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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IPO专题之募投用地预审意见案例汇总
2020年03月04日陆曙光 ∣ 黄毓智 ∣ 蒋雨达

前言


境内IPO过程中,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落实情况通常是审核的关注要点。一般而言,发行人在申报前即会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实践中亦存在部分企业在仅取得用地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即进行申报的案例。笔者梳理了相关规定,并对截至目前的主要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供同行及拟上市企业参考。

 

 

一、募投项目用地信披规定

 

关于募投项目用地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内现行证券规则的主要规定如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具体条文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零七条: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

第八十八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五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5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月25日公布)

问题十八:……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方式及土地招拍挂程序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方式有三:(1)租赁他人物业;(2)在已有地块上实施募投项目;(3)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新地块作为募投项目用地。其中,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新地块作为募投项目用地为实践中的常见操作。

 

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三、申报时仅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案例

 

结合上述流程图,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是发行人申请募投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一步,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也是发行人后续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及启动后续招拍挂程序的前提。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为取得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的文件。《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初步判断,如建设项目取得国有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可以证明相应主管部门已审查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给出了初步结论意见。

 

笔者整理了在申报阶段仅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上市案例,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基本信息

案例简况

反馈意见

反馈回复/

律师意见

运达股份

(300772,

2019年4月上市)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项目用地已取得省国资厅关于用地预审的复函

 

N/A

· 省国资厅已出具复函同意发行人的用地预审

 

· 省林业厅下发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发行人并已签订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已支付补偿款

 

明阳智能

(601615,

2019年1月上市)

· 靖边明阳宁条梁二期风电场项目

 

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用地预审复函,县国资局出具《证明》,发行人取得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 恭城低风速试验风电场项目

 

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用地预审批复,县国资局出具《证明》,发行人取得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 补充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 募投项目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 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是否需要履行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

 

·靖边明阳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需履行招拍挂程序。该地已取得预审复函,原则同意通过土地预审。县国资局已出具《证明》,说明办理程序合法合规,取得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 恭城洁源拟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需履行招拍挂程序。该地已取得预审复函,原则同意通过土地预审;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县国资局已出具《证明》说明办理程序合法合规,取得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今创集团

(603680,

2018年2月上市)

就项目用地,发行人已与管委会签署《征地意向性协议》,国土局已出具预审意见

N/A

发行人已与管委会签署《征地意向性协议》,国土局已出具预审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嘉泽新能

(601619,

2017年7月上市)

项目已取得国资厅关于预审意见的函,原则通过用地预审

· 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上述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若未取得说明办理进展情况

 

· 募集资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进展情况和未能取得的原因

 

· 发行人尚未取得募投项目使用权证,国资厅签发先行用地的函,同意先行使用土地,施工用地前需及时足额兑付补偿金并完成报批。第一期项目已缴纳费用,二期尚在筹建中

 

· 因发行人工期较紧,国资局上报先行用地报件,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风险

 

皖天然气

(603689,

2017年1月上市)

新桥村项目用地取得国资局审查意见的函,马村项目用地取得初步审查意见的函,南陵县、弋江区项目用地取得预审意见的函

· 披露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取得情况及其履行的法定程序,铺设管道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及进展情况

 

· 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取得进展情况及其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否存在障碍,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开工建设是否合法,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 发行人尚未取得募投项目使用权证,国资厅签发先行用地的函,同意先行使用土地,施工用地前需及时足额兑付补偿金并完成报批。第一期项目已缴纳费用,二期尚在筹建中

 

· 因发行人工期较紧,国资局上报先行用地报件,用地手续正在办理,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风险

 

未取得使用权的原因如下:

①因规划调整,剩余部分正申请单独办证,已经土委会通过;

②因多次行政区域调整导致耽搁,已与市国土局协调办证;

③因高铁站选址导致办证延误,正准备办证资料;

④已获政府确认,办理权证无障碍;

⑤已与县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综上,以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土地的权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尚未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正依法履行办证程序,不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

 

宁波港

(601018,

2010年9月上市)

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工程、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梅山保税港区1#-5#集装箱码头工程、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均已获得国资部预审意见的复函

 

N/A

· 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已获得发改委核准、国资部预审意见及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 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已获得国资部预审意见、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尚待获得发改委核准

 

· 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已获得发改委核准、国资部预审意见及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 梅山保税港区1#-5#集装箱码头工程已获得国资部预审意见、环保总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尚待获得发改委核准

 

 

就上述案例来看,发行审核的关注点包括:(1)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进展;(2)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已获得,以及未获得的原因;(3)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募投项目土地是否存在无法取得使用权证的风险。《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募投用地取得情况的披露亦提出了最新要求:“……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前述案例以及《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笔者理解,募投项目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说明该项目用地计划已经取得主管国土部门的认可,在用地方面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在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已完成、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后续招拍挂程序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募投项目用地最终无法取得权证的风险较小。

 

四、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1)虽然在取得预审意见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仍需经过招拍挂、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律程序,但作为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已经表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步态度;(2)上市中介团队可通过走访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佐证发行人取得募投用地并办理相应权证不存在实质障碍;(3)参照已有案例,募投项目用地仅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则上并不构成IPO申报障碍,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及公司律师综合判断后可考虑先进行IPO申报;(4)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在申报文件及后续反馈回复中按要求具体披露募投项目备案、环评等情况,以及募投项目用地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最后,笔者建议:尽管仅取得募投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则上不构成境内IPO申报障碍,发行人仍应全力推进募投项目用地权证的办理进程,尽快完成招拍挂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应于发审会/上市委聆讯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避免因募投项目建设用地权证迟迟无法落实而影响整体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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