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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颁布新规加强对华出口管制
2020年04月30日任清 | 徐征 | 霍凝馨

2020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发布两项最终规定(final rule)和一项拟议规定(proposed rule),对《出口管理条例》(EAR)进行修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国家采取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两项最终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拟议规定于发布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开放公众评论。

 


最终规定:取消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Civil End Users, “CIV”)

根据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步骤大致如下:首先,根据《商务管制清单》中的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代码)查询出口物项的管制原因;其次,根据《商务国家列表》确认拟出口目的地是否受制于该项管制原因,如果受到管制,那么原则上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1]在此之后,可进一步通过各ECCN代码中关于许可证例外的描述及《国家分组列表》判断该交易是否享有许可证例外,其中一项例外为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

 

根据EAR第740.5节,对于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的物项,《国家分组列表》D:1组别的国家(包括中国)享有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也就是说,在满足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向D:1组国家的绝大多数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以“国家安全”为由管制的物项用于民用用途,无需BIS的事前审查。此前,共有约540个ECCN代码下物项可享受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

 

考虑到D:1组国家民用和军事技术的一体化开发日益增强,以及产业界越来越难以判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确实为民用(BIS的执法案例显示,D:1组国家的某些宣称的民用最终用户将美国原产物项转为了军事用途和转给了军事最终用户),BIS决定取消该许可证例外。

 

取消该许可证例外后,如果某一物项在《商务管制清单》中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则向《商务国家列表》中受“国家安全”出口限制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转出口或转让(境内)该物项的每一交易,不考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都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BIS对于该等交易的审查政策规定于EAR第742.4(b)节。

 

最终规定:加强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出口管制

 该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扩大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制的范围。具体来说又包括三点:(1)对于中国而言,除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military end use)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需要申请许可证外,对于军事最终用户(military end users)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2](2)扩大针对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许可证要求涵盖的物项范围,纳入了材料加工、电子、通讯、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推进装置等类别的17个ECCN代码下的物项。(3)扩大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根据新的定义,军事“用途”这一概念包括支持或有助于操作、安装、保养、维修、翻修、翻新、“开发”或者“生产”军品。

 

第二,为方便公众遵守有关许可证的规定,BIS将适用于中、俄、委三国的、目前规定在《出口管理条例》第744.21节中的许可证要求(涉及9x515和600 series的ECCN代码)转移到《商务管制清单》相应ECCN代码项下,具体管制措施范围不变,但将管制原因明确为“地区稳定”(regional stability),许可政策适用EAR第742.6(b)(8)节。

 

第三,对于目的地为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出口活动,新规定扩展了在自动出口系统(Automated Export System)中进行电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 Export Information)备案的要求。目前,向上述三国出口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物项和仅因“反恐”(anti-terrorism)这一原因受到管制的物项无需进行电子备案。修订后,无论物项价值如何,向上述国家出口均须进行电子信息备案,除非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许可证例外(GOV)。即使出口活动没有许可证的要求,也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进行管制,都应当在备案时提供正确的ECCN代码。

 

拟议规定:修改再出口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 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APR”)

 根据目前的规定(具体为第740.16(a)(3(ii)节),如果从《国家分组列表》A:1组中的国家以及香港地区对EAR管辖物项(管制原因为导弹技术和核不扩散的物项除外)进行再出口,只需要遵循该再出口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出口管制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管制标准并不相同,与美国的标准也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某些无法从美国直接出口到D:1组国家的物项,可经过A:1组国家以及香港地区实现再出口。

 

同样是考虑到日益增强的民用和军事技术的一体化开发的威胁,BIS拟删除第740.16(a)(3(ii)节。删除该节后,对于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的物项,从A:1组国家以及香港地区向D:1组国家的再出口须向BIS申请再出口的许可证。BIS此举的目的是通过对再出口进行审查来确保对这些物项的再出口符合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本次修改或拟修改的三项规定将对中国企业产生直接影响。首先,无论是指向D:1组国家还是中、俄、委三国,中国均是上述三项规定重点针对的国家。其次,上述三项规定涉及的物项范围很广。仅取消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一项就涉及约540个ECCN代码。受影响的物项涵盖众多产品类别:核材料、核技术、核设备,化学制品及相关技术与材料,电子设备,计算机,通讯与信息安全,激光与传感器,航天与推进系统等。第三,上述规定既管控从美国的直接出口,也管控从第三国的再出口以及在目的国境内的转让,尤其是拟对从主要为美国盟国的A:1国家以及香港地区的再出口取消许可例外,从各个环节加严对华出口管制。

 

在新规定之下,中国企业进口受美国EAR管辖物项(包括美国原产物项以及含美国受控成分超过规定比例的第三国产品、软件或技术等)将更加困难。对美国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企业的正常经营将受到较大冲击。建议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多方面的应对措施,既要加强自主研发(包括联合研发)和寻求替代供应,也要推动美国或第三国出口商积极申请出口许可证。

 

在美国持续加强对华出口管制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出口合规,通过建立和实施出口合规体系,以避免被列入“实体清单”或者受到美国其他处罚。

 

注释:

[1] 除此之外,对于禁运国或者被禁止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非经许可也不得出口。

[2] 2007年,美国规定,对于向中国的用于军事最终用途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需要申请许可证。2014年,美国规定,对于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如果用途为军事最终用途或用户为军事最终用户,均须申请许可证。本次出台的新规定则要求,对于中、俄、委三国,无论是军事最终用途还是军事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转让(境内)均须申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