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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2019年5月1日起申报纳税,企业贸易合规再起波澜
2019年05月13日

作者: 赵德铭 | 冯媛媛

 

2019年3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申报新规”),规定企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予申报纳税。

 

一、申报新规出现哪些变化?

 

对于报关单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申报要求变化如下:

 

申报旧规

海关总署公告〔13 号(32018年第2019年第

(海关总署58号公告)

1. 如与进口货物相关或无法确定是否相关,均填2. 如与进口货物无关,则填
 

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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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新规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

 

(一)进口企业不再有“无法确定”的抗辩理由

 

按照旧规,即使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仍可以按照旧规提出“无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抗辩,但是新规取消了这一规定。

 

(二)进口企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与纳税义务相贯通

 

申报旧规仅仅要求申报买方是否存在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企业申报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后,由于“无法确定”的抗辩仍然存在,企业不一定有义务就特许权申报纳税。但是新规要求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一旦申报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就必须申报纳税。

 

(三)进口企业合规申报难度及被海关追责的风险增大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及其应税金额,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难题,而海关的现行规定不甚明确,对于进口价格,进口方往往不知其中的构成要素,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即使能够确定存在应税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也难以确定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如果贸然申报为“否”,则极可能埋下海关事后追责的隐患;如果轻易填“是”,企业可能承担了依法不应予以承担的进口税负,税额往往很大,徒然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并影响此后的申报和税负,甚至波及在华关联企业的利益。

 

三、我们的建议

 

鉴于申报新规要求进口企业承担对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义务,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已经成为进口贸易是否合规的法律问题。鉴于中国海关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之处,作为当务之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查、梳理、调整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及其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及非关联进口货物的关系,力争消除由于约定不明或者不当导致特许权使用费不当应税或者申报不实的风险。

 

从制定行政规章的角度,我们认为申报新规规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严格要求,部分可能已经违背海关213号令以及WTO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精神,这是需要另文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