇南市工商局申请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加吴心见股份)登记。为此,陇南市工商局于2011年7月18日致函武侯区法院:“你院(2011)943—1号关于冻结陇南天祥房地产公司和陇南成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吴心见股份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收悉,我局积极配合工作。现陇南成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向陇南市工商局申请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加吴心见股份)登记。其目的是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经营资质和市场竞争力,为不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可否在冻结期间允许增加吴心见股份登记。”
就陇南市工商局的上述意见征询,武侯区法院于2011年8月2日复函陇南市工商局:“在冻结期间允许增加吴心见股份登记,但不允许在之前冻结的股份份额范围内作任何的减少并保持冻结状态。”
就上述武侯区法院的复函内容,结合如下情况,笔者理解其中的“股份份额”应包含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两层意思:
(1)成昌公司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280.7万元,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吴心见85.75%,唐道田14.25%;
(2)在武侯区法院复函后,成昌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增资后在工商登记中,公司股东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为:吴心见240.07万元、持股比例24.07%,唐道田759.3万元、持股比例75.93%。
(3)但是,由于吴心见股份份额的变更登记与武侯区法院给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函精神不符,2011年12月23日经吴心见等人申请将公司股份变更为武侯区法院冻结前的比例,即吴心见股权857.5万元、持股比例85.75%,唐道田股权142.5万元、持股比例14.25%。
通过上述“成昌公司案”我们可以看出,在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登记,那么可能需满足被冻结股权股东“持股份额”不变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司的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申请,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事前征询冻结法院的意见。
三、结语
我们通过“声威建材案”及上述相关案件可以看到,鉴于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并无条款明确规定法院冻结股权期间的增资扩股事宜,因此在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即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仍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在近期的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的工商局对此的态度取决于法院在冻结文件中的具体描述,即冻结的是股权是以比例还是金额描述,及是否明确要求不可以增资扩股或者变更股权比例,甚至工商局可能要求申请增资扩股的公司在申请进行工商变更之前取得相关法院的同意函。鉴于此,在投融资项目中,如果投资人遇到目标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形,还需对此问题予以谨慎对待和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