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国内影视公司逐步参与到好莱坞影视项目的投资与制作过程之中,包括通过股权投资好莱坞制片公司、参与好莱坞影视制作项目融资及中外合拍等方式,国内影视公司不可避免地需与美国的编剧、导演及演员等人员及代表该等人员的工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打交道。这些行业性组织为保护其会员或成员权益,制定了诸多类似集体协议性质的自律性规范文件(如基础协议)。鉴于这些自律性文件通常内容庞杂、篇幅很长,国内影视公司在理解与使用该等文件时往往存在诸多困难。为此,我们拟通过本文及后续系列文章系统性地介绍与分析好莱坞各类行业性组织及其制定的各类自律性规范文件,以期为国内影视行业深入理解好莱坞影视工业的运作提供有益参考,并协助国内影视公司顺利且安全地“走出去”。
一、好莱坞行业性组织
在好莱坞,存在各种类型的工会、协会、联盟等行业性组织(以下统称“协会”)。这些协会在促进与保护其成员权益及规范好莱坞影视行业发展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协会才使得好莱坞影视工业体系能够正常规范地运行。整体上,这些协会可以粗略划分为“两大阵营”:代表受雇方(服务提供方)的协会和代表聘用方(制片公司)的协会。其中,代表受雇方的协会包括:代表编剧的“美国编剧协会”(Writers Guild of America,简称“WGA”)、代表导演的“美国导演协会”(Directors Guild of America,简称“DGA”)、代表演员的“影视演员协会及美国电视和广播艺术家联盟”(Screen Actors Guild -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Artists,简称“SAG-AFTRA”)、以及代表幕后人员的“戏剧舞台雇员、电影技师、艺术家及相关人员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Theatrical Stage Employees, Moving Pictures Technicians, Artists and Allied Crafts,简称“IATSE”);代表聘用方的协会,即前述代表受雇方协会的缔约相对方(Guild Signatories),主要为“美国电影电视制片协会”(The Alliance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tions,简称“AMPTP”)。前述“两大阵营”分别代表其会员或成员的利益,就劳务聘用及各自会员或成员权益保障等事宜进行磋商谈判,并形成类似于集体性劳资合同等行业自律性规范文件。这些行业自律性规范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包括“两大阵营”代表各自会员或成员签署的类似于集体性劳资合同的基础协议(下称“基础协议”)。根据该等基础协议规定,若一家制片公司拟聘用属于代表受雇方协会会员的编剧、导演、演员及幕后人员,则首先应成为AMPTP的成员,并遵守该等基础协议的规定,如同意向受雇方提供就业的最低工资保障、医疗养老保险及其他福利条件等。前述基础协议主要包括:WGA代表编剧行业与AMPTP签署的《WGA基础协议》(WGA Basic Agreement,下称“WGA-MBA”)、DGA代表导演行业与AMPTP签署的《DGA基础协议》(DGA Basic Agreement,下称“DGA-MBA”)、SAG-AFTRA代表艺人与AMPTP签署的《SAG-AFTRA基础协议》(SAG-AFTRA Basic Codified Agreement,下称“SAG-AFTRA-MBA”)、以及IATSE代表幕后人员与AMPTP签署的《IATSE基础协议》(IATSE Basic Agreement,下称“IATSE -MBA”)等。[1]
鉴于前述各项基础协议的内容庞杂、篇幅很长(长的多达700多页,短的也有几十页),我们将分次逐一探讨前述各项基础协议。本文主要探讨WGA及《WGA-MBA》,其他基础协议我们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继续探讨。
二、WGA和《WGA-MBA》
WGA是好莱坞编剧创作人员的行业协会,性质属于工会,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随着好莱坞影视行业的发展以及劳资双方博弈的深入,1954年WGA分为美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分会并延续至今,即WGA East(总部位于纽约,下称“WGAE”)和WGA West(总部位于洛杉矶,下称“WGAW”)。两个分会的宗旨均为保护其会员利益,为其会员编剧人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条件保障、法律援助、报酬追索、养老与福利等方面的支持。目前,好莱坞大部分专业编剧人员均为WGA的会员。
