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自今年1月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武汉、湖北乃至全国和全世界蔓延。为防止病毒的进一步传播,武汉政府及人民选择“封城”以隔断人员流动,避免病毒的扩散;为使已经感染肺炎的人群得到更好的救治,全国各地的医护人员纷纷放弃假期以及与家人的团圆,甚至冒着健康和生命危险赶往湖北抗击疫情第一线;为尽快战胜疫情,全国人民都被动员起来,自我隔离,让本该热闹的春节假期“降温”,冬日寒冷的街道虽多了一丝冷清,但更添了几分克制与坚忍。
根据目前的相关报道[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源头可能与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出售的野生动物有关。笔者曾主办过与野生动物保护与防疫相关的医药健康领域的项目,此文拟在收录项目的有关心得的同时简要解读我国野生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以为抗击疫情略尽法律人的绵薄之力。
二、我国野生动物防疫法律体系解读
我国在野生动物防疫方面构建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指引等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监管体系,对野生动物的疫病疫源监测、检疫监督、疫情的应对与治理等多个版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为核心的政策法规如下:
(一)《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更加复杂”、“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挑战”的现实情况,制定了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等多项策略,针对有关部门及人员提出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多方面要求,并就相关政策的落实设置了法制、体制、科技、条件等多重保障以及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与多部门联动的组织实施方案。对于野生动物防疫,《通知》明确指出,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起步晚,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改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于边境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的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建立起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能力。
《通知》的出台使得我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有了相对明确的方向和具体的规划,我国后续陆续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包括野生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二)《传染病防治法》与《动物防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颁布并于2013年修订)与《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颁布并于2015年修订)是我国野生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的“中流砥柱”。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系对于传染病的预防、监测、报告、通报、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法》特别规定,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且必要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经人民政府决定,可控制或捕杀染疫的野生动物;而《动物防疫法》则主要适用于与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的动物)有关的防疫活动的管理,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领域发挥作用,该等法律亦明确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检疫合格”是可能传播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流通的先决条件,因此,待此次疫情过后,我们必须回过头好好反思以下法律问题:可能传播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时是否已“检疫合格”?如已检疫合格,为何还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疫情?如未检疫合格,则该等野生动物如何进入市场流通?造成这个严重的后果是否需要追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SARS爆发并得到妥善处理后,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修订了《条例》,一旦突然发生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且该等疫病迅速传播,并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迅速控制、扑灭该等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条例》将发挥重大指引作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突然爆发,正是《条例》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规范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兽医主管部门对疫点采取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对疫区采取出入人员监测、消毒等措施,对受威胁区采取实时监测、动态监控等措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通过上述规定,并结合目前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逐步得到控制进而得到缓解的事实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于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具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与应急预案,且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行之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与应对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本次疫情对于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除上述国家级的主要政策法规外,各省市也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规范野生动物防疫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以本次疫情最为严峻的湖北省为例,不仅湖北省人大及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关于湖北省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荆州、十堰等市也出台了地方上的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武汉、潜江、襄樊等市还出台了各地方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做好野生动物防疫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的准备与实施。
三、我国野生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本次疫情爆发后,部分机构倡议立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笔者认为该等倡议不失为一项法律修订建议,但该等倡议的指向毕竟涉及公民自由权的范畴,于此疫情爆发时提出,又未经详细论证,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嫌。笔者建议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机制的完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借鉴野生动物保护的追踪与标识制度
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从野外活体到人们的餐桌,主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狩猎或繁育;2)运输;3)出售;4)餐饮制作。笔者认为在野生动物防疫方面,除强化现有检验检疫机制外,还可以借鉴野生动物保护的追踪与标识制度,从产业链的角度分段加强对于野生动物防疫的监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笔者认为野生动物防疫方面也可考虑借鉴该等制度,并逐步探索、推行可适用的规则内容。例如,要求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野生动物运输或出售,且对于所运输或出售的野生动物必须加以电子标识,给野生动物个体制作“电子身份证”,一方面与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形成印证,确保动物检疫程序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应对突发情况时,可保证每一个野生动物都能追根溯源,便于相关信息的收集;同时,区分野生动物的流通环节(主要包括运输、出售)与利用环节(主要包括餐饮、食品制作、药品制作等),在野生动物从流通环节进入利用环节时须另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一方面核实流通环节野生动物标识的取得情况,另一方面确保利用环节的相关主体具有依法利用野生动物的资格与合理处置野生动物的能力。
(二)多部门联动形成更为有效的监管链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各政府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实不仅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在野生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中也应加强多部门联动,共同对于野生动物流通利用的产业链形成更为有效的监管链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野生动物防疫的主要监管部门,但其实该等部门的主要职能系对于发现或接收的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而对于如何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流通的野生动物或促使相关经营主体主动将其经营野生动物报检则有些力不从心、鞭长莫及,而这些环节正是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发挥作用的部分,例如,林业草原部门、农业畜牧部门以及渔业部门可以加强对于野生动物狩猎和繁育的监管,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野生动物均通过检验检疫并取得“电子身份证”;道路运输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于进入流通环节的野生动物进行事中监管,对于刻意违法的漏网之鱼进行查漏补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包括食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再站好最后一班岗,确保消费者所取得的野生动物均具有合法来源且经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疫。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必须加强普法与宣传工作,提高经营主体野生动物防疫和保护意识,并促使其理解并遵守法律,同时也使得野生动物经营产业链终端的消费者知晓法律规定,对于相关经营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督,自觉杜绝购买未经检疫合格或标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得违法商家无利可图,也就从根源上铲除了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与此同时,建立畅通的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形成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配合主管部门的有效执法,更高效地做好野生动物防疫工作。
四、结语
截至今日,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中累计确诊的人数与疑似病例人数之和已超过57,000人,虽然数据还在增长,但增长已呈现放缓态势。疫情结束后,除了尽快恢复被延误的社会生产、重树政府形象和民众信心外,我们同样应当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快完善我国动物防疫法律制度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机制,新冠病毒疫情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更是一个重要的契机。
注释:
[1] 最新!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休市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514042430474542&wfr=spider&for=pc
[2] 立法禁食野生动物建议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百余机构加入联署
https://www.cenews.com.cn/news/202001/t20200130_926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