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病毒防控物资极度匮乏。为此,众多境内外组织机构、企业以及个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捐助物资。为解决防控物资进口问题,中国海关和有关部委不断出台便利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优惠政策,各地海关纷纷出台便利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优惠政策和通关指南。同时,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亦积极撰文,整理、梳理和解读相关政策,全国上下勠力同心全力以赴抗击病毒。
然而,在全国海关加班加点办理防控物资进口的背景下,我们发现仍然有人抱怨捐赠物资进口通关难,通关慢。究其原因,部分在于中国海关除了通关便利之外,仍然还肩负着保卫国门的职责,对于进口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故意而为的代购行为,伪报捐赠物资进口行为,认知不准确或认知错误导致的申报不规范、申报不实行为等,中国海关仍然肩负着依法查处的职责。因此,在防控物资的进口中,除了中国海关竭尽全力给予通关便利的同时,进口申报人的合规申报同样重要。如实准确的合规申报可以减少海关依法审核的时间,缩短通关时间,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避免因申报不实事后被海关稽查追责的法律风险。鉴于此,作为专业国际贸易与海关合规法律服务团队,我们今天将从合规角度对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问题稍作分析,以期有助于防控物资合法合规地快速通关进口,为抗击病毒尽绵薄之力。
一、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合规申报
(一)货物贸易进口防控物资
货物贸易进口的防控物资,进口前应依法确认贸易方式,确认后如实向海关申报。
首先应该确认进口物资是否属于慈善捐赠物资。只有慈善捐赠物资才享受免税进口待遇。同时,并非所有免费提供的物资都属于慈善捐赠物资。慈善捐赠物资需要从捐赠人、受赠人以及捐赠物资范围等方面进行认证。如普遍存在的境外企业免费送给国内公司员工的防控物资,个人之间免费赠送的防控物资等,都不属于慈善捐赠物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下称“6号公告”),对相关防控物资的进口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如果是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慈善捐赠物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捐赠物资范围。《6号公告》将范围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用品、食品及饮用水等,扩大到: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捐赠人范围。《6号公告》将范围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到: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受赠人范围。《6号公告》将范围从政府部门(省部级以上)、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扩大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目前,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内受赠人包括以下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基金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确认。
确认属于慈善捐赠物资,可以以“捐赠物资”(监管方式3621)向海关申报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对于原产于美国的捐赠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前述期间内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不属于慈善捐赠的物资,根据是否对外付汇,按照“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不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
确认贸易方式后,进口方应按照中国海关相关规定如实、规范、准确地向中国海关申报,(建议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申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积极配合中国海关,完成防控物资的快速通关。
(二)旅客携带进口防控物资
通过旅客携带进境防疫物资的,即“客带货”,应在入境时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将给予便利,并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
如果是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防控物资的,海关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进境物品明显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如果进境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将对超出部分征收行邮税。
(三)快件邮件进口防控物资
通过快件邮件渠道将防疫物资输入境内的,海关将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收行邮税(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另外,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对于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故,即使个人邮包是疫情防控物资,仍需依法缴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防控物资匮乏的背景下,海关对于个人携带或快件邮件的个人自用疫情防控物品在政策掌握上可能会相对从宽,但大家切不可故意利用这一政策超值携带或邮寄进境。你的每一次超值携带或邮寄都将浪费海关的执法资源,进而影响到其他防控物资的快速通关。同时,个人携带和快件邮件渠道是代购走私进货的常用渠道。在当今疫情肆虐的背景下,代购一旦被海关查获,海关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缉私,按照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代购也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合规建议
(一)如实申报
不管以哪种贸易方式进口,企业都应该如实申报相关商品的品名、税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切忌图一时方便出现将需要许可证件的商品申报为不涉证商品;或将不属于捐赠物资范围的商品申报为捐赠物资等申报不实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口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依法使用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第八条:免税进口的上述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除船舶、飞机和机动车辆的其他货物为3年),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即,进口并放行了的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并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
如果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变更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之规定,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如有);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走私犯罪等刑事责任。
(三)货物放行后应及时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海关为了便利防控物资通关采取了一系列方便措施,其中就包括先登记放行,后按相关规定补办手续。进口方在货物放行后切记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避免日后出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