《WGA-MBA》本质上为集体谈判劳资合同,几乎涵盖了对编剧创作的所有智力成果的保护,是WGA制定的保护编剧权益的最重要文件之一。《WGA-MBA》基本上每3年更新一次,现行有效的最新版为2017年版,其全称为《2017美国编剧协会与电影和电视制片人联盟的<院线及电视基础协议>》(2017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 - Alliance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Theatrical and Television Basic Agreement,下称“2017 WGA-MBA”),有效期为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
三、《2017 WGA-MBA》的主要内容
《2017 WGA-MBA》全文共计711页,内容包括序言(Preamble)、正文(Article)以及对正文内容进行各种补充或说明的各类附件(Schedule、Appendix、Exhibit、Attachment等)和补充条款(Side Letter)(以下统称为“附件”)。其中,正文条款共70条;附件共计100多个,且各附件之间的关系较为繁杂,篇幅也长达307页之长。限于篇幅,本文仅阐述序言和正文部分(序言和正文的目录见下述第四部分),附件内容之后再探讨。
(一) 序言(Preamble)
《2017 WGA-MBA》序言的全称为“关于所谓‘独占性署名’的序言”(Preamble Regarding So-Called “Possessive Credits”)。“独占性署名”指好莱坞影视行业将电影的作者简单归属于某一人而不具体指明剧本创作方或剧本来源的署名方式,[2]如“A Film By [Someone]”、“[Someone]’s [title of film]”、“A [Someone] Film”等署名方式。截至《2017 WGA-MBA》签署之时,签约双方(即WGA和AMPTP)尚未就“独占性署名”达成一致,故在序言中表明双方对此的态度。
为此,序言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即WGA的声明和AMPTP各成员公司的声明。其中,WGA在其声明中对使用“独占性署名”明确表达了强烈且持久的反对意见(strong, continuing, long-standing opposition and objections)。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种署名方式仅体现了单个个人(通常为导演)的署名,而未体现其他合作方(如编剧)的署名与贡献,不能真实体现影视作品作为合作作品的属性,也不能准确反映影视作品作者的真实归属,且贬低了署名本身的价值。[3]对此,AMPTP成员公司也予以回应,并在其声明中表示,其已知悉WGA对“独占性署名”的强烈反对态度,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为其与WGA、DGA三方一起协商,并承诺会全程参与该三方协商。[4]
(二)正文(Articles)
正文条款共70条,篇幅长达404页,内容涉及面非常广,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情形下编剧的最低报酬标准、再次获酬权、权利分离(Separation of Rights)、聘用与解聘、剧本素材的署名、编剧可享有的假期及养老金、医疗基金等福利待遇、制片公司的选择权及排他权(Options and Exclusivity)、以及不同情形下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重要内容。值得说明的是,正文条款基本采取了“两分法”:即区分适用于院线影片(Theatrical)或电视播放影片/节目(Television)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规定。为便于理解,笔者将正文条款中重要的核心条款进行如下归类与说明。
1. 基本条款(第1、2、4、6、9条)
- 第1条 - 定义(Definitions):该条对本协议涉及的各类重要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如院线影片(Theatrical Motion Picture)、电视影片(Television Motion Picture)、文学素材(Literary Material)、[5]编剧(Writer)、按周聘用(Week-to-Week Employment)、商品化权利(Merchandising Rights)等。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专业术语在国内影视行业没有相对应的术语,或者与国内影视行业的通常理解不同。
- 第2条 - 协议期限及生效日期(Term and Effective Date of Agreement):该条明确规定了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5月02起至2020年5月1日止。AMPTP与WGA通常会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谈判并制定新版的基础协议。
