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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 | 之四:如何保全知识产权
2020年09月16日郑林涛 | 邢博文

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作为债务人合法、可交易财产,知识产权属于可保全财产范围。但由于不同知识产权在人身属性、保密属性、财产特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适宜作为财产保全标的。通过本篇文章,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们办理过的案件,对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可保全性进行分析,并进一步介绍如何对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一、注册商标

 

在我国商标注册施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身需要来决定。因此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两大类。其中,能够作为债务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是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该条明确了商标权作为被保全人的财产,可以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商标权的协助义务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非地方商标局。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但该司法解释发布日期为2001年,随着有关法律的修订,保全商标权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时,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以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2]注册商标信息的主要信息,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的商标查询功能进行查询。[3]

 

二、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

 

针对专利的财产保全具有一定特殊性,除了能申请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专利申请权也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一)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专利纠纷规定》肯定了专利权的可保全性,保全协助义务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非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规定》生效于2015年1月29日,对于专利权保全的期限规定为6个月,《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于2015年2月1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专利权的保全期限最高应为3年。

 

(二)专利申请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第1条,“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与专利权保全相同,专利申请权的保全协助义务人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全期限也随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变为3年。

 

司法实践中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亦不在少数,如(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裁定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名称为‘四连杆瞬时成膜装置’、申请人为赵某、徐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为201210209503.0)。”

 

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所需要的信息,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4]

 

三、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其他权利

 

虽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7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著作权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尚无实体法律加以明确。并且著作权自作者完成作品时即享有,无需登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专利进行主动管理的管理模式不同,对于著作权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工作在于打击盗版。目前,若需要对债务人的著作权采取保全措施,较为可行的方式是通过保全债权的方式,向图书出版社、被许可公司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暂停向债务人支付报酬。

 

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其保密性,一旦公开将失去价值,也没有登记机关对商业秘密进行登记。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具有公开性的司法措施,并不适用于商业秘密。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8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79条,“【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83条,“【注册商标权的冻结】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冻结时,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3]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商标查询功能网址http://wcjs.sbj.cnipa.gov.cn/

[4]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