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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笔记: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数据分析(2021年1月-7月)
2021年08月16日赵德铭 | 陈菊

1. 本文所分析的2021年上海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并没有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定价的应税问题。这是因为,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定价问题基本上属于补税问题,一般不涉及违规处罚,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但是从企业的咨询需求情况看,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特殊关系(转让定价)估价,仍然是海关的核查、稽查和监管的重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定价的估价问题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同时也往往意味着企业有很大的抗辩或者回旋的余地,企业更需要做好预防性的合规措施。

 

2. 企业对于进出口商品的税号归类、价格(含运费)申报以及进出口许可证(含出口管制)合规方面的违法风险仍然很大。

 

3. 企业需要加大力度,做好预先合规以及定期合规体检工作,并且对于所发现的问题,在预先做好自我合法防护的基础上,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4. 鉴于目前的经济形势,海关在今年下半年的监管、稽查和调查的力度将更大。

 

一、数据归纳

 

1. 案件公开时间:限于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上海海关官方网站所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

 

2. 案件数量:涉及行政处罚案件数量319起,处罚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070万元。

 

3. 高风险领域:(1)检验检疫类处罚案件82例,占案件总数四分之一;(2) 与出口有关的案件共计117件,占总案件数37%;(3)违反出口管制的风险,值得重视。

 

4. 高风险申报类别:(1)商品归类税号申报不实;(2)价格申报不实;(3)出口未经法检商品;(4) 进口固体废物;以及(5)违反进出口许可证要求。

 

5. 高风险商品:海关提升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以及濒危物种保护的执法力度。

 

6. 高风险贸易方式,除了一般贸易,进口货样广告品以及C类快件的处罚案例占比6%。

 

7. 对于上述高风险进出口事项,企业需要注意做好预先合规以及定期合规体检工作。

 

二、数据透视

 

(一)处罚所涉及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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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海关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贸易方式

 

  • 在所统计的处罚案件中,一般贸易占比最高,风险最大,而货样广告品和C类快件次之。

  • 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 在贸易方式为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的27件处罚案例中,,违法事由涉及(1)商品税号归类问题导致漏缴税款和(2)应当报检而未报检两类,最高的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5.4万元(货值人民币42万元)。

 

(二)违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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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违法类别占比

 

如上方图2所示,商品归类税号申报不实、其他申报不实、未将法定检验货物送交检验、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未提供相应许可证件在案件数量上排名前五。

 

  • 税号申报不实

商品归类错误长期成为最多的违法事由,本次统计占比27%,其中,依旧是84章(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产品占比较高;同时,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90章(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零件、附件)、38章(杂项化学产品)等产品在出口环节也多次出现归类问题。

 

  • 其他申报不实

在申报的其他方面,仍然是品名、价格、数量三要素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最为常见,总体占比28%。其中价格申报不实居多,多表现在成交价格申报错误、错报或漏报运费、仓储费、保险费以及币种申报错误等。之前由于中美贸易战导致的原产地申报不实的现象有所下降。

 

  • 检验检疫

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就擅自进/出口问题占比达21%。

 

其中以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申报的情况为主,这主要归因于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同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且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加强了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

 

  • 涉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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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涉证行政处罚案件数量

 

在319件处罚案件中,涉证进出口申报违法的情况占案件数量的5%。在涉证案件中,涉及《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和《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占40%。去年重点监管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仅有4例,另有1例涉及《军品出口许可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于去年12月1日起刚生效,海关对于出口的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势必重点关注,相关企业,尤其是产品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的,应做好提前申领出口许可证等相应合规工作。

 

  • 固体废物

从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例数据来看:(1)涉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案例占8%;(2)除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外,罚款金额平均在人民币8万元左右,最高一笔罚款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罚款力度均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海关在对此类案件处罚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重复处罚。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的涉及进口固废的刑事案件,企业需要注意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固体废物。

 

三、主动披露(自我披露)案件

 

  • 在319件处罚案件中,海关处罚最大一笔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9.4万元,多数案件的罚款金额小于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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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上):自我披露案件中罚款金额占货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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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下):非自我披露案件中罚款金额占货值比例

 

  • 通过图4.1与4.2的对比可以发现,自我披露案件的罚款金额占货值百分比远远小于非自我披露案件。例如某票价格申报错误的出口商品实际货值为人民币400多万元(错报为4000多万元),由于企业自查、及时提交了情况说明和主动披露报告,最终仅处罚人民币500元。

     

  • 在319件处罚案件中,11个案件(占3%)属于主动披露案件,处罚从轻、减轻。仅有一例属于税号归类申报不实,涉及无证进口问题,最终罚款人民币6万余元(货值约人民币160万元)。