- 第4条 - 受本基础协议约束的各方(Parties Bound by This Basic Agreement):该条规定了受协议约束的当事各方,即WGA及其所代表的编剧和制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影片制作中,即使实际聘用WGA编剧服务的公司并非AMPTP成员,但若影片50%或以上的融资均由AMPTP成员公司提供,则此时作为影片融资方的AMPTP成员公司仍应向实际聘用方索要一份关于编剧报酬已全部付清的保函(Warranty),并应WGA的要求向WGA提供。[6]
- 第6条 - 入会要求(Guild Shop):本条要求编剧加入WGA并保持有效的会员身份,否则若编剧不具备WGA会员的有效身份,则制片公司有权终止对其聘用。值得注意的是,第6条第H.款规定,本条不应被视为剥夺制片公司聘用非WGA会员编剧的权利,即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制片公司亦可聘用非WGA会员的编剧人员。[7]
- 第9条 - 最低限度条款(Minimum Terms):该条规定,基础协议内容为编剧与制片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的最低限度条款,即编剧有权与制片公司协商优于基础协议条款的待遇(如编剧的报酬、福利等,但不得变更基础协议项下关于作者署名的规定)。易言之,编剧与制片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条款可约定高于基础协议要求的内容,但不可约定低于基础协议要求的内容。同时,只有WGA有权代表编剧放弃任何基础协议条款项下的要求。
2. 报酬与费用(第13、21条)
- 第13条 - 报酬(Compensation):关于编剧服务报酬,该条同样采取了“两分法”模式,分别区分适用于院线影片和电视影片的剧本素材创作服务所对应的报酬。
① 院线影片情形:该部分条款根据影片的预算大小,将院线影片区分为“高预算”影片(制作成本达500万美元或以上的影片)和“低预算”影片(制作成本低于500万美元的影片),并分别规定了两种影片对应的不同报酬标准,尤其是最低报酬标准。此外,该部分条款还规定了编剧的聘用方式、最长聘用期限、编剧报酬的支付方式、以及多名编剧联合创作等重要内容。例如,制片公司可按周、按固定期限或按固定费用等方式聘用编剧提供服务。制片公司聘用编剧提供服务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若超过最长期限,则编剧有权要求制片公司提供额外补偿。关于编剧报酬的支付方式,例如,在固定费用模式下,制片公司应于其指示编剧提供服务之后一周的下一个付款日之前向编剧支付相当于协议约定的报酬总额的10%作为首付款。关于多名编剧联合创作情形下的报酬分配原则,例如,在由不超过3名编剧组成的编剧团队提供服务时,该编剧团队整体应获得的总报酬应不低于单人可获得的正常最低报酬标准的2倍,且此时每名编剧应获得的报酬均应不低于总报酬金额的1/3。
以下通过举例方式简要说明编剧最为关心的最低报酬标准问题。例如,在固定费用(Flat Deal)聘用的模式下,“高预算”影片和“低预算”影片对应的不同剧本素材的最低报酬标准如下述【表1】和【表2】所示:[8]
表1 – 固定费用聘用情形下“高预算”影片的最低报酬标准(院线影片)
表2 – 固定费用聘用情形下“低预算”影片的最低报酬标准(院线影片)
在固定期限聘用的情形下,每名编剧的每周最低报酬不得低于下述【表3】所示标准:[9]
表3 – 固定期限聘用情形下的每周最低报酬标准(院线影片)
② 电视影片(节目)情形:同样,该部分条款也区分“高预算”影片(节目)和“低预算”影片(节目),但划分标准不同于院线影片的单一标准(即制作成本)。电视影片(节目)由于类型不同存在长短差别,且电视台播放的时间有黄金时段(Prime Time)与非黄金时段之别,故区分标准还包括影片(节目)的时间长短、是否在黄金时段播放,同时结合相对应的制作成本(Negative Cost)。[10]具体如下述【表4】所示:
表4 – 电视黄金时段“高预算”电视影片(节目)标准
此外,与院线影片不同的是,由于电视影片(节目)的类型较多(如还包括连续剧(Serials)、试播集(Pilot)等类型),与此相对应的剧本素材(Literary Material)的种类也更为繁杂。例如,电视影片(节目)的剧本素材还进一步区分故事(Story)、最终版电视剧本(Teleplay)、故事及最终版电视剧本(Story and Teleplay)、片段(Segment)、剧情大纲-故事的叙事梗概(Plot Outline - Narrative Synopsis of Story)、电视剧剧本大纲(Format)、电视剧剧本的项目计划书(Bible)、试播剧本(Pilot Scripts)、后补剧本(Back-up)及续集(Spin-offs)剧本等。此外,在创作形式上,还区分对前述剧本素材的改写(Rewrite)或润色(Polish)等不同情形。由于不同的影片(节目)类型、剧本素材种类及创作形式在编剧的聘用方式、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故该部分条款的内容较院线影片更为复杂。限于篇幅,以下仅就编剧最为关心的最低基本报酬标准进行简要举例说明。如上所述,不同影片(节目)类别、剧本素材种类及创作形式均对应不同的最低报酬标准。例如,在同一编剧同时创作用于电视台黄金时段(Network Prime Time)播放的影片(节目)的故事(Story)和最终版电视剧本(Teleplay)情形下,其应获得的最低报酬标准如下述【表5】所示:
