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合伙人张弢律师应《财经时报》约请撰写了关于风险券商行政清算与司法破产的专题文章,该报于2007年8月20日发表了题为《法规缺失制约券商司法破产》的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根据相关资料,截至2006年底,被行政托管的30家证券公司有4家进入破产程序。而截至目前为止,除已经证监会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4家证券公司外,尚无新的证券公司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而已被证监会关闭的汉唐证券第一大股——东润达实业控股公司,在2007年5月起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状告其侵吞汉唐证券资产。同样被关闭的中关村证券原股东和债权人也在同期成立了重组工作组,拟由原股东出资重组,免于破产并争取重新拿回牌照。
从上述资料和各证券公司的反应可以看出,目前证券公司破产进程缓慢,这不仅来自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程序繁琐,也来自于证券公司原股东避免破产的种种努力,而最主要的障碍则在于法律规范的缺乏。
证券公司从行政清算进入破产程序,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同,需要满足资不抵债的条件。随着大盘的高位不断出现,连续的熊市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被关闭证券公司在关闭当时的资产负债表,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机构制造了推进破产的尴尬,这些行政清算中(或尚未完成司法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和和解,可能是更好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证券公司,由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虽未见正式文件规定,但至少需满足以下实质条件: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足额弥补;个人债权已完成甄别确认,具体收购方案、收购资金已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预案;完成职工妥善安置;在行政处置期间,未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同时证券公司由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还需满足以下程序条件,包括:取得证监会关于该被关闭证券公司破产的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并获批准,地方法院受理。
考虑到证券公司通常都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和上万客户,经过多年的经营,业务种类众多,难以计数和分类,并且完成审计、向央行申请再贷款等也均需满足一定条件,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被关闭证券公司在少数。
此外,在证券公司行政清算中存在很多政策法规的空白,使得托管清算人对相关问题难以清晰界定。比如非三方监管委托管理协议下的股票,采取何种清算政策,是作为清算财产申报债权,还是允许行使取回权?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看,应当允许经纪业务下的客户行使取回权,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与此相违背的做法。而且,作为证券公司托管清算人的公司,往往是被关闭证券公司翻牌后的接收者,购买被关闭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业务,此间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如何进行规制是新的、也是重要的问题。
同时,包括清算组有无权力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托管清算人发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后能否继续出让经纪类业务、证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等特殊问题亟待解决。
被关闭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算程序和要求目前处于法律缺位状态,行政清算的要求很多参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主要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算达到哪些具体要求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这一问题的答案变得模糊不清。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规范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证券公司破产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法》。基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要推动被关闭证券公司的破产进程,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制破产申请的行政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的构成和职权、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和和解特殊程序、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破产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等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截至2006年底,被行政托管的30家证券公司有4家进入破产程序。而截至目前为止,除已经证监会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4家证券公司外,尚无新的证券公司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而已被证监会关闭的汉唐证券第一大股——东润达实业控股公司,在2007年5月起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状告其侵吞汉唐证券资产。同样被关闭的中关村证券原股东和债权人也在同期成立了重组工作组,拟由原股东出资重组,免于破产并争取重新拿回牌照。
从上述资料和各证券公司的反应可以看出,目前证券公司破产进程缓慢,这不仅来自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程序繁琐,也来自于证券公司原股东避免破产的种种努力,而最主要的障碍则在于法律规范的缺乏。
证券公司从行政清算进入破产程序,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同,需要满足资不抵债的条件。随着大盘的高位不断出现,连续的熊市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被关闭证券公司在关闭当时的资产负债表,在一定程度上给监管机构制造了推进破产的尴尬,这些行政清算中(或尚未完成司法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和和解,可能是更好的市场化选择。
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证券公司,由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虽未见正式文件规定,但至少需满足以下实质条件:对证券类资产处置完毕;平稳转移经纪业务客户;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足额弥补;个人债权已完成甄别确认,具体收购方案、收购资金已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预案;完成职工妥善安置;在行政处置期间,未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安机关专案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冻;所有账簿已清理完毕,随时可移交法院。
同时证券公司由行政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还需满足以下程序条件,包括:取得证监会关于该被关闭证券公司破产的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并获批准,地方法院受理。
考虑到证券公司通常都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和上万客户,经过多年的经营,业务种类众多,难以计数和分类,并且完成审计、向央行申请再贷款等也均需满足一定条件,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被关闭证券公司在少数。
此外,在证券公司行政清算中存在很多政策法规的空白,使得托管清算人对相关问题难以清晰界定。比如非三方监管委托管理协议下的股票,采取何种清算政策,是作为清算财产申报债权,还是允许行使取回权?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看,应当允许经纪业务下的客户行使取回权,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与此相违背的做法。而且,作为证券公司托管清算人的公司,往往是被关闭证券公司翻牌后的接收者,购买被关闭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和业务,此间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如何进行规制是新的、也是重要的问题。
同时,包括清算组有无权力冻结所谓的“可疑账户”、托管清算人发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后能否继续出让经纪类业务、证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等特殊问题亟待解决。
被关闭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算程序和要求目前处于法律缺位状态,行政清算的要求很多参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主要是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算达到哪些具体要求才能进入破产程序,这一问题的答案变得模糊不清。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规范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证券公司破产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法》。基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要推动被关闭证券公司的破产进程,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制破产申请的行政前置条件、金融机构破产管理的构成和职权、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和和解特殊程序、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破产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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