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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不同投票权制度最新进展及与内地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比较
2020年11月25日 罗仪

前言

 

虽然同股不同权制度在美国已存在多年,香港却是全球首个就不同投票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WVR”)架构设置专门的上市规则制度的主要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于2018年在新经济公司制度项下设置了适用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个人股东WVR制度,并为此专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中增加了一章。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海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北京新三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深圳创业板”)借鉴港交所的WVR制度,相继公布了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

 

截至目前,港交所主板已有小米、美团、阿里巴巴、京东、中通快递、宝尊电商、万国数据等七家存在WVR架构的上市公司。另外,本月刚刚提交上市申请的快手也设置了WVR架构。前述八家公司中,除了阿里巴巴的WVR仅是阿里合伙人享有的特别董事任命权,其他七家公司均设置了A/B两类股份,两类股份的表决权为1:10或1:20不等。

 

来港二次上市公司已有法人WVR制度

 

早在两年前推出适用于个人WVR制度时,港交所即已将法人WVR制度的咨询提上了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港交所直到今年一月才公布了咨询文件,五月底结束公众咨询,十月底刊发了咨询总结。

 

尽管公众咨询过程中将近七成的回复表示原则性支持法人股东WVR制度,港交所上个月仍然决定给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香港的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有的WVR制度是否如预期地运作。继2013年因不接受同股不同权架构而错失阿里巴巴,到2015年因香港证监会明确否决而中途搁置WVR制度,再到2018年借新经济公司制度之机推出个人WVR制度,可以看出香港监管机构对此的谨慎态度及对上市公司小股东保护的重视。

 

在今年一月公布的咨询文件中,港交所原本建议对法人股东WVR制度设置多项具体措施,其中不少是在现行WVR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或者增加的制度;尤其是提出了“生态圈规定”的全新概念,意图将WVR受益人扩展到上市公司董事以外人士,同时拟加入“日落条款”等新机制。考虑到新概念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及细化,港交所最终决定仅扩大《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项下“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Grandfathered Greater China Issuer)”的范围,有条件地接纳已设置法人股东WVR的大中华发行人(即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到港进行第二次上市;条件包括:(1)发行人已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已在港交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及(2)于2020年10月30日持有WVR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至少30%的投票权。除前述条件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的其他规定,包括:a. 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币,或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币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10亿港币;b. 为创新产业公司;c. 发行人当地法律及组织章程文件可共同达到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包括每年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以每股一票为基础赋予持有1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

 

基于港交所公布的咨询总结,我们可以预计短期内港交所将不会考虑推出法人股东WVR制度。此次通过扩大来港二次上市发行人的范围,虽然突破了WVR仅限于个人董事股东的限制,却因第一次上市时限及市值要求而导致其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因此,新来港上市公司的WVR安排目前仍限于担任董事的个人股东,且须符合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八A 章的相关要求。

 

香港WVR与内地表决权差异安排

 

下列是以深圳创业板于今年六月公布的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为例,与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八A 章下的WVR制度所作的主要制度对比:

 

1. 定义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不同投票权:为附带于某特定类别股份大于或优于普通股投票权的投票权力,或与受益人于发行人股本证券的经济利益不相称的其他管治权利或安排

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 市值及财务要求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i) 上市时市值为至少400亿港币

ii) 上市时市值为至少100亿港币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为至少10亿港币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i)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人民币,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ii)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人民币,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人民币

 

 

3. WVR/特别表决权股东范围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i) 作为发行人上市时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股东

ii) 可通过有限合伙、信托、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代为持有WVR股份

i) 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ii) 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4. WVR/特别表决权股份限制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i) 在首次上市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中的占比不低于10%

*如首次上市时预期市值超过800亿港币,港交所可酌情考虑接受低于10%的股比

ii) 上市后不得超过上市时的占比

*上市后发行人减少已发行股份数目从而导致WVR比例上升,须按比例减少WVR的占比

iii) 在不提高WVR股份比例的前提下,经港交所事先批准,可在下列情况下配发、发行或授予WVR股份:

a. 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按其现有持股比例(碎股权利除外)发售

b. 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按比例发行证券以股代息

c. 按股份分拆或其他资本重组

i) 在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中的占比为10%以上

ii) 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新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iii)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5. 设置时限及其他限制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仅接受发行人在上市之前设置的WVR

i) 仅接受发行人在上市前设置的表决权差异安排

ii) 上市前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注:上海科创板的设置时限与深圳创业板相同;北京新三板则允许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中的科技创新公司在挂牌后新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但精选层挂牌公司不得新设表决权差异安排

 

6. 投票权/表决权限制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i) 非WVR股东须持有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

ii) WVR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可就任何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投票权的10倍

iii) 上市后不得改变WVR股份条款,以增加其附带的WVR

iv) 如上市后更改WVR股份条款以减少其附带的WVR,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外,须事先取得港交所的批准并公告

i) 表决权的差异仅限于公司章程里的规定

ii) 公司章程应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iii) 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情形外,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iv) 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7. 普通股表决权保障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非WVR股东须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新的议案,且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于按“一股一票”的基准计算的发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权的10%

i) 普通表决权在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占比不得低于 10%

ii) 普通表决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iii)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8. 强制性同等表决权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WVR投票权不得算作多于每股一票的议案:

i) 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任何形式的变动

ii) 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iii) 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委聘或辞退核数师

v) 上市发行人自愿清盘

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表决事项:

i) 修改公司章程

ii)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iii) 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iv) 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v) 聘请或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vi)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9. WVR/特别表决权终止情形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i) 个人WVR股东身故

ii) 个人WVR股东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

iii) 港交所认为个人WVR股东无行为能力履行董事职责

iv) 港交所认为个人WVR股东不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

v) 发行人首次上市时的所有WVR股东均已不再持有任何WVR

vi) WVR股东将WVR股份的实益拥有权或经济利益、或对WVR的管控转让予另一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i) 相关股东不再符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ii) 相关股东失去对其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iii) 相关股东转让其特别表决权股份,或委托他人行使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但转让或委托给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除外

iv)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10. WVR/特别表决权终止时的处置方式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WVR股份转换为普通股,须按1:1的比例转换

*为转换股份之目的进行的普通股发行及上市,须取得港交所的事先批准

i) 相关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ii)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所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全部转换为普通股份

 

 

11. 特别内部治理/外部监督制度

香港主板

深圳创业板

i) 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

ii) 除通常的企业管治职权外,企业管治委员会须履行以下额外职权:

a. 检视及监察发行人是否为全体股东利益而营运及管理

b. 每年一次确认WVR股东全年均是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以及相关会计年度内并无发生终止情形

c. 每年一次确认WVR股东是否全年一直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 8A.14条、比例限制及强制性同等表决权等规定

d. 审查及监控利益冲突的管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审查及监控与WVR有关的所有风险(包括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与WVR股东之间的关连交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 就委任或罢免合规顾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g. 力求确保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沟通有效及持续进行

h. 至少每半年度及每年度汇报企业管治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有方面的工作;企业管治报告须载列其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涵盖会计期间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摘要,并尽可能披露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至报告刊发日期中间的任何重大事件

i) 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a.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股东资格要求

b. 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终止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c. 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d.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e. 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其他规定的情况

ii)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

a. 对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b. 在年度跟踪报告中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c. 发现股东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时,应当及时督促相关股东改正,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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