表5 – 编剧同时创作黄金时段影片(节目)的故事和电视剧本情形下的最低报酬标准
另外,在按固定期限聘用编剧的情形下,编剧每周的最低报酬标准如下述【表6】所示:
表6 –固定期限聘用情形下的每周最低报酬标准(电视影片(节目))
- 第21条 - 差旅费用(Location Expenses):该条规定了当编剧应制片公司要求需在距离制片公司办公室一定距离的地点为制片公司提供服务时制片公司应向编剧提供的食宿及差旅标准。例如,若编剧需乘坐飞机前往某地完成工作,则制片公司应提供商务舱或头等舱的座席标准。
3. 署名(第8、37条)
- 第8条 - 银幕作者署名(Credits for Screen Authorship):署名权是编剧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该条及相关附件规定了影片银幕上的作者署名方式,详细内容主要规定在【附件A】中。由于【附件A】关于署名的规定非常细致,限于篇幅,此次暂不展开探讨。
- 第37条 - 文学素材上的名字(Names on Literary Material):该条规定了在影片开发筹备阶段的文学素材上的署名方式。例如,在开始前期制作(Pre-production)之后直至最终署名确定之前,制片公司应在其使用的文学素材的封面上注明第一作者(First Writer)以及当期修订版本的作者(Current Writer),详见下述【表7】。
表7 –前期制作阶段的文学素材封面的署名形式要求
4. 编剧同时兼任其他身份(第14条)
- 第14条 - 同时受聘兼任其他身份的编剧(Writers Also Employed in Additional Capacities):该条就编剧同时兼任影片其他制作身份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易言之,编剧除了提供编剧服务获取报酬之外,还可以通过在影视制作中兼任其他身份、提供其他服务的方式获得额外收入。在电视行业,编剧同时兼任其他身份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编剧通常还可能兼任制片人(Producer)、执行制片人(Executive Producer)或助理制片人(Associate Producer)等。在兼任的情形下,编剧提供的编剧创作服务受《2017 WGA-MBA》管辖,但编剧担任其他身份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制片服务)则不受《2017 WGA-MBA》管辖,故此时应对编剧的兼任报酬进行区别对待。在兼任的情形下,制片公司可能跟同一编剧分别就编剧服务和其他服务签署不同的聘用合同,也可能仅签署同一份聘用合同,同时涵盖不同的服务内容。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若两种或多种服务可相互区分,则就编剧服务部分,制片公司向编剧支付的报酬仍应满足《2017 WGA-MBA》规定的最低报酬标准;其他服务由于不适用《2017 WGA-MBA》的规定,可按双方约定的报酬金额支付(若该等其他服务也不受其他基础协议的管辖)。若聘用合同未对同一编剧提供的不同服务进行区分,则针对编剧服务部分,制片公司有权将不低于《2017 WGA-MBA》规定的最低报酬标准的报酬金额分配至编剧服务部分,并另行支付编剧提供的其他服务对应的报酬,但是其他服务的报酬不得抵销或扣减编剧服务的报酬。[11]此外,该条还详细具体规定了兼任情形下的聘用合同、聘用形式、编剧的服务内容及报酬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5. 权利分离(第16条)
- 第16条 - 权利分离(Separation of Rights):所谓“权利分离”,是指基础协议将剧本素材的特定权利从剧本素材的整体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归属于编剧;这些特定权利若不分离出来,将整体归属于编剧的雇主(即制片公司)所有。该条整体上仍采取了“两分法”,即区分院线影片和电视影片情形,并规定了编剧在何种情形下可就哪些文学素材享有哪些分离出来的权利(如出版权/Publication Rights、戏剧权/Dramatic Rights等)以及编剧应满足何种资质条件方可享受权利分离的待遇等内容。例如,若制片公司或其被许可方未能在院线影片上映之后3年之内开发戏剧权,则该戏剧权将被重新排他许可至编剧,而无需编剧支付任何许可费,且无需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例外情形除外)。[12]
6. 聘用与解聘(第22~25条)
- 第22条 - 固定期限合同-续期选择权(Term Contracts-Options):该条规定,在固定期限聘用的情形下,制片公司有权选择续展与编剧签署的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包括具体续展的期限要求及例外情况等。例如,若制片公司拟续展固定期限合同,则第一次续展的固定期限应不短于13周,第二次续展的固定期限应不短于26周,第三次续展的固定期限应不短于26周,此后每次续展的固定期限均应不短于52周。[13] - 第23条 - 解聘(Lay-off):该条规定了制片公司在固定期限聘用情形下可在一定期限内终止对编剧的聘用而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形。- 第24条 - 保证聘用(Guaranteed Employment):该条规定了制片公司在聘用编剧时的最短聘用期限保证义务及例外情形。例如,若制片公司拟按周聘用编剧,则最短聘用期限应至少为1周。同时,该条还规定,制片公司可通过向编剧支付针对最短聘用期限所对应的约定报酬的方式,解除其在本条项下关于聘用期限保证的义务。
- 第25条 - 终止聘用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该条要求制片公司在决定终止与编剧的聘用合同时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编剧。
7. 再次获酬权(第47、65条)
- 第47条 - 再次获酬权的保障(Residuals Protection):所谓“再次获酬权”,是指制片公司在影片播映之后继续向参与影片制作的创意人员(如编剧、导演、演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报酬的权利。该条规定,WGA可要求制片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以确保编剧的再次获酬权能够得到及时实现。
- 第65条 - 再次获酬权的支付责任(Responsibility for Residual Payments):该条也采用了“两分法”,分别针对院线影片和电视影片情形下的再次获酬权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制片公司通过与影片的发行方或采购方签署责任承担协议的方式保障再次获酬权的实现。例如,针对在基础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主要拍摄且将在免费电视、基础有线电视、附属市场(Supplemental Markets)或新媒体平台进行播映的影片,该条要求制片方向WGA提交一份其与发行方签署的《发行方责任承担协议》(Distributor's Assumption Agreement)。在该责任承担协议中,发行方应同意承担及时支付再次获酬权项下款项的义务。同时,该条还详细列明了发行方责任承担协议的主要条款,并要求制片公司与发行方实际签署的协议内容与该等条款实质一致。[14]
8. 选择权和排他权(第67条)
- 第67条 - 选择权和排他权(Options and Exclusivity):该条规定了在电视影片或电视连续剧情形下、制片公司可与部分编剧(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可获得至少21万美元的编剧)协商并取得针对编剧所提供服务的选择权(即制片公司可提前锁定编剧未来服务的权利)和排他权(即编剧仅可与制片公司独家合作),同时规定了对该选择权和排他权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9. 福利待遇(第17、68~70条)
- 第17条 - 养老金计划及医疗基金(Pension Plan and Health Fund):该条规定了受聘编剧应享有的养老金及医疗基金待遇以及制片公司应向WGA交纳的养老金、医疗基金份额等具体内容。- 第68条 - 育婴假(Paternal Leave):该条规定了受聘编剧应享有的育婴假期及其他相关权利。
- 第69条 - 加州病假(California Sick Leave):该条规定了受聘编剧应享有的带薪病假及相关权利。
- 第70条 - 放弃适用病假相关法律(Waiver of Sick Time Laws):该条列举了WGA明确放弃适用的美国各州关于病假的法律,即受聘编剧不得援引该等列举的法律作为其应享有的福利待遇的依据。
10. 争议解决机制(第10~12条)
- 第10条 - 申诉与仲裁(Grievance and Arbitration):该条规定了基础协议项下特有的权利救济机制——申诉与仲裁。但是,并非所有基础协议项下的争议均可提交申诉或仲裁,而且有些事项仅可提交仲裁但不可提起申诉。例如,可申请申诉和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WGA与制片公司之间就基础协议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所产生的争议;WGA或制片公司主张相对方违反基础协议的争议;WGA和编剧主张制片公司未支付聘用合同项下的报酬而产生的争议;以及制片公司主张向编剧多支付了报酬的争议等。[15]
- 第11条 - 申诉及仲裁的规则与程序(Grievance and Arbitr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该条规定了申诉和仲裁的详细规则和程序。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涉及署名条款争议、重获文学素材权利争议以及再次获酬权争议的仲裁程序。
- 第12条 - 法院诉讼程序(Court Proceedings):该条规定了法院诉讼程序,尤其规定了涉及署名和报酬争议的权利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是,WGA/编剧和制片公司也可以不经过申诉和仲裁程序,直接就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此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当编剧就报酬争议寻求权利救济之时,若其诉讼请求金额少于前文所述的40万美元,则若编剧不经申诉和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话,将视为其放弃针对该部分报酬诉讼请求的权利。[16]
四、《2017 WGA-MBA》序言和正文部分的目录
为便于读者对《2017 WGA-MBA》的内容有个整体的框架性认识,笔者准备了《2017 WGA-MBA》序言和正文部分目录的中英文对照版,供读者参考(详见下述【表8】)。
表8 - 《2017 WGA-MBA》目录(序言和正文部分)
注释:
[1] 不同协会制定的基础协议的英文名称不尽相同,如有些称为“Basic Agreement”或“Basic Codified Agreement”,有些称为“Area Standards Agreement”。为行文方便,本文及后续文章均统一称为“基础协议”或“MBA”。
[2] See 2017 WGA-MBA, page 1.
[3] See 2017 WGA-MBA, page 1-2.
[4] See 2017 WGA-MBA, page 2.
[5] 《基础协议》项下的“文学素材”(Literary Material)的含义非常广,基本涵盖了与剧本创作相关的所有剧本素材。See 2017 WGA-MBA, page 8. (Excerpted:The term “literary material”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ries, adaptations, treatments, original treatments, scenarios, continuities, teleplays, screenplays, dialogue, scripts, sketches, plots, outlines, narrative synopses, routines, and narrations, and, for use in the production of television film, formats.)
[6] See 2017 WGA-MBA, page 31.
[7] See 2017 WGA-MBA, page 37.
[8] See 2017 WGA-MBA, page 73-74.
[9] See 2017 WGA-MBA, page 83.
[10] “影片制作成本”(Negative Cost)指影片制作的所有实际成本,包括线上成本、线下成本及其他杂项成本(如财务成本、完片担保费及应急保留金等)。参见:宋海燕,《娱乐法(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8年5月版,第383页。See also 2017 WGA-MBA, page 88. (Excerpted:“Negative cos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13.B.,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actual costs and expenses of production, including overhead and, except to the extent hereinafter provided, excluding deferments. If no overhead has been charged, an amount equal to twenty percent (20%) of all direct charges shall be added to represent an overhead charge.)
[11] See 2017 WGA-MBA, page 118.
[12] See 2017 WGA-MBA, page 190.
[13] See 2017 WGA-MBA, page 260.
[14] See 2017 WGA-MBA, page 336-346.
[15] 在因聘用合同项下报酬支付而产生争议的情形下,申诉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时存在金额上限的限制,不得超过40万美元,即申诉和仲裁机构存在管辖权上限(Jurisdictional Maximum)。针对超出40万美元的争议,当事方仍可提交申诉和仲裁;但若提交,则视为当事人放弃超出40万美元部分的权利。另外,当事人不得通过拆分权利主张的方式规避前述管辖权上限的限制。See 2017 WGA-MBA, page 42.
[16] See 2017 WGA-MBA, page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